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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0:59   点击数:[]    

度不高;海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存在诸多风险及不安全因素;提单与其对价(价款)的对流需要相应的安全保障等等。面对该种现状,为保障提单及时、安全、有效地流转,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商业价值,商业实践又采取了下述一些措施并逐渐形成了相应的国际惯例:、由商业发票、票据、许可证、产地证、商检证等一同配合提单流转(支付),在最大限度地对提单权利量化、标准化的基础上,保障提单交易的便捷与简明;、建立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提高了人们对提单的信心;、建立了“跟单信用证”等支付制度,使以提单为中心的单证交易有了较可靠的安全保障与资金通融体系等,由此形成了一个以提单为核心的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保险、支付相互联系的“单证”亦即贸易网络。

  上述这些情况表明,尽管商业实践与法律将提单权利表示在提单上,赋予提单一定的流通功能,使提单的移转与提单项下货物的移转有同一物权力,最终实现了国际贸易的“单证交易”,但由于提单权利的客体系特定的海运货物,从而决定了提单权利的产生、移转、消灭与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的收受、运输、交付亦即海运合同的履行构成了割不断的联系,受该特定的海运合同的影响与制约,在一定条件下,提单本身即是海运合同;无论提单如何流通移转,均不能产生新的提单关系,提单关系始终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间的“单一关系”,二者相互承担权利与义务。从而决定了提单始终未能发展成为象票据那样的完全有价证券,而只发展成了一种不完全有价证券、不完全流通证券、非严格的要式证券、证权证券与要因证券,当然,其同时亦是文义证券、交付证券、提示证券与缴回证券。此其一。其二,同样是由物品证券的属性所决定,提单权利的移转常常需要与其他举证“结伴而行”,这既表现了提单(运输)关系与贸易关系、支付关系、保险关系等的密切联系,也说明了提单权利的深深缺陷:自身难以象票据那样“独立行走”,而需其他单证(权利)“相扶而行”,从而导致了提单纠纷的多发性及其多与其他相关纠纷交织在一起的情况的大量出现等。

  (二)提单是兼具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物品证券

  一般的有价证券多具有单一的权利属性,其或为债权证券,或为物权证券,或为社员权证券等。而由提单的特殊功能与地位所决定,则使其成了一种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物品证券,其负载的权利包括提单物权和提单债权即物权与债权统一的独特的权利。提单也就成了一种独特的物品证券。寻根求源,正是特定的商业及法律实践,使提单兼具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地位与作用得以产生、发展并延续至今。

  1、从提单记载的内容看,提单具备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相应条件。权利证券化的明显特征是将权利直接表示在证券上;而欲探索提单权利的内涵,则关键是看其记载的具体内容。又按一般的理解,物权一般为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权利,其客体原则上需为特定独立的物①。而尽管提单记载的内容很多,但除了承、托双方的名、址、装、卸货港口等外,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部分是承运人收受的特定的海运货物的主要标志、件数等量化数据及外表状况,另一部分是记载于背面的相应的运输条款。有关“货物”及其交付的记载,使相关海运货物既“特定”又“独立”,成就了其作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提单即可作为物权凭证而流通转让。提单持有人即可通过占有、转移提单而支配、移转提单项下的海运货物。有关“运输条款”及相关“货物”的记载,明确了提单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其直接发生了“债”的作用。惟应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提单记载的所有内容均“统一”记载在“同一纸”提单上,则提单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亦“统一”体现在同一提单上,该两种效力只能一并产生、移转、行使(消灭),而不能分割开来为让与、行使等。

  2、从提单权利作用的“时空”看,提单债权与物权可同“时空”地发挥作用。首先,提单物权与债权的产生、发展与消灭具有“共时性”,即其只能共同存在、发挥作用于提单制约的“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提单的物权与债权统一产生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环节(提单的签发),又统一消灭于运输合同履行完毕之时(基于提单权利而产生的救济权除外)。而这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提单权利的深深制约,即其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只能同时发挥作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期间。由此角度我们也可以说,正是提单的债权效力制约了提单的物权效力,而不是反:从历史的角度看,先有提单的债权效力,才有提单的物权效力①;从逻辑的角度讲,是提单的债权效力“期间”决定了其物权效力“期间”,即提单最终只能在“限定”的期间内有效流转。其次,提单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可“同时”在贸易与运输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即在上述“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提单自可在贸易领域充分地发挥物权凭证的作用-自由地流转,通过转让提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商业价值。而另一方面,提单所拥有的债权凭证的功能为提单的流转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确保了提单的信用,使最终的适法提单持有人得以在目的港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最终实现对货物的实际支配与利用。提单的债权效力由运输领域渗透到贸易领域,与物权效力“相携而行”,共同在“货物运输期间”发挥作用于贸易领域与运输领域。提单的物权效力,作为一种目的性权利,以对货物的处置而营利为最终目的,但因其受制于“货物运输”关系,故其也只能与债权效力“相伴而行”,一同在运输领域与贸易领域发挥作用。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提单权利固然是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与对承运人的债权的统一,也是“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二者均以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处置而营利为终局目的,二者具有手段与目的“同一性”。①

  3、从提单权利的“公示”方式看,提单债权与物权被统一公示于一纸提单中。按一般的物权法理论,相关物权各有其相应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惟交易界有重要作用的商品,则依证券而公示,如提单、仓单等权利的公示即是②。这主要是由证券的性质与功能所决定的。证券的显著特征是权利与证券的直接结合,即其抽象的权利表现在具体的证券之上。而证券又是一个有体物,易于为人识别,法律关系遂可确定地表现于外。证券上表示的权利也即是其公示的权利,二者系一体的、合一的;适法持有证券,即依法拥有证券所表示的权利,适法转让证券,即依法转让证券所公示的权利,转让证券无需通知义务人,义务人也无需辩认权利人,只需辩认“持有证券的人”即可对之履行义务,简单、明了、便捷。而由上述提单记载的内容可以获知,提单既记载、公示了相关的货物,又记载、公示了相关的债权内容,提单将相关物权与债权一并公示于同一纸提单中。适法拥有、转让提单,即适法拥有、转让了提单所表示的物权与债权,提单权利即为该种物权与债权的统一体,其债权或物权既不能单独存在、公示,也不能分割而为让与、行使。提单是一种特殊的兼具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物品证券。

  (三)提单是集权利及权利证明于一身的物品证券

  提单是(广义的)有价证券的一种;提单权利依提单本身而公示,提单在公示其权利的同时亦“证明”了其权利,故提单是集权利的表示、公示及证明于一身的物品证券。尽管提单所表示、证明的权利(物权与债权合一)在功能上难以分开,但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还是分别探讨提单就其物权的证明与债权的证明。

  1、提单就其物权的证明。提单记载承运人收受或者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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