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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下的正义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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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3] (二)将错就错的量刑迁就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被宣判前,由于诉讼拖延的原因,其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已超过其犯罪本身应受到的刑罚期限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本该判处拘役或一年以下刑期被告人,由于诉讼拖延的原因,却已被关押了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此类现象,从全国各地的审判情况来看,极少有法院判决的刑期少于被告人实际被关押的时间,针对关押期限过长,而被告人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已无法在量刑刑期上体现的情况,人民法院往往采取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关押时间多外就判处多久刑期的办法,予以“变通”,使罪刑相适应原则变成了“刑期与关押期限相适应”的“原则”。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是公检法无原则“配合”,互相照顾,因诉讼拖延而导致的“量刑迁就”现象。 量刑迁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并不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根据被告人实际被关押时间来决定适用刑罚,如果根据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低于实际被关押时间的刑期时,人民法院便迁就于诉讼拖延,往往以适用缓刑、免刑或者刑期与实际关押期接近的判法进行变通,而不会判处被告人少于实际关押期限的刑期,从而剥夺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诉讼拖延导致量刑迁就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它的产生,与法官执法意志不坚定有直接的关系。法官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其内心很清楚被告人该判什么样的罪,该处多长的刑期。但是,在真正量刑时,面对诉讼拖延带来的问题,法官往往考虑执法同行的面子,有时也是考虑自己的面子。其二,法官不愿出现国家赔偿情况。判处刑期少于实际关押期,超押部分便是非法关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将可能出现当事人索赔问题。当事人如果索赠,就要涉及到追究公、检、法三机关办案 “超期”的责任问题。法官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量刑迁就。其三,法官不愿自找麻烦。如法官量刑时,刑期少于实际关押期,可能招至来自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被告人的责难。公、检机关会认为法官有意袒护被告人,而被告人则会拿着判决书找法官问:“我被多余关押的刑期,你们得给我个说法。”如此,法官只好采取息事宁人、相安无事的做法,迁就于拖延诉讼,违心作出关押多久就判多久,或者干脆判个免刑、缓刑放人了事。[4] 量刑迁就就出现的根本原因,即是诉讼拖延。诉讼拖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没有及时办结案件,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笔者在此将其分为合理诉讼拖延和不合理诉讼拖延两种。无疑,量刑迁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法治目的实现,不利于保护人权,也与当今世界法制的发展格格不入,必须摒弃,但治标必须治本,只有从根源上入手,量刑迁就的问题才会得到解决。 (三)变相放人的监外执行 目前在司法执行、监管环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所谓被判刑而不需坐够牢的“监外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极少数执法者的胆大妄为和暗箱操作下,许多并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放出监牢,“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为百姓之忧、社会之痛。 1999年5 月1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第八监区管教员李守刚,在组织犯人出外役施工期间,将罪犯张洪涛的右眼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之后,作为齐齐哈尔监狱第八监区监区长的犯罪嫌疑人姜义为袒护李守刚,多次与张洪涛及其亲属协商,答应给张洪涛一定经济补偿,并为其办理假释。为了达到给张洪涛办假释的目的,姜义授意某管教,在罪犯双联百分考核有效奖分月评定过程中,给张洪涛报最高档,这位管教按照姜义的指示,违反正常程序,超越罪犯评分标准,不经过犯人初评,不顾张洪涛已受伤,不参加一线生产劳动的实际情况,共8次为张洪涛呈报一等有效奖分(月得有效奖分5.5分),记入罪犯有效奖分统计表。至2000 年10月,罪犯张洪涛报请假释时累计有效奖分53分,年度累计有效奖分47分。[5] 2000年5 月9日,齐齐哈尔监狱第八监区研究下半年罪犯减刑、假释名单时,姜义以张洪涛服刑过半,不致再危害社会提出对张洪涛假释,后齐齐哈尔监狱于2000年10 月15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张洪涛假释。2000年12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洪涛假释。 2003年底,四川省西昌铁路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铁路盗窃案。以潘云华为首要的12名犯罪嫌疑人,在2003年3月至12月,在成昆线北段连续作案15起,并自称是成昆铁道线上第一支“铁盗游击队”。尤其令人惊愕的是,首犯潘云华竟然是一个正在服刑期间的“缓刑”监外执行罪犯,他在2002年8月16日因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曾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可他在缓刑期间仍盗性不改,纠集亲戚组成了“铁盗游击队”。 2004年3月18日,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的主犯董峰在上海被判处无期徒刑。人们在查阅董峰的犯罪记录时惊讶地发现,董峰曾因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获得“假释”,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实施犯罪期,恰恰就发生在他的假释考验期。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加上本身具有一些违法操作的成分,一些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事实上处于“自由”的状态,重新犯罪率之高令人担忧。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已判决的刑事罪犯中的比例一直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调查数据:以辽宁省本溪市为例,2000年至2002年3月底,本溪市两级法院共判决刑事案件2639件3519人,其中监外执行的罪犯达到1399人,占判决总数的近40%,其中缓刑的占1341人,假释13人,保外就医29人。正是由于某些制度上的原因导致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事实上成为“自由人”的现实,使得“监外执行”成为少数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实施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的“富矿”,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6] 法律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更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无人能站在法律之上说话,更不允许给法律罩上黑幕玩肮脏的游戏。“监外执行”的腐败问题早就有所暴露。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一些地方的看守所仍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看守所民警执法犯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甚至私放被监管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做报告指出:检察机关 2003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7] (四)侵犯人权的诉讼拖延 诉讼拖延,是指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违反诉讼期限规定,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超期羁押,也即造成办案期限的拖延是由于不合法行为引起,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形。 违法延长、退查和互相借用办案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3日内呈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天。在公诉和审判阶段,经本院的司法长或院长批准,可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5天,等等。从上述规定看,延长在很多时候都是办案机关自己给自己审批。这就给办案机关或承办人员拖延办案提供了方便。一般情况下,单位领导对属下要求延长期限都不会为难,只要属下在实体处理方面不出问题即可。所以在司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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