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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选”说不——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53   点击数:[]    

治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贿选”并不是和民主选举永远相伴而生的,而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阶段性产物,是政治权力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随着村民自治程度的提高和乡村利益关系的厘清,会逐步减少、消失,退出历史的舞台。

  2、 利益驱动

  选举的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有的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催生了属于权力寻租的“贿选”。在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贿选基本绝迹,但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贿选又死灰复燃。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群体的分化,人们必然会对经济上的要求上升为政治上的诉求(注释10) .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在目前的体制下,村委会中的职务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能为当选者带来一定的好处,从贿选者的动机来看,有的是为了通过当选获得工作补贴,有的是为了借此为跳板“招干”成为国家干部(注释11) .而据《中国商报》记者在宁夏同心县一个贫困乡的实地调查,一个普通村主任的实惠显而易见:“上级发放的救济款由他安排,左邻右舍的救济物资由他操心,连希望小学的捐款给谁都得由他点头”(注释12) .在地处沿海发达地区的乡村,这种利益的驱动更为明显:据《商务周刊》2002年11月15日报道,温州下辖的两区两市两县,不同程度受到“贿选风”的袭击,以沙城镇为例,其下辖的七三、七四两个村处于温州滨海经济开发区的中心地带,村土就是村金,村委会主任在土地征用、工程发包、集体财产借贷层面有很大空间。2001年年底,瑞安纪委在塘下、新城等地排查了10多个村子,一查一个准,一下处理了10多个村支书和村主任,暴露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发包、土地转让、挪用集体财产方面。转型期社会利益的分化、村集体利益的监管不严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是村民自治中滋生“贿选”的经济土壤。

  3、宗族势力

  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尤其是在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宗族争夺角逐的焦点,是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判断一个宗族势力的标志(注释13)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兴师动众,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铺平了道路。宗族势力与贿选是双向的,在家族观念浓厚、宗族势力庞大的村庄中,光靠“贿选”开道而没有宗族势力支撑的候选人,是很难顺利当选的;而一旦通过贿选手段达到当选目的,宗族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有了保障。家族观念的盛行,宗族势力的存在,是贿选现象存在的重要土壤。

  4、程序缺陷

  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其对待选票态度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村民投票影响力的则是选举过程的民主程度。当前选举过程中不高的民主程度、存在缺陷的选举程序,对村民选举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合理,整个选举过程透明程度高,选举主持机构不施加影响,结果完全取决于选票,而且每一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那么选民就会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放弃选票或接受贿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目前发生贿选的地方,选举制度大多存在很多缺陷:选举过程的公开性不够,存在形形色色的暗箱操作,如村民的提名受到严格限制,乡政府为了控制各村委会在选举之前就“定好调子,划好圈子”,搞“陪选”,不当场唱票、计票,最终导致选举成为“作秀”。这样的选举实质仍然是上级指定、选拔、委任的“翻版”(注释14) .当选举过程公开性不强,透明度不高,村民选民投票对选举结果不能产生作用时,村民肯定对选举失去信心和应有的重视,而放弃选票甚至接受贿选,出让选票则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村民同样也是经济人,在选举过程中也有成本和收益的核算,与其浪费一张不会产生实质作用的选票,不如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出卖这张选票。选举程序的缺陷给“贿选”现象蔓延开了绿灯。

  三、民主的毒瘤:“贿选”的危害性

  贿选用非强迫的利益方式影响选民的意愿,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是公共行为的私人化,政治行为的经济化,以非公平和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攫取利益——政治参与和获得公共权力,其危害很明显;贿选是“民主肌体上的毒瘤”(注释15) ,如果不能很好地治理贿选,势必危害整个农村选举,威胁整个村民自治,阻碍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

  1、破坏民主规则

  “贿选”通过利益交换选票进而影响选举结果,这是通过利益干涉民主政治的法则,以制造候选人之间不平等的形式侵蚀获取权力的途径。从表面上看,这类“贿选”充当着一种财富再分配的机制,普通选民甚至是其中的受益者;但事实上,受损的不仅是几个候选人的利益,还有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用财产购买选票,从逻辑上讲,一个人只要拥有了足够多的财产,就可以获取无限的权力,政治成为金钱游戏,权力必然缺乏公信力,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权力也不复存在(注释16) .从现实出发,一个人具有很强的经济能力并不等同于他具有很强的政治能力,正如比尔盖茨和克林顿各有千秋,从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这两类人应该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如果经济力量严重侵蚀政治运作规则,那么很可能埋没克林顿这种出身穷苦的政治人才,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王玉峰向选民发现金的行为看起来对大部分村民都是有利的,但是依然要依法予以限制。法律之所以要规制贿选,是为了尽可能确保政治规则不会因经济力量的侵蚀而丧失运作能力;法治有必要在市场规则和政治规则之间划定界限,反映一种更为长远的理性。

  2、侵犯民主权利

  “贿选”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使得同样一张选票在不同选民之间变得不等值。选举权是平等的,平等的具体表现就是每一个选民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选择,这种判断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表现等的信任和偏好,而不是基于暂时的财产诱惑。“贿选”同样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如果可以用金钱收买选民,用利益交换选票,这样的后果将是政治运作的规则被破坏,政治变成“金钱游戏”,导致社会严重不平等最终破坏社会存在的必要秩序。以利益侵蚀本应代表公正的权力及其获得的途径,以效率为目标的市场法则侵蚀了以人人平等为目标的政治法则(注释17) .对候选人而言,金钱拥有量决定了不同候选人站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谁花的钱多谁就当选已然成为很多村庄选举中的潜规则,严重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这种潜规则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对法治尊严的亵渎,更是对村民自治的伤害。

  3、恶化治理结构

  “贿选”会使得全体或部分选民受益,但这只是表层的利益,真正伤害的是村庄的治理结构。一个通过贿赂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从法律的角度缺乏合法性,从道德的角度缺乏正当性,直接导致其政治上没有公信力,在注重传统伦理道德的中国农村必然缺乏威信,也无法治理好整个村庄;对于接受了贿选的村民而言,“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既然接受了村委会主任的馈赠,那么很难再真正参与村民自治,只能将自治的权力拱手相让给贿选者,村民自治沦为村官自治;尽管贿选上台的村官缺乏公信力,但即使拥有的是有效的权力,也要将贿选的成本通过不同的形式悉数收回甚至超额收回,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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