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宪法权利保护观念的增强,这种传统的宪法理论与实践受到了挑战,如“对第三者效力”理论与实践问题1。然而,无论如何,在宪法总体的理论与实践框架内,至今还没有、也难以加以解决。不过,我们看到,把司法化的机制与制度引入到宪法监督中,至少部分地解决了上述难题,即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一旦遭到侵犯,无论造成这种侵犯的是政府的具体施政行为还是政府的抽象施政行为,他都可以通过一纸诉状得到申诉冤情的机会。应该说,个人的诉讼行为较之采取其他的政治或法律步骤来说,无疑是最便利的,人人可为,人人能为,至多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其结果,于这种便利之中,真正体现了宪法诉讼乃至宪法监督制度中的亲民价值了。 6国内宪法学界专门就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极少。就笔者所知,目前公开发表的论文仅有2篇。刘嗣元:《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李树忠:《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笔者注
7参见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54—194页。作者对各种支持和反对“三权分立”理由进行了详细地论述。
8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学术上存在争议,这里不予讨论。——笔者注
9参见拙著:《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255-256页。
10[法]彭加勒:《科学的价值》,李醒民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5月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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