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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6:5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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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以法官的名义做出,但法官并不总是对案件的判决起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法官和法院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人大负责。在英国,法官“被女王所任命,付给一个固定的俸禄,但他们不是皇室的臣仆,不受女王和其他大臣们、政府机构或议会的控制和指挥。他们是完全独立的。在美国情况也是如此,司法独立于政治干涉和压力被认为是根本”[66].在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大常委会负责之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对产生它的地方人大负责。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的风险,即当地方人大的行为不合法时,地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是向法律负责还是向地方人大负责。在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往往选择了后者,法律让位于权力。 第三,人民法院如何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宪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习惯做法是人民法院院长代表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近年来,随着司法腐败的严重和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水平的提高,出现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不信任。出现这种情况,是法院总辞职,还是人民代表大会解散法院?显然都不合适。实际上,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的人民法院仍然存在,而且照样行使职权,只是对少数院长的工作调整了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6日颁行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这样,实际上就把人民法院对人大负责制度变成了人民法院院长对人大的负责制,这不仅对法院院长不公平,而且有违宪法原意。 近年来,地方人大对法院开始进行个案监督,这被认为是法院对人大负责的好形式。但人们常有这样的疑问:难道人大比专事审判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更为专业?实际上,个案监督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干预司法的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 所以,为了建设法治国家,为了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能实行民主集中制。法院和法官只对法律负责。 综上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是我国国家主席、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不应该是人民法院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不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对民主集中制的否定。从宪法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会议式的国家机关仍然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人民按自己的意志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集中讨论议决国家大事,制定法律,选举国家机构。人民选举代表的过程是一个民主的过程,而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议决国家大事,制定法律、选举国家机构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所以,从本质上说,民主集中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提法。 在当前,准确地把握经典作家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原意,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的法律内涵,有助于突破法治建设中的理论瓶颈,为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实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奠定理论前提。 注释: [①] 以至于有的学者撰文《无所谓合宪不合宪——论民主集中制与违宪审查制的矛盾及解决》,洪世宏 文,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②] 《共产主义运动国际章程汇编》,第91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③] 《列宁全集》,第二版,第21卷,第405页,人民出版社。 [④] 《列宁选集》,第4卷,第311-3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⑤] 《列宁选集》,第1卷,第48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⑥] 《列宁选集》,第4卷,第24页。 [⑦] 参见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第9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何先生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英国宪章派、法国布朗基四季社、德国正义者同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 [⑧]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2-575页。 [⑨] 《共产党宣言》单行本,第36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13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 [12] 学术界的一般认识正好相反。何华辉先生认为:“这个由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一步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比较宪法学》,第96-97页。林举岱先生认为“章程还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定国际的最高机关是每年召开一次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大会产生协会的总委员会”。林举岱主编《世界近代史》,第 4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3] 《列宁选集》,第2卷,第519-5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4] 《列宁选集》,第2卷,第520页。 [15] 《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238页。 [16] 《列宁全集》,第2版,第46卷,第379页。 [17] 《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73页。 [18] 《列宁全集》,第2版,第27卷,第257页。 [19] 参见《宪法词典》,第124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0] 关于这一问题,我将另文论述。蔡定剑认为,54年以后“民主集中制被普遍化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般准则,被用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个人与组织关系的准则,被作为强调加强纪律的一种手段”。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86-87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修订版。 [21] 《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354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22] 《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37-638页。 [23]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06页。 [24] 《宪法学》,第189页,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5] 《中国宪法教程》,第16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6] 《宪法学》,第2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 《宪法与民主制度》,第55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8] 参见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第58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29] 《法兰西内战》,第55页。 [30] (法)阿尔蒂尔·阿尔努《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中译本,第18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31]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81页。 [32]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85页。 [33]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348页。 [34]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42页。 [35] 参见 法国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87-88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6]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65页。 [37]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64页。 [38]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86页。 [39]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87页。 [40] 《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第187页。 [41] 《法兰西内战》,第141页。 [42] 《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67页,人民出版社。 [43] 参见 龚廷泰《列宁法律思想研究》,第172-177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44] 在我国,几乎每一部宪法学教材或系统的宪法学专著都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张庆福先生是以一节内容专门阐述“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第一人。他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也是第一部讲宪法基本原则而没有讲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专著。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第七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3 月版。 [45]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第12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6]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第44页。 [47] 参见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第4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种学说,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并尝屡次以文宣示。1789年人权宣言的第3条说:‘主权全体,根本的属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行使未经国民赋予的职权’。1791年宪法则云:‘主权是唯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割让的,不受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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