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的区别。这是因为,首先,在破产分配中,扣除破产费用和有优先权的债权后,一般不会有多余的财产供劣后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1998年4月1日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法院已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债务清偿率较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的相当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要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按比例清偿债务率低,1997年审结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平均债务清偿率仅为6.63%,部分破产案件的清偿率甚至为零;其次,如果子公司被母公司全资拥有,在子公司进行破产分配后,如有盈余,则其所有有财产都是归属于母公司的。此时,无论对母公司适用拒绝求偿还是从属求偿,实际效果都是一致的。因此,从属求偿和拒绝求偿在法律规范的实效·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第二章 对从属求偿理论的理性思考 一、对从属求偿理论的评价 1.从属求偿理论的重要贡献 如前所述,从属求偿与拒绝求偿在法律的实效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那为什么在破产法中不直接规定对母公司的求偿予以拒绝呢?我认为,这正是当年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者的高明之处。因为,只要母子公司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们按照企业法人制度的原理,只能视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旦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民事债权,按照债权人地位平等这一破产制度的固有传统,在法理上就不能剥夺它对子公司提出求偿的权利。而公平原则是指导破产案件审理的最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要求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针对具有特殊身份的母公司的债权,就只能从法律制度上另辟蹊径,规定母公司应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换言之,从法理上要拒绝母公司求偿的权利,因为必须要跨过企业法人制度和债权平等原则这两大障碍,显然这在现代法制国家是不可能的,我们就只能另外寻找一条在法理上能够站得住脚的途径。而从属求偿理论所要解决的,只不过是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问题,各国破产法基于各自的政策需要和利益衡量,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问题一直都有各自相应的规定,这在法理上并不存在什么障碍。显然,从属求偿原则在法学上的这一创新,其理论贡献是不可忽视的。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深石原则的重要贡献在于,它提供了母公司可否向子公司主张债权,以及是否应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求偿的一般原则,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公平清偿显然是各国破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破产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但从属求偿原则并不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反动,而是对公平清偿原则的弥补或深化,它摒弃了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清偿,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我以为它不仅没有背离破产立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反而恰恰符合了现代民商法的发展潮流。 2.从属求偿理论的缺陷 深石原则第一次构造了从属求偿的公平理论,并与传统的工具理论区别开来。就从属求偿的理论基础而言,公平理论代替工具理论是一个进步。这一发展在整个公司集团法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有效地阐述了从关注形式上的僵化概念到实施某一法律领域基本政策的重大转变──从形式主义到实事求是的态度的转变,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这一理论毕竟又是建立在十分抽象的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缺乏法律规范要求的可操作性,至今还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我认为这是从属求偿理论的一个致命缺点。也许正因为如此,我国台湾公司法在吸收美国法院判例确立的深石原则精髓的基础上,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许这也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立法传统上由来已久的区别使然),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从属求偿理论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区别 当前,许多学者仍然习惯于将从属求偿理论纳入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领域进行研究,如朱慈蕴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和陈莉的《美国公司法上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和实践》。我以为这对从属求偿理论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因为,从属求偿原则毕竟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机制,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无法在理论上对从属求偿原则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解决不了从属求偿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原本从属求偿理论的产生就是美国法院拒绝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创新结果。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如果母公司违反了’公平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和诚信义务,则将母公司的求偿列入从属地位是对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措施,这不涉及到不顾公司实体的存在和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具体而言,我认为从属求偿理论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起码在以下二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别: 1.二者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是为了完全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让母公司(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而适用从属求偿原则是为了限制母公司的受偿顺位。 2.二者适用的领域不同。法人格否认不仅在破产法领域适用,而且还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以及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被广泛地适用;但从属求偿原则一般仅在破产法领域适用,尽管台湾法律规定该原则适用于破产、和解以及按公司法进行的公司重整或特别清算程序,但毕竟它的适用范围是远远不如前者广泛的。 或许,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不能套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来解释或取代从属求偿原则的问题。我认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让母公司对破产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针对母公司向破产子公司提出的求偿要求是绝对拒绝的。这是因为,如果法院认为子公司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母、子公司被看作是一体时,母公司的求偿将被看作是基于自身向自身提出的,这是法理上都不允许的。这时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母公司求偿的有效性问题,而不再是求偿的顺位问题了。而从属求偿原则解决的却是母公司的求偿顺位问题。 2.如果用法人格否认法理来解释,必然会出现逻辑上的矛盾。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必然以否定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为要件,但既然子公司连法人资格都不存在,在我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破产的时候,怎么又能让子公司破产呢? 3.作为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来说,以从属求偿原则为由,主张母公司劣后受偿,往往正是由于缺乏足够理由说服法院完全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否则,如果能有足够理由使法院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就可以迳行向母公司要求承担直接责任,这样不是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吗? 第三章对我国确立从属求偿原则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破产法确立从属求偿原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关联企业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控制公司利用其对从属企业的控制与支配,对从属企业巧取豪夺、过度操纵等不良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南环公司破产案只是其中已经进入到了司法程序的一个案件而已。有的媒体甚至揭露,现在的许多上市公司只不过是母公司的提款机。然而,只要控制公司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身份依法可以确认,而立法又不能进一步跟进,作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控制公司从属求偿原则的规定,控制公司利用破产的手段进行转移财产、逃废债务,从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的。随着我国金融证券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的明显加强,上市公司破产的现象将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届时,控制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如何处理,在我国破产法中尚无控制公司从属求偿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必将成为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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