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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 【字体: 】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1:58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 要] “范式转换论”研究方法的缺陷是:将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范式”方法用来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问题,将行政法发展视为是一个“革命”的过程;它提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应以问题为定向,以公共利益为主导。行政法学研究应以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等观点是不符合行政法历史和现实发展趋势的。它仅仅对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转变,就认为中国行政法体系实现了从国家行政范式向公共行政范式转换,显得过于草率和仓促。

    [关键词] 范式转换;商榷;体系;行政法

    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发展问题,愈益频繁地受到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已经或正在成为时下的主流话语①。在分析21世纪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的诸多理论中,笔者发现“范式转换论”②可谓是一道最为亮丽的风景线。其独到之处在于:不再拘泥于传统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亦或其他比较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范式”方法,提出了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上的一系列“新”的趋势———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是“控权”、“管理”或“平衡”,而是以问题为定向,以制度化的方式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行政的理念以公共行政替代国家行政,行政法的分析视角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等等。显然,这些新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于繁荣和丰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理论是极为有益的,但是,笔者却不敢苟同为“范式转换论”所推崇的研究方法以及由此所得出的某些研究结论和运用的研究体系。

    一、对“范式转换论”的研究方法之商榷

    为“范式转换论”所尊崇的新的研究方法,就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S·库恩创立的“范式”方法。何为“范式”,根据库恩的理解,它是指科学共同体在某一学科中所共有的理论背景、框架和传统。这种知识背景规定了他们的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具有可通约性,从而形成为该学科共同传统,并为该学科发展规定共同方向和历史路径。〔1〕(P292-294)新旧范式不断更替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进步,进步的实质乃是使科学理论与自然界趋于一致。“在这个过程中,它(科学理论)将愈来愈多的方面,以愈来愈多的精确性同自然界相匹配。”〔2〕(P266-267)笔者之所以对“范式转换论”运用“范式”方法分析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的理论问题提出商榷性意见,是因为:

    (一)“范式转换论”抹煞“范式”方法适用的具体条件,将适用于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的行政法,主张存在(实然)与当为(应然)简单合一,是不可取的。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不论从提出“范式”这个命题、还是对其予以论证和说明,以及运用它去分析和解释具体的问题,都是仅针对自然科学领域内的社会现象的。〔3〕(P76)“范式转换论”现将这一方法挪用到作为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内,并且来分析行政法的发展———如此宏大的理论问题,是否妥当?这其实涉及到19世纪以来发生的一场持久的方法论之战———自然科学的方法能否适用于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也就是说存在与当为能否合一的问题?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逻辑体系》一书中不仅不承认精神科学有某种独立的逻辑,相反却认为“作为一切经验科学基础的归纳方法在精神科学这个领域内也是唯一有效的方法”。〔4〕(P4)而德国著名哲学家、现代解释学之父狄尔泰则认为,自然科学是机械的,而人文科学是精神世界,人们是无法用自然科学因果解说法来认识精神世界的,建议人们用“理解”来代替自然规律方法。〔5〕(P114)德国另一位著名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也指出:“社会文化生活的实在无论如何都不能从那些规律和因素中推演出来,凭空这些规律也无法使我们达到对于社会文体个体的认识。”〔6〕(P6)库恩的“范式”分析方法不同于纯粹的逻辑归纳法———任何科学知识都是起源于经验,由个别经验通过概括就可以直接过渡到一般理论,而将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历史的因素引入科学,使科学发展突破逻辑主义的范围。可以说,这是库恩“范式”分析方法的主要贡献。但库恩“范式”方法仍试图使科学研究以“以愈来愈多的精确性同自然界相匹配”。如果说在自然科学领域通过范式不断更替确实能使自然科学理论趋于自然一致,但在社会科学领域,特别是行政法学上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则不无疑问。这是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意义或目的是发现自然规律或秩序,存在与当为能够浑然一体,人们可以从应然命题推出实然命题,但行政法学研究不仅仅是去发现行政法现象或事实,不是去寻找行政法现象间的机械式的因果关系,其意义或目的更多是被人为地设计的东西,存在与当为之间不可简单等同,应然命题与实然命题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就认为存在与当为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7〕(P182)

    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虽然已不再绝对否定自然科学中的归纳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等方法来分析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但在对待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时,还是作严格区分的,也就是说对于应用法学,自然科学中的实证等方法可以适当运用,〔8〕存在与当为的区分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对于理论法学而言,人们仍是遵循存在与当为相对分离原则,反对在理论法学研究中建立某种规律性的认识方法。〔9〕(P7)由此可见,“范式转换论”将作为自然科学领域内的“范式”方法来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理论问题,认为行政法确定了新的研究范式后,就可以规定行政法研究的基本方向和路径,解决在旧的范式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从而为行政法的发展规定某种规则性的理论,其实是抹煞了该方法适用的具体条件,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库恩自己也宣称,社会科学至今尚未进入常规科学,因为它们至今仍然观点分歧,无统一范式。〔10〕(P266-267)

    (二)“范式转换论”认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新“范式”———公共行政范式替代旧范式———国家行政范式的过程,由此将行政法发展视为是一个“革命”的、“剧变”的过程,是不可取的。“范式”分析方法能够为“范式转换论”所吸引,无非是该方法具有强大的学术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为科学工作者指明某一领域中应当研究些什么问题,采用什么方法,可以避免混沌和费时的争论;吸引一批学者,形成学术共同体,消解科学研究中的私人化色彩,整合学术资源;判定科学活动中的重大事实,解释公认的理论,提高理论应用精确性;标示某一学科已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10〕(P74)“新范式”代替“旧范式”,也就意味着上述学术功能将以全新的面目出现。从逻辑推演,如果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就如“范式转换论”所认为的那样,是以新的公共行政范式替代旧的国家行政范式,从而能以新的更为完善学术功能来分析和解释行政法现象,则赋予其最为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不为过。但是,如此强大的学术功能是建立在严格和规范意义上的“范式”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库恩的观点:科学周期性地经历着猛烈的“革命”,革命前后的范式是“不可通约”的,其中包括每个概念,像观察、事实、问题、方法、标准等等都是“不可通约”的。〔2〕(P269)更为形象地说,在旧“范式”下,纸上的这个符号最初看来像一只鸟,在新的范式看来则像一只羚羊,或者反过来也是这样。〔3〕(P71)然而,将行政法视为如此“革命”的过程,如此“推倒重来”的过程,符合客观事实吗?显然,常识告诉我们,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连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的有机统一,绝对不是简单地“推倒重来”的过程。“范式转换论”者势必也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在他们的论述中没有体现出来,原来他们“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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