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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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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社会权利不属于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以司法适用性。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自由权与社会权不是孤立的两类存在,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了社会权的司法救济,包括集体申诉制度、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社会性解释、通过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权利以事实上的司法保护与公益诉讼等形式。通过这些方式,社会权利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司法救济。 关键词:社会权利,司法救济 引言 早期对社会权利的认识直接导致了该权利司法上的无助,即对社会权利无法获得司法上的帮助,不具有司法适用性(justiciable)。人们认为,社会权利的实现需依赖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政策,社会立法的制定与否属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裁量范围。于是,很多国家不将社会权利视为宪法权利,不认为是宪法施加于政府的强制性义务。相应地,在社会权利救济的方式上,人们一直认为这是一种“非司法上的权利”,是一种非诉权利,拒绝对社会权利采取诉讼方式予以救济。因此,与自由权相比,尽管国际人权文件、区域性人权文件及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认社会权利的权利属性, (1)1但在救济和实现途径方面,社会权利和自由权还是不能同日而语。对于侵犯自由权的法律和政府行为,法治国家可直接诉诸司法审查,将这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或者政府行为认为定为违宪,从而确立自由权的法律保障。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却一直落后于自由权,表现出这一权利与文件和宪法规定之间的距离及实证化方式的不彻底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转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两类权利不是孤立存在,人们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以致于其中一类权利的实现程度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另一类权利的实现,于是,谋求社会权利的实现,使其从一种非司法上的权利步入司法上的权利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这也就引发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实现社会权利司法救济的尝试。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此,认真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技术,是一种借他山之石,探讨我国如何落实该公约,以期更为彻底地实现社会权利的真诚希冀。 一、集体申诉制度实现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 集体申诉制度是《欧洲社会宪章》修正案规定的一种就该宪章规定的某些权利进行申诉以谋求司法救济的制度。由于西欧各国传统观念认为社会权利是一种不同于自由权的权利体系,其实现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能通过司法强制进行有效救济,因此,虽然继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之后,1961年欧洲各国签署和批准了《欧洲社会宪章》这一旨在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区域新人权文件,但在救济方式上,社会权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2)2《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各缔约国将《宪章》中的19条权利作为使用一切方法加以追求的目标,因此《宪章》依然仅仅是加于各成员国的政策或者纲领性的指导原则。但是,在《欧洲社会宪章》这一保护社会权利领域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参考文献之后,它又段加入了新的修正案,1996年修正案建立了集体申诉制度。集体申诉制度与典型的司法救济不同,其前提是它不承认个人拥有某一具有社会性质的权利,也即在实际上不承认社会权利的权利属性。这与西欧传统社会所持的观念一脉相承。传统观念认为,社会权利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普遍性权利;社会权利直接涉及的仅是特定的人们,它更多的是一种利益,一种政府作为施主可以随意施舍或者撤消的赏金、福利、特权或者一种好处,而非人人生而有之的个体性的权利。③正因为其观念前提是拒绝承认社会权利属性,因此,它不赋予个人向司法机关起诉进行救济的资格,所提起的是“申诉”而不是一般司法救济意义上的“诉讼”。集体申诉制度只对极有限的一小部分“原告”开放,只有某一集体才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在任何时候都不涉及个人。尽管对于《欧洲社会宪章》中包括的权利目前还没有个人起诉的可能性,但与传统观念所认为的社会权利完全不具有司法适用性相比,集体申诉制度依然不失为一种正在接近司法救济的进步。 二、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社会性解释延伸司法保护的范围 对社会权利而言,申诉制度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济尚有一段路程,但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就此止步,它采取另一种方式实现对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这就是对《欧洲人权公约》进行社会性的扩大解释。通过这一方式,欧洲人权法院将有些社会权利纳入到司法保护机制中去。《欧洲人权公约》对所保护的社会性权利的延伸解释的倾向首次出现在1979年9月关于Airey判例中。在该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了要求司法公正的请求,但却遭到了建立在财产之上的歧视性待遇。Airey夫人既没有享受到有效诉讼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对其私人或家庭生活的尊重。法院解释说:“法院并没有注意到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员国的状况,特别是它的财政状况。但另一方面,《公约》必须按照今天的现实生活来解释……,在《公约》的使用范围内,它主要陈述的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中有许多都有经济或社会性的延伸。和欧洲人权委员会一样,法院不认为仅仅是因为有侵入到经济、社会权利领域的危险就必须排斥相关的解释:《公约》的保护范围与经济、社会权利领域并非绝不相干。”④因此,虽然《欧洲人权公约》宣称主要保护的是公民和政治权利,但这类权利中有许多都具有经济或社会的性质;即使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员国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公约也要根据现实条件理解。这样,欧洲人权法院确认了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其判例也开始逐步开放。这一开放首先在社会补助金领域内体现出来。法院依靠《公约》第6条第1款的关于公平审判权对公民权与政治权利进行社会性质的延伸解释。此外,欧洲人权法院还对《欧洲人权公约》扩大了第14条的使用范围。 《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是关于非歧视性待遇的条款,通过一系列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做进一步的经济、社会性延伸的扩大解释,对保护社会权利做出更实质性的确认。通过赋予第14条的自动适用性,法院强制要求在社会权利领域的平等待遇。在1996年8月16日的Gaygusuz一案中,原籍为土耳其的Gaygusuz认为奥地利政府不发给他失业补助金的唯一理由就是他是土耳其人,虽然他在奥地利工作但却不能享受和奥国工人一样的津贴待遇。因此,Gaygusuz主张其遭到了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性待遇,源于《公约》第一个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欧洲人权法院对此作出了确认,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第14条和第1议定书第1条都适用。在其后的Van Raalte和Petrovic两个同样涉及社会补助金权利和平等待遇的判例中,其中在Petrovic一案中援引的是第8条关于家庭生活受到保护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当事人援引的条款是适用的。⑤ 三、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权利以事实上的司法保护 肯定性救济中的某些做法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具有相似性,但不完全。美国法院主要依据第14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对社会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实践中,根据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各种法律对不同公民分类对待的程度与案件的性质,美国法院发展了一系列审查标准。其中之一是“基本权利标准”。依据这一标准,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赋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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