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而司法审判 职能也不是一个纯概念问题,现实中司法审判职能是由过程管理和司法裁决权组 成。因此,决定审判职能中总有审判相关的程序管理事务。在审判实践中,法官 又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官在行使非审判的行政管 理权或在行使审判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权时,就有可能与司法的裁决权有所交叉、 混合,甚至与司法裁决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裁决权 的行使。比如更高一级的法官常常会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 司法决定的影响,或者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案件权利、决定案件审判进程来 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当前,尽管法院在开展审判活动过程中存在行政权,并会 对法院的司法裁决会产生某种或者甚至是重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 规范性法学研究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在我国。因此,当我们 一谈到司法改革,通常会想到审判方式改革,想到司法独立改革,想到法院外部 环境的人财物改革等等,但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结构改革却是一直不被重视。 因此,我们应当强调司法制度改革设计,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在审 判管理改革上,也应当建构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判管理 制度。笔者通过对现行法院审判管理的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审判管理主要是以主 审法官交叉和混杂行使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来推进诉讼进程的,其所体现出 的司法理念已经不符合现代性,常常终因程序不够透明,终因法官个性化不强, 过程管理不够完善而导致司法整体公信力不高。这种审判管理理念已经与现代司 法语境发生了冲突,也与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 存在相违之处。现代审判管理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 、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不应当存有严重缺陷。如何才能建立充分体现中立、公 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制度呢?笔者从下列几 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现代司法理念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这个概念既熟悉又陌生。应当说现代司法理念要分两 个层次来理解,一个是什么是司法理念;一个是什么才是现代的司法理念。司法 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 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而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以现 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 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 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 导的价值观,那作为整个司法运作支撑系统的现行审判管理方式,理所当然应当 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来。 二、现行的审判管理所凸显的司法理念。 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所凸显出来的是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呢?笔者认为,现行的审 判管理方式所彰显的司法理念有如下: 1、由带“长”们的法官行使审判程序管理权,只能凸现出办案行政官级化的 司法理念,无法体现出法官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审判制度,从现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由院长一人,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他们审判职责上不存在差别),在审判上这 些“长”们同其他审判员是一样的,是法官,必须履行法官的职责。只有一条, 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指定。如果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我们 无法说,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的审判员具有更大的 法定的司法权威,但当前法官在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程序管理职能,这些“长 ”们承担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这就决定了他们有着更广泛的影响 力,如果与纯意义上的审判权交叉、混合行使,就更容易为司法权行使过程制造 了准介入因素,也使得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在现行实践操 作中,混杂在审判职能中的程序事务权也是由带“长”们的法官来行使,这种制 度安排就不能排除院长或庭长或某个委员对其他委员有更大的影响力。院长、副 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可以通过在法院审判体制内所拥有对案件的分配权、诉讼进 程的决定权或通过指定审判长和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权来影响其他法官乃至影响案 件的最终判决。因此,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这种附属于审判的程序管理 权势必存在,如果不对她进行制度约制,就不可能理想主义地指望她能自然而然 完全消除这种影响,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始终保持中立和独立。 2、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决定了法官有充分条件过早与当事人接触,从而使 整个司法过程无法充分体现出中立司法理念 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是这样进行的,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由审 判庭业务庭自行操作,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庭前准备工作, 特别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 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握在手中,左顾右盼、重说轻、轻说重和 过早对案件的评断也就常常也现在极个别法官的嘴上,当事人听起来就极为不舒 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非中立的看法。根据这个原则来 看,无论从案件将来公信力形成上,还是对法官和当事人自身上,这种案件流转 模式十分不利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另一方面,由于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案 件最终司法裁决权均掌握在一个法官手里,有的当事人就能以比分别行使程序决 定权和司法裁决权模式更低的成本获得影响力,从制度设计上就存在无法以最直 接和最小成本体现中立的原则。 3、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由各个业务庭自行开展程序性事务,无法充分体 现程序公开和契约性(民主)的司法理念。 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法官交叉行使着审判权与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这就 为法官提供了利用其程序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条件。 例如当他处于利已考虑时,他往往会通过决定诉讼程序、诉讼进程和庭前准备方 式,运用各种技巧,来影响案件的司法决定。或者有的案件由于程序进行的不当 ,可能会对办案法官产生责任时,此时他就会通过拥有的程序性事务决定权来进 行所谓的“暗箱矫正”,这些个别性问题的存在和矫正方式的便捷,一方面使得 法官责任心降低,另一方面使得他们对程序公开和透明有着自然的排斥心理。这 样一来程序要在各自有利害关系的部门里得到公开透明,也就有了有意或无意的 阻碍缺陷。因此说,这些与诉讼密切相关的程序问题无法集中一个特定组织行使 或无法进行剥离,程序透明公开也就不能真正实现。 4、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揉合在一起行使, 不能适时地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公正)理念。 当今肩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们,即使他们有崇高的品格,也会因法官门槛的准入 不高、 [1] [2] [3]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