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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宪政的平衡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3:59   点击数:[]    

级会议之上[41]。而且,他还指出,等级会议非常常见地是由统治者自己提议,为取得财政上对他的支持而召开的。[42]而英国的佩里·安德森则明确指出,“召集这类会议的基本目的是扩大君主政体的财政基础。”[43]他还进一步指出,“建立独立于君主意愿之外、能够定期召开等级会议的基础并不存在”。[44]但无论如何,通过等级会议,在实现扩大君主财政基础目标的同时,“它们也加强了贵族集体控制君主的潜在能力。”[45]总之,在等级制国家中,出现了等级会议与君主两个权力中心,这两个权力中心既相互对抗,又通过协商不断达成妥协与平衡。

  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中,佩里·安德森分析了绝对主义国家普遍建立的过程。由于绝对主义在东欧和西欧存在很大差异,考虑到宪政主要起源于西欧,笔者在此的讨论主要以佩里·安德森关于西欧绝对主义的研究为依据。在佩里·安德森看来,绝对主义国家得以建立的原因,在于等级会议制度的衰落。经济的发展、战争的升级、官职的官僚化、赋税的加重、庇护网的瓦解则是等级会议制度衰落的根源,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经济的进步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逐步确立。佩里·安德森解释说,随着实物地租普遍化为货币地租,对于农民实行政治经济压迫的基本单位受到严重削弱,以至面临解体的威胁。农奴制度逐渐消失,封建主的阶级权力也危如累卵,其结果便是政治—法律强制向上转移到中央集权化、军事化的顶峰——绝对主义国家。[46]波齐先生武断地宣称,在绝对主义国家中,政治过程主要不再由在统治者和等级会议这两个独立的统治中心之间的连续性的合法化的紧张状态与合作所构建;它围绕前者并只依靠前者而构建。[47]这似乎是说,绝对主义的兴起缘于等级会议权力的弱化,或者等级会议的权力被转移、扩充到王权之中。绝对主义确实有王权扩大的一面,但也并不完全是由于等级会议权力的弱化——等级会议的权力隐而不显需等待时机再次发挥威力。但绝对主义还在于:由于封建政体的改组、原始采邑制的衰退、土地所有权日益不带附加条件,从而使王权变得更加“绝对”;[48]战争的升级、官职的官僚化、赋税的加重、庇护网的瓦解,决定性的消灭了君主政体与臣民之间的“中介力量”。[49]但必须明确的是,绝对主义绝不是专制主义。在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政体存在着双重制约:受它支配的传统政治团体的存在以及支配它的无所不在的道德法规。[50]可以肯定的是,在绝对主义国家仍然普遍地存在着对抗性权力。绝对主义国家一方面是在变化了的形势下,王权与贵族达成的新的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的兴起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兴起,又出现了市民社会(资产阶级)与王权的平衡问题,正如欧美和前苏联史学界大多认为的,绝对主义是建立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平衡上的一种君主政权。[51]绝对主义意味着王权的普遍化倾向,而商品经济则产生了对所有权保护的强烈要求,这二者共同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不仅使各种对抗性因素及其解决均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且还使各方的平衡比较稳定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体系随后成为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成为宪政的形式标志。

  (三)一些学说中的平衡观述要

  虽然很多学者从不提宪政的平衡性,但从他们的学说或理论中仍可得到类似的启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有关国家与宪法的观点。

  1、“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与“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马克思主义国家、宪法学说的启示

  恩格斯关于国家定义的经典表述是:“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52]恩格斯的定义包含了平衡论的基本要点。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意味着数个独立而且对抗着的阶级的存在;国家——这种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就是这些独立且对抗着的阶级达成平衡的状态。可以说,在恩格斯那里,国家即意味着平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平衡(当然,这只是暂时的)。列宁对宪法的理解也包含着平衡的意味。他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53]他还进一步认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54]我国学者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扩展为“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55]无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还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都表明:宪法具有“妥协性”。[56]所谓“妥协性”,就意味着以各自拥有的力量为基础的各阶级或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宪法的学说是富有启发的。但我国传统政治学和宪法学对恩格斯和列宁的这些经典表述仅仅停留在基于阶级斗争或意识形态的片面理解上,而没有全面、准确把握其中的真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已经不能解释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特征而主张对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作家们的著述中仍然保留了这一认知模式。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西方世界中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中的重要人物,提出了一个极具平衡意味的概念即“商议政治”[57]。“商议政治”的设想是哈贝马斯在批判所谓民主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他看来,“商议政治”依赖于一个直觉,“即不只是在理论问题上,而且在实际问题上,参与者通过矛盾和商谈的辩论在原则上达成一致”。要在有争议的政治、法律和道德问题上取得意见统一,“必须由参与者本身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论证,也就是用商谈争论的方法可以达成这种统一——而且是在意识到结论的暂时性和可错性的情况下。”[58]“商议政治”这一概念的前提是,“在多元文化社会里,在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目的的背后,一般都隐藏着一些利益和价值取向”,“这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在共同体内部相互冲突,不会有什么达成共识的可能”。[59]这些冲突着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它们需要一种平衡。”[60]哈贝马斯进一步论证,“这种利益的平衡是作为依靠权力潜能和核准潜能的政党之间的协商而实现的”,而且,“这种方式的谈判必定是以合作意愿、即以在注意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争取达到结果的意志为前提的”。[61]“商议政治”的概念为我们描绘了一种在尊重规则和程序前提下实现平衡的制度化过程。

  2、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对近现代平衡宪政的理性建构

  一般认为,英国的政治机构通常分为立法、执法或行政、司法三部分。但促使实行这种三分法的不是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如前述,宪政的平衡理念在英国的承传也非源自理论,而是因于经验。对平衡理念进行完整阐释的,则首推社会契约论,特别是其中三权分立学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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