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英文标题】REFLECTIONS ON THE DRAWIN UP OF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IN THE AUTONOMOUS 【内容提要】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自治条例的工作,在自治州和自治县两级基本上都完成了任务。但是二十多年来,我国的五个自治区却没有制定出自治条例。笔者在回顾内蒙古自治区多次起草和反复修改自治条例草案的过程后,对于自治区一级的自治条例未能及时出台的三方面原因进行了客观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新的世纪,随着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必备条件,即法制条件和社会条件具备以后,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必然会适时出台,胜利完成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 【英文摘要】The task of drawing up 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 in autonomous districts has been finished at the level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However,in the past 20 years,no such regulations have been drawn up in the five autonomous regions.Reviewing the whole course in which the regulations have been drafted and revised many time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makes an objective analysis of the three reasons why the regulations have not come out so far,and holds that in the new age,with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drawing up the regulations,i.e.the leg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satisfied,the regulations will come out in good time,thus the task of drawing them up being successful fulfilled. 【关 键 词】自治区/自治条例/协调工作/必备条件autonomous region/regula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autonomy/work in coordination/necessary conditions 【 正 文 】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和国家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最重要体现。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共有省级自治区5个,地级自治州30个,县级自治县(旗)120个。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的自治州和自治县(旗)基本上都制定了自治条例,只有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尚未出台。 我国自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进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时期,至现在20年已经过去了,为什么我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却难以出台呢?对于制定各个自治区自治条例的问题,笔者意欲对起草和修改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 的过程,各自治区自治条例未能及早出台的原因,以及具备何种条件自治区自治条例才能出台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谈谈自己的看法。 回顾各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先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自1980年开始,历时13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五、六、七、八等4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起草并修改计21稿,到1993年形成自治条例纲要止,为22稿,可谓费时费工极大。 远在198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依据当时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着手自治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到1982年2月,已先后形成自治条例(草案)第1稿至第5稿。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自治条例(草案)第5稿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于1985年5月将自治条例(草案)第13稿报自治区党委审定。到1987年11月,对自治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形成自治条例(草案)第17稿,即送审稿(修改稿),并派员赴京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在1989年第4季度,根据全国人大民委和法工委的审议意见,又对自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形成自治条例(草案)第21稿。 1993年5月至10月,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时,新成立了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又着手修改自治条例(草案),形成自治条例纲要,即自治条例(草案)尚未最后成型的第22稿。此后,因种种原因使自治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被搁置下来,到目前仍未运作。 据笔者所知,全国5个自治区中,内蒙古自治区开始起草自治条例(草案)时间最早,起草和反复修改历时最长,先后形成的条例草案稿最多。其它4个自治区也大体如此,一般都经历了十几年时间,形成了十几稿到二十稿左右。但于1994年以后,修改工作也都停顿下来了。 我国5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未能及早出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各自治区自治条例属于综合性法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特别在规定自治权属于经济这一块的内容,都要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委放权让利的事,很难取得这些部委同意,做好这方面的协调工作难度极大。凡自治条例中规定的这些内容的条款,如果得不到有关部委认可,即使定下来了也行不通。所以这方面的协调工作不容易做通,就自然构成了自治条例不可能早日出台的最大难关。 各自治区自治条例不同于各自治州和自治县(旗)自治条例。自治州和自治县(旗)自治条例上下两方面涉及到的权益问题,都属于地方本身上下级之间的问题,这毕竟属于局部问题,影响面小,所以协调工作很容易做通,从而使这两级的自治条例都能很快出台,不会遇到大的阻碍。然而,自治区自治条例所规定的自治权的某些权益问题,就直接涉及到地方与国家,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权益互动问题,要请有关部委放权让利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方面难以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做好协调工作,除了直接涉及到权与利的事外,也涉及到立法方面的一个问题。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中,把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是作为权利的内涵作出规定的,即上级国家机关有权帮助或不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些什么事,而不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做出规定,这在法律规定的内涵上,特别是在执行该项法律的立足点上就大不一样。按前者的规定,是我有权帮助你或者不帮助你,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我有责任一定要为你做些什么事。基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这种非职责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长期受指令性计划经济意识的影响,在认识上对依法适度放权让利问题一时扭不过弯来,所以造成了在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过程中难以协调和通融的不应有的局面,因此,不必要地拖搁了各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 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在规定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具体内容方面,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主要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开放、财政金融等方面,涉及到上级国家机关,而需要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协调,以取得他们对自治条例有关具体规定的认可。其具体内容如下: 1.自治区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有权审批自治区内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 2.自治区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对涉及农牧民经济利益的地方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自行发放出口许可证。 上级国家机关在出口商品的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分配方面,对自治区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自治区自治机关根据外贸出口的需要提出申请配额时,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给予分配和增加。 3.自治区自治机关自主制定边境贸易管理办法,自主管理自治区边境贸易,开展对蒙古国、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承包工程及劳务输出 。对边境贸易进口的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产品税、增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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