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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      ★★★ 【字体: 】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11:55   点击数:[]    

条文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案
  
  件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法的现代观念认为,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
  
  司法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进社
  
  会正义的实现。如果能把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填发各种诉讼文书、开展庭
  
  前准备、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等)相对分离,把审判程序性的事务置于另外一
  
  部门行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在民主的方式下极大凸现出来。因此,就能在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体公正,也就真正体现了程序民主、公开和公正
  
  的现代司法理念。
  3.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可以彰显出实体公正,彰显出司法公
  
  信力(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从纠纷调停人员的公信力度来看案件的可信度高低。自古以来,我国
  
  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许多纠纷在
  
  威望老人嘴里,一句半句就解决问题,在这过程更本不用什么程序问题,也更本
  
  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纷的结果有如此大的公信力不得不让人深思和
  
  考量。笔者认为,这些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处理纠纷有如此效果的最大原因,
  
  是在老人前面的“威望”二字,他们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
  
  想火花、人的品格等等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围绕在他们身
  
  边的事在众人眼里没有不正确的,即使有不正确也因众人的认知水平而无法认清
  
  ,从而形成了巨大服从心里,这为他们解决纠纷奠定了决定性的基础。而当今肩
  
  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们,即使他们有崇高的品格,也会因法官门槛的准入不高、
  
  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书的格式局限和社会现行的法治氛围等等原因无法凸现出
  
  法官的个性化一面,从而使法官自己永远不具有极高的自然性公信力,因而,在
  
  这样言法治的环境里,要提高案件结果的公信力只有二个办法,一是准确适用法
  
  律;二是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结果的公信力。从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庭审
  
  、宣判、执行等等都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公信,排除一切不恰当的介入因素。正
  
  确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这是司法专业人员看得到的司法活动部分,
  
  对一般老百姓来讲很难知晓个周全,也就无从作出理性的判断,这时的公信力在
  
  普通的老百姓眼里无法形成。因此,现实告诉我们,无程序的司法在群众眼里司
  
  法公信力度是受到质疑的。
  其次,审判职能与审判程序事务职能实现分离是建立有公信力的审判管理制
  
  度的条件。案件程序工作如何操作更具有公信力呢?在现行条件下,由主审法官
  
  统一来交叉行使应当存在一些弊病,由于当今法官个性化不够,自然公信力有待
  
  于提高,因此对审判体制的改革就应当从制度功能分离这一点入手。在笔者看来
  
  ,必须抓住这一点,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职能转换,才能建立起法院作为审判
  
  机关的制度逻辑。所谓的审判方式改革也许更应看作是或应侧重于法院的案件程
  
  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实际是要将目前混杂在审判制度中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
  
  程序从审判过程分离出去。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不注意法院内部的职能
  
  分离和调整,即使有了很成功的“审判方式”改革,但在办案所具有的行政色彩
  
  也难以弱化。结果是审判独立性是强化了,但公信力的问题可能会因为“暗箱操
  
  作”或因法官权力过大而不会有太多改善,而公信力不高则会导致服判率低,上
  
  诉和申诉则就多,司法效率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审判权与审判程序
  
  事务的相对分离来彰显实体公正,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做法,是能充分体现司法
  
  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
  4、在行使审判程序事务管理权部门里设置效率动态管理体系和设置庭前调
  
  解制度,可以充分体现高等形式化和制度化的效益理念,充分体现了效率的司法
  
  理念。
  由一个统一部门(立案庭)决定诉讼程序的进程,建立案件效率动态管理模
  
  式,比起单纯行使效率管理更能做到效率标本兼治的效果。一方面,办案周期、
  
  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等等效率管理要求也就能步入职业化管理,使得效率管理制
  
  度化。比如,在立案庭里每月公布的效率动态管理里,显示出每个业务庭或每个
  
  办案人员的办案周期,服判率和调撒率,这些管理会很快起到效率优质化的推动
  
  作用。又比如,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除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外,简易程序
  
  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这些诉讼进程决定权不在由审判部门里自己行使,多次开庭或过分延迟审理,也
  
  就公开在效率动态管理部门(立案庭)里,无形中会给那些办案效率较低的人形
  
  成一定的压力,拖案压案现象也就能避免,效率也就能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在
  
  行使审判程序事务职能部门里设置庭前调解,种制度安排能使得庭前调解能获得
  
  最全面、最前沿的调解信息,调解方式方法也可以更灵活广泛。比如“背靠背”
  
  调解方法,在主审法官主持下采用这种方式来调解会产生许多有失公允的地方,
  
  但在调审分离的模式里进行调解时,这种方式就可以广泛采用,因此当事人知道
  
  主审案件的法官不是调解的法官,其意治不会受到非常因素的干扰的,因此在行
  
  使审判程序事务职能部门里设置庭前调解,调解方式更为广泛,效率更高。
  总之,要使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实际运作有一个更为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
  
  制度,我们也就应对目前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有一个更为公道、更为全面的理解
  
  ,也才能够比较出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明确下一步制度改革
  
  的可能性和进路提供一种新的且比较现实的道路。(福建省漳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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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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