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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6:53   点击数:[]    

代表大会正确产生和正确行使权力的原则。一句话,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体现。

  2、基本人权原则决定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总和。[52]宪法所体现的是基本人权。所谓基本人权,是指人不可或缺的权利。一般的人权不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而基本人权必须由宪法规定。[53]宪法规定基本人权的形态各异。有的在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如战后的德国、意大利、日本宪法都采取这种表现形式;有的不显人权字样,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表现基本人权的内容,如美国宪法、中国宪法等;有的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以其他法律来对基本人权具体化,如法国宪法等。基本人权还具有原则性、派生性,可以推导或派生出许多其他的具体人权。基本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的共有原则,贯穿宪法的始终。[54]

  从结构的角度说,各国宪法千差万别,五花八门,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55]是宪法的基本内容。毋庸置疑,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基本人权原则的直接反映。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来说,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制度也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立。《人权宣言》明确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56]实现和保障人权是宪政国家中国家机构的任务。立法机构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机构通过适用法律来实现和保障人权。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57]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必须符合实现和保障人权要求。从这个意义说,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服从和服务于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决定民主集中制原则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3修正案)正式将法治原则写入宪法。法治是什么?《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58]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有大量的有关法治的论著问世,虽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但一般认为,法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法治的精髓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规制政府的权力。[59]俄国法学家拉札列夫认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因素之一。” [60]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61]《牛津法律大辞典》在“法治”条下如是说:“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用本身利益的法律。”[62]宪法恰恰就是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而存在的。何华辉先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体现法治原则的宪法规范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的立法权,二是严格的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们还规定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享有立法权。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立法权十分明显,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通常都规定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其中包括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准则;同时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保障这些权利使之得以实行的职责,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应该遵守的准则。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依法办事的精神也十分明显。[63]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及保障等均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因此,相对于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和法治等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说,民主集中制原则只是宪法的局部的、具体的原则。它服从和服务于宪法的基本原则,被宪法的基本原则所决定。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是所有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如果将所有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都视为民主集中制,不仅在理论上牵强,而且在实践中有害。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个人组成的国家机关。如果一定要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的话,那么国家主席行使国家元首权的活动无论如何与民主集中制无关。实际上我国国家主席的产生和职权行使同议会共和制资本主义国家元首相比较并无大的不同。

  我国的军事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军队是高度集中的武装集团,国家军事机关的建设必须更多地体现在对军队集中、统一的要求,而不是民主的要求。到今天为止,世界上从未出现过一支官长全部由选举产生,命令根据多数士兵意见下达的军队。所以军事机关不能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最终裁判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确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具体表现为: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第128条)2、选举与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4、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按照这种模式运作的人民法院,现在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法治国家建设对司法公正的呼唤。[64]具体说来:

  首先,是法官还是法院对法律负责。法官是什么?法官是“对其职责是裁决纠纷和其他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65]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公平、正义负责;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法律负责。在我国,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际上是法院负责。尽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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