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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56   点击数:[]    

dron,"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Liberal Theory", TimesItalic{Ratio Juris.,Vol.2,No.1(March 1989):79-96.

  [31]这里所谓的理性,不只表现于以理性方式建构的合理的程序性制度方面,更表现在社会沟通与社会交往所奉行的公共理性原则上面。实际上,这种公共理性的原则和精神不仅是法治的基础,也是任何一个自由社会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参阅Gerald F.Gaus,"Public Reason and the Rule of Law",in Ian Shapiro ed.TimesItalic {The Rule of Law,pp.328-363;Bruce A.Ackerman,TimesItalic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0),pp.3-11.

  [32]这样理解的法治概念,远不象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浅”和“薄”(thin)。而且,很显然,在中国实现这样的法治,要比改变和接受许多实质性的价值规范更难,因此也需要更长的时间。

  [33]这是哈耶克的法治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他那里,市场经济、个人自由与法治这三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联。参阅陈奎德的《海耶克》(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9年),第71至81页及142页。

  [34]Raz把通过法治实现的自由与政治自由明确区分开来,参阅Raz上揭,第220至221页,这种看法容有争论。不过,我们至少可以在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自由(比如哲学意义上的自由)的意义上来谈论政治自由。孟德斯鸠曾经把政治自由定义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并且视之为一种(因为法律保障而获得的)“安全感”。见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4页。

  [35] William Theodore de Bary,TimesItalic{Asian Values and Human Rights:A Confucian Communitarian Perspectiv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90-117.

  [36]关于清代州县诉讼的情况,参阅夫马进的“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所编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89至430页;以及黄宗智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65至174页。

  [37]参阅寺田浩明的“权利与冤抑”一文,王亚新译,载王亚新、梁治平编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1至265页;以及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27至140页。

  [38]参阅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53页。关于清代地方行政与正式制度乖离的情形,参阅Ch‘u,T’ung- tsu,TimesItalic{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39]关于这段法律沿革与改造的历史,我在其他地方有简略的叙述,见笔者的“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载《中国文化》第8期,1993年。

  [40]Giddens指出:“民族──国家较传统国家远为有效地集中了行政力量,因此,即使是很小的国家也能够动员较前现代体制所能动员的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资本主义生产,特别是与工业主义联手时,极大地增加了经济财富和军事力量。所有这些因素的结合使得西方的扩张似乎不可抗拒。” Anthony Giddens,TimesItalic {The Consequences of Monern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63.

  [41]这种说法很象是一个悖论,但却是真实的。即使不考虑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为建立现代工业体系所做的努力,单是想一想在诸如“科学”和“社会进步”一类名义下基层社会组织尤其是家庭──传统社会里最基本也最具重要性的社会组织──方面发生的革命性变化,或者,回顾一下那个比霍布斯所描绘的巨兽更加庞大和强大的、无所不在的政治国家的成长和扩张的历史,谁也不能简单地断言,中国的共产主义实践完全是一个反现代性事件。实际上,今天中国人的法治诉求首先针对的就是一个极度膨胀的政治国家这一事实,而这两种现象──全能政治、全能国家和对法治的强烈诉求──本身,都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中最可注意的现代性事件。遗憾的是,人们要么把这段历史不加区别地看成是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一个阶段,要么简单地视之为一种反现代性事件,或者把它看成是一种改头换面的传统的延续,以至于对这对当代以及未来中国社会都具有深刻影响的历史事件的复杂性,一直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细致的了解。

  [42]相关的发展可参阅季卫东的“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9年第3期,第26至53页。

  梁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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