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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      ★★★ 【字体: 】  
透过行政审判审视行政执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4:49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提要]: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朱镕基总理提出“依法行政、以法行政”以及今年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治国方略。随着行政法律法规健全,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通过近几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看,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问题,主要表现在:领导不重视,或根本没有依法行政的观念,以权代法,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体现在程序违法,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应作为而未作为等。本文是通过走访行政机关和结合行政审判而作。

    [关键词]:行政审判  行政执法  现状  对策

    一、关于案件审理的情况

    2000年至2004年12月,我院共受理审理结诉讼案56件。其中:判决结案17件,占受理案件30.35%(判决维持3件、占判决案件17.64%、判决撤销 2件,占判决案件11.76%、判决驳回起诉8件,占判决案件47.05%、判决履行职责3件,占判决案件17.64%、判决赔偿1件,占判决案件5.88%);裁定驳回起诉7件,占受理案件12.5%;撤诉29件,占受理案件51.87%;自动放弃诉讼2件,占受理案件3.5%;移送中院1件,占受理案件1.75%。

    受理案件所涉及行政机关及案件类型主要有:乡镇、政府、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及交警队、技术监督局、教育局、工商局、水电局、城建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案件类型主要有: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侵权、撤销行政处罚、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履行职责、行政赔偿等。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应作为而未作为。

    一、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首先,从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看:

    一是有些行政长官没有或根本没有依法行政的观念,以权代法常常有之,根本不按法律 法规规定执法,往往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上访,起诉等现象。

    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权力观念浓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仍然存在。他们往往奉权力而忽视法律,规避法律而谋取部门或小集团利益,自订规范而与上位阶法相冲突。比如,用行政手段下达罚款指标,自定收费标准等。

    三是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邓小平同志在八十年代就指出: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的,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这种状况,目前尚未根本改变。

    四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本没有执法资格,在执法过程中拿不出执法证件。

    五是根本不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

    其次,从立法的现状看:

    尽管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化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化的水平还比较低,行政程序法律化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是:

    (1)行政程序立法总体上还比较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还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行为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程序问题缺乏统一的规范,很容易造成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二,一些事关重大的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如行政强制执行法至今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行政程序规定。

    (2)缺乏系统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个行业、各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

    (3)处于次要地位。许多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混合规定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都以规定实体规范为主,兼顾程序规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只有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程序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

    (4)程序法的法律位价偏低,行政机关自定的程序多,权力机关规定的程序少。在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则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只占很少一部分,绝大多数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自行没定的。这里面包括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甚至还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行政程序必要导致以下后果:其一,行政程序中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则很少;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方设定的程序繁琐、重叠;其三,行政程序之间容易产生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其四,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低;其五,在时效问题上,对相对方要求很严,而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很少。

    (5)偏重事后程序。即使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范的行政法律、法规,多数也存在重事后程序,轻事先程序的问题,也就是说,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往往只是简单地规定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

    (6)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程序规范不具体,只是笼统、粗略地规定程序事项,对程序性问题在起草中缺乏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在法律、法规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已有的行政程序规范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行政程序所涉及的是-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它是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本来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行政程序大多数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状况造成了行政活动在程序上的不公平,降低了程序的权威性,严重削弱了程序对行政活动的控制、约束功能。

    (7)从内容上看,目前的行政程序法中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和规则还相当少。比如,听证制度目前还只适用于重大的行政处罚和制定某些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有限的行政领域。另外,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等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也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8)法律责任不明确。大多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程序规范,即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很容易使法定程序得不到严格执行。

    再次,从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现状来看:

    一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存在缺陷。比如制定涉及对企业和农民设置义务的文件不报上级政府备案和审查;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应依法报经批准的收费标准而不报经批准;不将文件草案送交有关部门、单位和利害相对人征求意见;应当公告的文件不公告等。

    二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水平不高。规范性文件一经作出即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因而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之一,必须提高其技术水平。目前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存在的问题有:1、越权多于用权不足;2、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其结构、标题、条款划分、词语、语法等时常出现问题;3、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4、有的规定只有行为模式而无行为后果规定,或后果规定弹性较大,难以公正适用。

    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时常发生纵横向冲突。由于某些政策与法律的不配套、不协调,以及一些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等原因,致使有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只考虑政策依据而忽视法律依据,重领导指示轻法律授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本系统、本部门的小团体主义作祟,一些行政机关为本系统、本部门违法争取实惠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因此导致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阶法的纵向冲突,导致了与横向的政府部门之间规范性文件的抵触,从而导致多头执法、多头行政、违法执法现象发生。

    四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行政机关普遍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来实施对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但这种监督是以下级机关主动上报为前提的,若下级机关不报,上级机关缺乏有力的强制手段。由于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上级机关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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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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