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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8:31   点击数:[]    

族社会向国家的重大转变,都是通过立法输入的改革实现的。关于中国国家的起源,目前通说溯至夏朝,但是除了地下发掘出来的文物所提供的有限证据之外,迄今仍无足资可信史料证实夏朝的政治组织和典章制度的实际设置与运作情况,笔者难以对其法律进行评说。但有一点似乎可以断定,如果中国的国家形成于夏朝,那么,原来作为部落联盟的三大集团即华夏集团、东夷集团和苗蛮集团各自封闭的习惯法肯定会受到国家权力的冲击,国家一定会将统一的法律适用于领土内的臣民,而不管他们原来属于哪个部落,也不管他们原来奉行的是何种习惯法,部落的属人法会让位于国家的属地法。(注:有人认为在国家产生前,除了氏族模式之外,还存在一种实行一定程度集权制的酋邦(chiefdom)模式,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态如夏朝属于酋邦模式。详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当然,国家的产生并没有彻底消除族群之法,因为国家之法在某种程度上容忍并吸收了某些族群之法。在国家形成之后,族群之法仍然公开或潜在地继续存在和发展

  文化传播推动了法律移植。无论人类最初起源于一处还是多处,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在人类的早期,文明分别在不同的地域得以发展,各自相对独立地演进,彼此接触是极为偶然的。例如世界古代的几个主要文明——中国文明、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以及古希腊文明——最初都相对独立地发展,相互间影响很少,因而彼此之间差异很大。

  人类文明包含着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物质成就,从而使人类的基本生活条件得以维持与改进;也包含着人类在互动交往中的制度成就,从而使人类得以有序生活,和平相处;还包含着人类思考自然、社会、自我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心智结晶,从而使人类得以积累智识,反思过去,审视现实,构想未来。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把文明称作文化。物质形态的文化和制度形态的文化以及心智或观念形态的文化互联互动,交织演进,很难断定孰先孰后,更不能简单断言孰本孰末。文化的借鉴和移植带动了不同族群之间法律的借鉴和移植。

  翻开历史,我们仅以世界几个主要文明为例,就会发现文化互动对族群、国家法律传播的影响。古希腊是历史上的重要文明之一。当时存在众多的城邦国家,它们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法律。不过,由于地域的便利和特殊的结盟关系,使得各城邦国家之间在文化上有着广泛的接触和交流。这促进了各城邦国家之间法律的借鉴,其中雅典在其强盛时,法律对其他城邦的影响尤其广泛,以致雅典法律是否便于被希腊其他城邦国家所采用,竟成为判断雅典法律本身是否适当的标准。(注:W.Durant,The Story ofCivilization,Ⅱ,Simon and Schuster,1966,p.262.)古罗马创造了古希腊所无法比拟的物质成就,但是,在文化方面却从古希腊那里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其中古希腊的宗教、艺术、工艺和贸易对罗马的影响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关于罗马法是否受到过古希腊法的影响,特别是《十二表法》是否参照了古希腊法,则存有争议。(注:参见Alan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1993,

  「编者按」。25-29.)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罗马法中万民法的思想取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理念。后来,古罗马文化在西方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一些国家以古罗马帝国的继承者自居,自称为“神圣罗马帝国”。在遍及西欧的文艺复兴运动中,古罗马文化与古希腊文化一道成为了复兴的主要内容。对罗马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促进了西方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首先是中世纪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然后是现代西方民族国家大规模地继受了罗马法。古代中国文化有过辉煌的时期,在东亚诸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日本、朝鲜等国在移植中国文化的同时,也移植了中国的法律,从而形成了以中国法为核心的中华法系。(注:详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印度文化在亚洲地区得到了广泛传播,其法律制度也伴随宗教文化的传播而在南亚各国影响深远。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也十分广泛,遍及亚洲、非洲和欧洲众多国家,一些族群、国家在接受伊斯兰文化的同时,也接受了伊斯兰法。文化影响推动法律传播最明显例子是近代(注:在英文中,“近代”与“现代”用一个词“modern”表示,本文“近代”与“现代”通用,指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西方社会的变革历程。本文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后现代阶段,所谓“后现代”不过是现代过程的延续。)以来西方文化的影响。这种文化自从成为世界的强势文化以来,对非西方国家产生了强烈影响,由此导致了西方的法律被众多非西方国家所借鉴或移植。

  总之,文化传播推动了不同族群、国家之间在法律上互相借鉴、继受或移植。这无疑有助于打破族群之法乃至国家之法的封闭状态。但是,文化的传播情形十分复杂,有些是接受者出于采长补短的主动借鉴、移植其他文化,有些是由强势文化强加给弱势文化的。在后种情形下,法律的借鉴或移植背后隐藏着强势文化的蛮横和弱势文化的无奈。近代以来非西方国家借鉴或移植西方的法律就明显属于后种情形。

  宗教扩张推进了法律统合。在人类社会早期,宗教往往以氏族为单位,每一氏族都各有其宗教,而且往往不止一种宗教。可以说,多神崇拜大体上是分散的氏族社会的产物。每一氏族或部落通过宗教崇拜,形成共有的精神权威、共享的价值信念和共同的超验体认。如果说血缘是氏族和部落得以维系的自然基础的话,那么,在人类生活的早期阶段,宗教则是人们的精神食粮:在苦难的生命历程中获得超越的精神慰藉,在多变的现世生活中寄望神灵的佑护。宗教宛如一盏心灵的烛光,伴随人类渡过了早期的漫漫长夜;宗教如同人们精神的方舟,协助人类渡过了波涛汹涌的汪洋。当多神教崇拜转向一神教崇拜时,背后隐含着人类试图摆脱氏族或部落狭隘意识的朦胧意念。

  世界几个主要宗教都以共同信仰为纽带,主张信仰者不分种族、血统,只要信仰虔诚,都是“上帝的子民”,都可以得到救赎。这就突破了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而且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将所有信众置于所信奉的共同神灵和教义之下。所有宗教都有其作为教规的法律,一些影响较大的宗教还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宗教法体系。宗教法因其与国家政权结合的程度不同和干预世俗事务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不关心世俗事务的佛教和印度教模式,其法律仅仅规范教徒的宗教事务。二是确认政、教二元制的基督教模式,其法律在理论上只规范宗教事务,但实践中,中世纪的西方历史充斥着教权与王权的竞争。在“基督教王国”中,教权往往占据了上风,教会法的管辖范围远远超出了宗教事务。三是采取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模式,其法律适用于宗教和世俗所有事务。无论是哪种模式,宗教法都因其宗教的跨族群、超国家的广泛影响而具有了跨越族群、国家的适用范围。这对于整合和统一不同族群或国家的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西方各族群或国家中,基督教教会法曾经成为整合各种法律体系的重要机制;(注: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在亚洲、非洲众多信奉伊斯兰教的族群或国家,伊斯兰法成为它们共同奉行的规则;在印度教徒分布的族群、国家,信徒至少在宗教事务和婚姻家庭方面奉行印度教法。

  如果说国家的属地法超越了氏族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群属人法,那么,宗教的广泛传播则导致了以信仰为基础的属人法超越了族群的属人法和国家的属地法。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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