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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体制下我国信访制度的重构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1: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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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的不便。 为什么如此多的民众不惜一切来寻求和求助于上访这一途径呢? 大多数群众认为:上访实际上就是“鸣冤诉苦”,包含了申诉、控告、检举以及批评建议等法律权利。它既可以反映民意,也可以调解矛盾,还可以裁判纠纷,几乎无所不及,无所不能。因而,它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或者从反面讲,它是模糊不清的。人们受了委屈,遭了冤苦,自然而然想到这个向所有人开放的机构。 上访在很多人的眼里已经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上访所能纠正的错误、所能带来的戏剧性变化,通常具有强烈的轰动效应和强大的榜样力量。因此,虽然人们为此需要付出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并且受到重视、得到的解决的概率也不高,但是人们还是执着于此,争取一线希望。于是乎,上访似乎成为人们追求正义的最后武器。但实际上,由于上访者很多,有关部门不可能一一处理,只能依据严重程度择其一二,于是,人们几乎就是在比试“谁更惨”——最惨的人才能受到领导的重视,才能受到正义的眷顾。因而,这不是依靠规则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依赖更高的权力来解决个别的问题。结果,在一些人争取到正义时,大多数人仍在苦苦寻求10。 (三)信访部门:程序不当,非效率的工作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意表达的不畅 信访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固有的功能,还与信访部门处理程序不当以及非效率的工作方式有关,其具体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就现行信访机构在机构设置和处理程序本身来说,其问题在于: 第一,上访机构庞大而分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以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大多都设有上访机构,但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甚至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上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甚至相互矛盾; 第二,因为上访机构分散,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即非常有限,有的几个人,有的十几个人,面对大量的上访案件,不要说件件亲自处理,就是件件亲自过问处理结果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的; 第三,上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一般实体问题(甚至某些程序问题)的解决均需请示行政首长; 第四,法律对上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有的上访机构对同一案件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上访人即没完没了的反复上访; 第五,法律对上访案件的处理大多没有规定严格的实体标准,而行政首长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意。 五、反思:从信访与法制建设精神的冲突说开去(一)信访制度其存在的合法性思考 信访制度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其所引发的思考也越来越多。一开始对现行信访制度功能的改善方面的各种制度建议,慢慢走向对这种信访工作开展对社会民主和公民利益保障的利弊得失分析,在法制建设的时代大背景下,这种反思更是走向了对信访制度其合法性和必要性的思考! 在学界的讨论中和在现实的行政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面对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的困境,有主张加强信访制度权威,更大限度地给予信访制度以解决实际问题、排解民意的权力的主张;同时,关于信访制度是否违背法制建设精神的辩论也此起彼伏,越来越引人注目。 1. 一种声音:权威加强的隐忧 见诸报端,我们发现各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加强信访制度建设方面有颇多建树。许多地方形成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信访工作模式。 上世纪90年代末,福建漳州市委组织部创建了一个“部长夜谈”制度,也即,每月15日下午4点到晚上11点,由组织部长坐镇,接待来访来电。由于组织部门的特殊地位,一时间访者如云,颇有轰动效应。 2003年,贵阳市建立“人大信访法律咨询日”制度,每周一次约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共同参与接待来访,时称“贵阳模式”。 2004年1月,浙江《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有权获知信访结果、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拖延的要追究责任。 2004年2月,广东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规定信访督查专员从省直机关新任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当中产生,然后分期分批派到省信访局工作,专职处理来信来访,着重协调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各专员工作期满之后将接受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任用依据。 2004年,四川省将问责制引入信访制度,对于信访工作人员的种种懈怠和不作为,以及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行为,有关部门将给予处罚。 2004年6月,中共北京市委正式发文,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信访人依法检举、控告。对那些拒不受理或无理由久拖不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人员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安徽制定《省直机关新任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省信访专员暂行办法》,规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工作部门和省纪委及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新任副厅级领导干部,都要分批分期到省信访局担任信访专员,任期一般为4个月。 2004年8月,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出台了《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方便人民群众控告申诉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可能越级上访或者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集体上访案件,检查机关要邀请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士进行听证,并在7日内移办,3个月内办结,还要书面答复控告申诉人。此外,《规定》要求检查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也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移交有主管权限的机关处理,同时将移送理由、部门与时间书面通知控告申诉人;对于农民上访群体和“涉农”案件,检察人员负有告知、引导与明确解答的责任,不得推诿。11 这些措施虽然只是局部地区、个别部门(尽管都是省市重要部门面目出现),不能绝对说明信访制度在整个中国行政和检察体系中得到了切实的权威加强或功能强化。但是,从中我们也可以略窥到这样一个动态,在个别地域和部门,出于某种原因——往往更多是因为领导者重视——信访工作及其制度在不断地得到重视和加强,反映社情民意、解决社会突出问题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这种现象,对于为数甚巨的上访者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在此之外更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这样的国家制度安排,却未必是一件同样让人欢欣鼓舞的事情。 最让人关注的问题在于,这种权威的加强所带来的对法律地位的冲击。 如前分析,三类信访活动: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其中“诉讼类信访是目前中国最叹为观止的奇特信访类型,没完没了的大量申诉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甚至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 在法治社会,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为公民提供真正有效的救济。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也即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是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12。法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受损害方提供补救,对损害他人利益方实施制裁,等等13。而信访制度,在法理上探究,其法律地位仍很模糊。 但是信访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法律的地位,由此所引发出来的个别案例(特别是为媒体所广泛追捧的因个别领导人过问而上访成功案例)所带来的示范效应,在极大地消解法律出台时人民对法律效用的预期和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法律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的信任,从而从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信访的依赖,而这种依赖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行为,结果是使信访更加处于一个与法律权威相对抗的地位,造成进一步对法律不信任的恶性循环。 就信访制度的自身发展和建设而言,一方面,因为其在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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