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168页。 [14] [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1页。转引自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15]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16] 参见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17]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8] 关于刑罚权的种类划分,最早见于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后来得到刑法学界的普通认同(见本文注[9])。近年来,邱兴隆又在其《刑罚的理发基础》中对这一理论观点作了补充,将其划分为“制刑、配刑、动刑、行刑”等内容,但笔者认为,其上述两种划分其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 [19] 其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应为刑罚权能中求刑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最后环节和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这在侦检合一的国家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实行侦检合一的国家,侦查权与公诉权往往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或由检察机关指挥侦查机关进行侦查。 [20] 张绍彦:《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21]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22] 张晶:《人性化的表达》,载2002年第4期《中国监狱》。 [23] 参见张秀夫主编:《司法行政调研报告选》,工商出版社1997年版。 [24] 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