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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7: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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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3] [英]詹宁斯。 法与宪法[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4] 李步云。 宪法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5] 韩大元主编。 外国宪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6] 韩大元主编。 比较宪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7] [法]西耶士。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 [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 [9] 刘兆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10][法]莱昂·狄骥。 宪法学教程[M], 北京: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注释: ①行政法一般被认为是“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以及规范国家行政组织”的法律,“国家建立行政组织的法制,称为行政组织法。”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6、84页。 ②各国宪法对修改宪法的程序一般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些规定是具体的,但仍然是不完整的。事实上对宪法的修改,其程序不可能如此简单,因此宪法中关于修宪的规定仍然需要部门法再作补充。 ③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的讲座中,“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防法、戒严法、国家赔偿法等。见曹建明等合著:《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1994年12月—1999年4 月),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版,第374-375页。李林教授认为《紧急状态法》也是宪法性法律。见李林:《紧急状态法的宪政立法原理、模式和框架》,《法学》2004年第8期。 ④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曾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但这些仅仅是关于国歌的决议,不能等同于《国歌法》。 ⑤笔者认为,“首都”问题不必制定一部“首都法”,但“国歌”是否需要专门立法则有待探讨。国歌与国旗、国徽问题有相似之处,如什么场合必须奏国歌,什么场合可以奏国歌,什么场合不能奏国歌(如婚礼、葬礼上一般不宜奏国歌,即使是国家领导人的追悼会,我国的惯例也是奏哀乐,而不是奏国歌),违反者以及擅自篡改国歌的词或曲、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如何处罚等,都应该通过《国歌法》来规范。 ⑥如我国1954年在颁布宪法之后,紧接着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⑦可参看美国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教授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见[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43页。 ⑧因此,选举法既是组建议会的法律,也是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法律,具有组织法和权利法的双重属性。 ⑨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的讲座中,“宪法相关法”中包括的公民权利的法律是“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见曹建明等合著:《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1994年12月—1999年4月),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版,第367页。笔者认为“政治权利”的表述不够科学,选举权是标准的“政治权利”,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是经济、社会、文化性的。但这些权利都与“公共利益”有关,即便是纯个人的私事(如某个人因交不起学费而静坐示威),他所要求解决的问题通常也有社会意义。笔者初步认为,这部分权利既有公权利的性质,也有私权利的性质,详细论述可参看马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⑩如莫纪宏教授认为“权利是本原性的”,“权力来源于权利”。见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231页。 ⑾有关论述可参看马岭:《规则之治?还是原则之治?》,《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3期。 ⑿如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⒀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介绍,在“宪法相关法”方面,今后需要制定的法律主要有:监督法、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需要修改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见曹建明等合著:《在中南海和大会堂讲法制》(1994年12月—1999年4月),商务印书馆 1999年2月版,第375页。 ⒁这仅仅是就立法而言,宪法实施还涉及到很多方面,如社会的民主化程度、公民的权利意识等等。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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