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50]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51]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刘北成“中译者序言”。
[5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53] 《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4] 《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55]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78]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79]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80]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81]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82]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在这里说的是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而不是各种具体的规则、秩序和程序。笔者在《宪政与公民社会》(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了以公民社会为起点、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协调并以经验为重点的宪政建设思路,则主要针对的是宪政的各种具体的规则、秩序和程序,而不是指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因此,本文与《宪政与公民社会》并不矛盾。对此,我的一个基本认识是:除英国等早期国家通过所谓自然演进外,其他国家宪政的确立总是先设计出总体的政治架构,再逐步完具体的规则、程序。
[83] 参见拙作:《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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