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第1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 5.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6.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7.施天涛《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8.余能斌、马俊驹《现代民法学第1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 9.王卫国《破产法》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10.许亮东《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版。 11.黄建武《法理学》第1版.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8月版。 12.王常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13.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14.肖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第1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15.施天涛《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7(1). 16.张根大《法律效力论》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附录: 南环公司破产申请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7年6月受理了惠阳南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南环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并于同年11月10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由于本文的选题最初是源于作者在审理南环公司破产申请案中,许多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内部对这些异议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有必要在此将该案的基本情况作一介绍,以便有兴趣的读者能够增强对本文所提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案早就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但因种种原因,历时数年至今未能结案。因此,本文中有关该案的情况,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引用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 一、案情简介 南环公司是1991年3月23日经惠阳县(后改为惠阳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投资开办单位是深圳南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投资兴办工业厂房及引进外商投资。该公司成立后,实际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项目投资。由于该公司盲目决策,管理混乱,致使投资的10多个项目全部亏损。惠阳淡水地区当年房地产热时,该司又不顾自身实力和当地投资环境,靠向其它单位借款和向个人高息集资,兴建起了33层的商住楼富景大厦。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后,仍抱侥幸心理,未能及时采取积极应变措施,致使商品楼房销售不出,沉淀了大量资金,借款、集资款不能按时归还,利息不断攀升,导致债台高筑,诉讼不断。 法院受理南环公司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共有168个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金额达到人民币25700多万元。其中,涉及该司向个人集资形成的债权申报金额达800多万元,向银行和其他单位借款债权申报金额达一亿多元,此外还有大量的工程款和货款债权。但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该司的股东即南油公司以南环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为由,也向法院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0多万元,成为该案最大的债权申报人。而南环公司此时的财产主要是一栋富景大厦,其中还有数层早就抵押给了银行,至于下属几个企业所剩财产也不多。 二、争议问题的提出 法院在审理中,许多普通债权人就该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异议,其中最突出、也最为各界关注的就是:破产企业南环公司的投资开办单位即南油公司,是否能够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对具有的特殊身份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控制企业)在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时,是否应有所限制? 法院初步查明,南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南环公司成立后一直兼任南环公司的董事长,南环公司的其它经营管理人员也是由南油公司任免;南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是由南油公司操纵;南油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全部是南油公司以高出银行法定利率的一倍甚至几倍的高息,向南环公司出借款项而形成的,在南环公司申请破产前南油公司已经部分收取了高额利息回报;在南环公司申请破产前,已为南油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以数层楼房依法设定了抵押。据此,部分普通债权人认为,南油公司对南环公司的全部投入要作为南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款项,不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否则破产分配的结果是极不公平的。但法院认为,南油公司虽然是南环公司的股东(投资开办单位),但只要该司合法、足额地履行了作为开办单位的出资义务,在法律上就应将投资单位与其所申请开办的企业当作两个各具企业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来对待。换言之,南油公司除了在申请开办南环公司时拨入的注册资金外,以后拨入南环公司的款项,完全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并经审计确定具体金额后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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