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 【字体: 】  
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53   点击数:[]    

终的结果将是村庄治理结构的恶化,“富村变穷,穷村越穷”。

  四、遏制“贿选”:“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贿选的成因是复杂的,贿选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但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当前发生的贿选现象并不能说明我们国家不能搞民主政治或者现阶段不宜搞民主政治,只能说明我们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贿选现象并非民主政治的灾难,恰恰是贿选的出现为我们反思具体制度的设计,为进一步解决如何保障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贿选”是“民主肌体上的毒瘤”,反映出来的是村民自治的历史进程中许多共性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遏制“贿选”是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也正因“贿选”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贿选”的危害是致命的,遏制进而治理“贿选”就不能简单地依靠说服教育、加大打击力度等单一的方式,而应该将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律规制是综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可以规范村委会选举,引导村民自治走上法治的轨道;但是,要根治“贿选”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贿选”现象背后充分发掘其产生的现实土壤,多角度多层次综合治理,才能标本兼治。

  (一)“贿选”的法律规制

  1、选举程序规制: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

  没有科学、合理的程序,选举只能停留在纸面,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不给贿选者以机会,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缺乏详尽的程序性的规定,给贿选留下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因此要在程序上完善村委会选举,有两条路径,一是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二是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专门程序法的形式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无论选择怎样的路径,都要建立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立足于中国村民自治的现实国情和本土资源,突出遏制贿选的核心内容。

  (1)在选举的准备阶段,通过制度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

  鉴于贿选行为基本上都发生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和投票选举的现场,因此有必要在选举的准备阶段就通过一定的方式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既不能限制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把竞选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笔者认为,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就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优势、本村发展规划、竞选支出、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督。候选人如果顺利当选,那么竞选纲领中提出的“施政方针”作为一种承诺抑或是契约在其任期内具有约束力,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依据;更为关键的是,在事前就约定竞选支出、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对候选人在其后的选举过程中具有约束力,不得超出 “竞选纲领”中确定的范围。如果候选人在选举中违反“竞选纲领”中的约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出现违法选举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选资格。

  (2)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

  贿选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程序中监督主体的缺位。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角色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同时也容易导致乡镇政府借“监督”为名变相地“干涉”村委会选举。笔者认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注释18) ,有效地防止贿选的发生。

  (3)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完善整个投票流程同样十分重要,选举时村民领票、写票、投票、唱票等环节都要设计严密,不给贿选人可乘之机,也不给选民造成心理压力,让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投票,使贿选人无从知道自己是否被选。这样,贿选人不能得到贿选带来的好处,必然打击其积极性,伴随贿选成本的提高,贿选现象也能逐步得到遏制。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很多贿选者的“竞选班底”的重要职责,就是在投票现场参加“监票”,分头盯梢选民,监督投票,查看投票结果;甚至在选民将选票送入投票箱之前,悄悄查看选票上的名字,而后再目睹选票入箱。这种方式保证了“贿选”的成效,防止成本的浪费,但同时更干扰了选举的流程,使得选民无法充分表达意愿。因此,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从而保证选举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堵上“贿选”的后路。

  (4)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进一步规范化。(注释19)

  根据各地反馈,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是选举过程中最容易引发争议和出现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选举行为的环节。但是考虑到大多数省份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如果取消委托投票,部分村可能出现参选人数不过半数的情况,因此建议各省制定或修订《村委会选举办法》,可以保留委托投票,但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限制,如明确将“外出”界定为“省外”,即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同时适当限制同一个人接受委托的人数,将贿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对于流动票箱的适用,应当明确限定于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人。这些措施通过实践的检验,也可以为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积累经验,同时也可以压缩“贿选”利用选举环节漏洞的空间。

  (5)在公布选举结果之后,进行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

  村委会选举之后,村民最大的诉求就是公布前任村委会的账本,清查帐目,但是往往受到干涉和阻挠,新任村委会为了便于交接工作也往往息事宁人,造成帐目越来越乱,漏洞越来越多,亏空越来越大。因此,可以通过立法将“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列为村委会选举必经程序,有了“离任审计”,就不会累积财务问题,也便于追究前任村委会的财务责任;有了“上任审计”,对新任的村委会就有了考核和监督的依据,确保 “当选时清清白白,离任时清清楚楚”,即使“贿选者”当选,也无法牟取私利,侵犯集体资产。

  2、 实体法律规制:将“贿选”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增加贿选成本

  关于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做出了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观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以此规定来处理选举中的贿选行为,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村民可以向五个机关举报贿选行为,即乡人大、乡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民政局,结果造成五个机关职责不明,处理效力不清,要么互相推诿,要们不同机关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无法决定哪一个机关的处理决定效力优先(注释20) ;第二,对贿选行为处理过轻,除了宣布当选资格无效外,没有追究贿选者的其他法律责任,易于造成贿选者有恃无恐的心理:不贿赂不当选,贿赂了最多也只是当选无效,反正没什么损失,结果可能助长贿选行为的蔓延。同时,对接受贿选的选民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出于“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贿选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浅议对妇女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

  • 下一篇文章:抗战时期的“一国两制”——“国共合作”模式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