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宪法诉讼比较研究 ——— 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察      ★★★ 【字体: 】  
宪法诉讼比较研究 ——— 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察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9:01   点击数:[]    

807年增加到7人;1834年增加到9人;1864年又增加到10人;1869年国会法令规定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迄今固定为9名。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通常情况下,总统总是任命与他关系密切并与他政治观点一致的人为法官。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宪法并无明文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成文的条件,如专业资格、政治经验,另外,还要考虑宗教以及种族的因素等等。在今天,具有法学学位是充任联邦法官的先决条件。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几乎全都做过律师。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担任过联邦或者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 
    
    根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共16人,他们由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举一半,再由总统任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任资格,必须是年满40岁,具有被选为联邦议院议员的资格以及担任法官的资格。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但可以担任高等学校的法学教师。在联邦宪法法院内部,分设两个庭,即第一庭和第二庭,每个庭各8名法官。两个法庭在管辖案件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第一庭管辖的案件包括对法律法规是否合宪的审查、宪法控告案、联邦众议院选举争议案,第二庭管辖宣告剥夺基本权利案、宣告政党违宪案、联邦总统与法官弹劾案、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案等等。 
    
    根据意大利宪法的有关规定,意大利宪法法院共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5名来自普通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5名由总统任命,另外5名则由议会指派。普通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各大学常任教授和具有20年资历的律师可被任命为宪法法院的法官。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从各国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来看,宪法法院的组成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宪法法院旨在解决宪法争端,而宪法争端往往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为了保持权力间的平衡,宪法法院法官一般由最高国家机关联合任命。但是,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政治机关任命,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虑他们的法律能力。事实上,各国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出任之前通常都是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的人、资深律师或者著名法律学者。宪法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其成员必须具备特殊的条件。 
    
    三、宪法争议的界定 
    
    宪法争议的存在是宪法诉讼发生的前提。宪法争议是宪法法院管辖权的基础,对非宪法争议宪法法院不会受理。因此,对宪法争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争议与宪法法院管辖权 
    
    所谓宪法争议,是指当事人争议之标的,属于宪法规定的问题。这当然只是学理上的解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宪法争议作出明确的定义。然而,各国法律关于宪法法院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仍然体现出这一学理解释的指导意义。德国《联邦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了十六种宪法争议案,均由联邦宪法法院管辖裁判。这十六种宪法争议案,根据德国教授勒希纳(Lechner)的分类,可以概括为:(一)准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1.宣告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程度的案件;2.裁决和宣告政党违宪并解散该政党的案件;3.联邦总统弹劾案;4.联邦和各州的法官弹劾案。(二)宪法审判所固有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1.联邦最高机关或由联邦基本法和联邦最高机关通过议事规程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范围的争议案;2.对抽象法律法规违宪的审查案件;3.联邦与州的权限争议案;4.各州之间的宪法争议案。(三)具体的法律法规违宪审查案。(四)联邦议院议员的选举申诉案。(五)宪法控告案件。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各级法院的管辖权作了概括规定。 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联邦宪法问题,那么本案件就同时构成一个宪法争议。联邦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宪法性管辖权,对宪法争议作出裁判。 
    
    (二)宪法争议与政治问题 
    
    如前所述,宪法法院所解决的问题往往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这是因为宪法是政治性的法律,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可避免地都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宪法争议的政治性并不影响宪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然而,如果存在的争议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宪法法院往往会拒绝受理。 
    
    “政治问题不予审查”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确立的一个原则。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政治问题”理论。在马伯里一案的著名判词中,当论述到法院是否应当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要求其送达法官委任状的强制执行令时,马歇尔说:“法院的唯一职责是裁决个人权利,而不应调查行政部门或行政官员是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职责的问题。这种问题在性质上是政治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应由行政部门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审理。” 根据马歇尔大法官的解释,所谓“政治问题”,就是宪法把全部自由裁量权委托给立法或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不得审查的问题。法院如果审查政治问题,就等于替立法或行政机关作出判断,行使了不应该由其行使的权力,从而可能导致三权分立原则的破坏,使三权之间失去平衡。对法院来说,保持“中立”地位至关重要,法院如果审查政治问题,最终难免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之中。根据实证的民主理论,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就是对一系列社会基本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应该由人民或者人民选举的代表来完成,并非由选举产生的法官代替人民作出决策显然是不合适的。 
    
    “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实际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的自我抑制。自马伯里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反复重申这一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判断某一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的一套规则。在1962年的“选区重划第一案”中, 布伦南大法官(J.Brennan)认为涉及到政治问题的争议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通过明文显示,宪法把问题委托给平行的政府部门;或者在解决问题时,缺乏能被发现和易于控制的司法标准;或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初步决定非明确属于司法裁量权的政策;或假若法院从事独立决定,就必然对平行政府分支有欠尊重;或者存在非常需要,必须不加质疑地服从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或者不同政府分支对同一问题的多种意见将产生潜在的困扰。”布伦南大法官的论述基本上可概括为:第一,宪法是否已明确规定将此问题交给立法或行政部门处理;第二,是否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来做出合理的司法判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的一种,法院将会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审理此案。 
    
    然而,“政治问题”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使得抽象的标准在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时,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难以作出判断。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重审“政治问题不予审查”的同时,也受理了大量的在我们看来明显属于“政治问题”的案件。例如2000年发生的美国总统大选争议案。 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政治性”案件。如何看待“政治问题不予审查”与这些明显具有“政治性”的案件? 
    
    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治事务的“政治性”并不表明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审查。例如选举,它显然属于“政治事务”,但是,选举又是一种严格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政治活动,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完全有法可依,因而具备“能被发现和易于控制的司法标准”,也没有证据表明宪法把这类问题已“委托给平行的政府部门”,或“假若法院从事独立决定,就必然对平行政府分支有欠尊重”。当选举结果存在疑问时,就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来作出判断,而法院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政治问题”的司法化,使得各国宪法法院管辖范围中的“政治性”案件占有越来越显著的位置,可以说,这是一国法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可以”一词的研究(上)

  • 下一篇文章:宪法变迁理论评析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宪法诉讼比较研究 ——— 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察”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宪法诉讼比较研究 ——— 以美、德两国为中心的考察”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宪法诉讼——一个批判分析
  • ››宪法诉讼是强化对执政党监督的可行...
  • ››宪法诉讼 —— 一个批判分析
  • ››宪法诉讼比较研究 ——— 以美、德...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