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所实行的制度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尽管中国设立了特别行政区,而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权力又是空前的。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中国单一制国家的性质,中国仍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只是其包容性大大扩大了,成为一种可以包容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别行政区域的单一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随着“一国两制”将来在台湾的实施、国家统一大业的最终完成,中国的国家结构还将进行更大的调整,这将使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更为完善。 (五)关于司法制度 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在司法方面的差异是各种差异中最大的。中国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汇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汇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根据特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各自保留自己的司法制度,不受内地司法制度的影响,自己拥有自己的终审法院,所有案件的终审不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上没有更高的审判机关。所以,“一个国家,两种司法制度”的情形在中国已经形成。两年多的实践证明,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不仅被保留下来了,还对内地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发挥很大的影响,成为内地司法改革的重要参照之一。 (六)关于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 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选举法的规定,中国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并用的制度,贯彻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秘密投票等原则。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和选举制度则十分复杂,不同的选举采用的方法也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特别行政区可以采用不同于内地的选举制度。这使得中国整个选举制度更加多样化。 在政党制度方面,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其他八个党派既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机构,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采取的主要形式。特别行政区本地采取何种政党制度,没有同一的模式,这要视具体情况由各特别行政区自行选择决定。 五、结语和建议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对中国宪法提出的上述种种新的问题和挑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尽管 已经通过适当的形式加以回应,但是从宪法文本本身来说,仅有第31条这个特别条款还是不够的,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宪法面临的这些问题。在将来进一步修改宪法时,应该把这些成功的经验补充到宪法中去,使“一国两制”在宪法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得到更坚实的宪法保障。同时,“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还给中国宪法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都补充了许多新的内容,给中国宪法学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使许多一直被忽视的问题得到了重视。例如宪法不再被视为枯燥无味的具文,而也可以是天天要使用的法律,一如其他法律一样。 可以说,“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施,不仅维护了特区的繁荣稳定,而且对促进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也发挥了很大的影响。法学界应密切关注这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研究其对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水平,推动中国的宪政建设,为国家统一大业的最终完成做贡献。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可以说都是史无前例的,我们现在从事的是人类最复杂的法治工程之一。不仅我们的法律专业技能正在得到考验,而且我们的历史责任感、我们的耐心、我们的热情、我们的一切也正在得到检验。我相信一切法律的和非法律的难题最终都可以找到圆满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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