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16名工人为此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但西城区人民法院1999年1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16名工人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该诉讼没有法律根据。参见晓黎:《十六名下岗职工为选举权打官司》,载《民主与法制》1999年第11期。——另外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是2001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一案。该案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被称为新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并被国内多家媒体评为2001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第一要闻。为此,司法界、法学界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讨论该案对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影响及其深远意义。然而,齐玉苓一案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何种诉讼类型,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特殊的宪法诉讼?法律界至今仍在争论不休。这实际上反映出我国在宪法诉讼理论研究方面的薄弱状况。——笔者认为,从该案所涉及的权利性质来看,该案已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尽管该案遵行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20 参见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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