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行政法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 【字体: 】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21:58   点击数:[]    

以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为中心。笔者十分同意“范式转换论”提出的中国行政法的分析视角不再应是公共权力,但对认为应转到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上来,则持反对意见。行政法的分析视角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政法学科共同体认知、分析和解释复杂的行政法现象,建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和框架(包括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功能、价值等)的切入点。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一直以权力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分析视角,至今仍被诸多学者所运用。典型的如: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正是为了行政权的需要应运而生,脱离开行政权就无从理解和说明什么是行政法,为什么需要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应用和发展规律。〔16〕从行政权力(也就意味着从国家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展开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固然可以突出行政法与行政权力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容易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化倾向。因为,其忽视其他主体的权利,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法理论中的应有地位。检讨权力分析视角的历史背景,笔者以为这是由我国自建国40年来,一直实行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为基础的。全能政府在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控制着整个社会发展的绝大部分资源,拥有几乎所有的生产手段———工厂、设备和土地。在政治上实行以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组织体制实行严格和繁杂的层级控制、政府过程以命令和服从为标志的政治体制;在思想文化领域,则渲染国家主权主义、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至上。在全能政府阴影的笼罩下,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溶合在强大的行政权力中,相对人无非是行政管理的客体,其独立的行政法地位尚未确立。由此,就不难理解权力分析视角一直为传统行政法学者奉为圭臬的事实。

    “范式转换论”显然意识到权力分析视角的弊端,为此开出了以公共利益作为新的分析视角的药方。其效如何,当然有待事实检验。但从理论上而言,只会模糊、遮蔽行政法研究者的视线。如前所述,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和判断标准是极不确定的,它是个人言人殊的概念,由其作为行政法分析视角,在行政法的定义、原则、制度中加以充斥,只会消解行政法规范体系,无助于增长行政法知识和增强行政法分析能力。

    事实上,在行政法学界,有识之士业已提出新的分析视角,即关系分析视角。它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法定义、理论体系、性质、功能等都应从(行政)关系的角度予以展开。上个世纪末,罗豪才教授在阐述行政法的语义时,首次正式提出,行政法可以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17〕之后,以关系作为行政法现象的分析视角,渐渐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取得相应地位。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18〕(P7)

    从关系视角分析行政法,就要以辩证方式看待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将相对人仅仅视为行政管理的客体。“对于行政法学而言,‘关系’就意味着要辩证地理解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对立统一性,将行政法视作一个有利于促成双方博弈的‘场域’,而非片面保护某一方主体的僵化结构。”〔19〕相对于权力分析视角以全能政府作为立论基础,关系分析视角以有限政府为基础。因为在有限政府条件下,由于公共管理权力的多中心,思想文化的多元化,资源配置形式的多样化,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再是全能政府下单一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相互支持、帮助、渗透,呈现出良性互动关系。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关系分析视角能为诸多学者所尊崇的事实。

    三、对“范式转换论”的研究体系之商榷

    姑且承认“范式转换论”以库恩的“革命”意义上的“范式”作为研究方法,也就是不检讨其为了立论的需要而阉割完整意义的范式概念的做法。这就意味以“公共行政范式”替代“国家行政范式”将是中国行政法(学)整个体系的变化。也就是说是“国家行政范式”下组成行政法(学)体系的方法论、本体论和运行论三部分都将转变到“公共行政范式”下的行政法(学)体系中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范式转换论”者虽然打着“行政法学范式转换的旗帜”,但并没有在规范意义上的行政法学体系上下功夫。

    分析“范式转换论”的研究思路,从批判、颠覆国家行政范式下行政法学体系,到建构公共行政范式下行政法学新的体系,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本体论方面打转转。“范式转换论”指出国家行政法范式下的行政法学已发生了危机,诸如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问题,都是行政法本体论方面的问题,即使在建构新的范式下行政法学体系时提到扩大行政救济的范围、丰富行政救济的类型、强化行政救济的力度等内容,也只是涉及到部分行政法运行论方面的问题,丝毫不提行政法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试问对传统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不作任何反思、鉴别,仅在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文章,就断定传统行政法学已是危机四伏,困难重重,行政法学范式要经历“革命性”转换,有这样的逻辑吗?

    事实上,作为一门学科,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与整个行政法学体系是须臾不可分离的。行政法学认知、分析和解释行政法现象的工具不仅仅只有概念、原则或制度,还有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与客体联系。”〔20〕(P532)而方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着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21〕(P232)德国学者拉伦茨甚至更为极端的指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22〕(P80)由此可见,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个行政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范式转换论”在不检讨、质问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情况下,就匆匆下结论———中国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了!

    其实,与行政法学本体论和运用论相比,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是更需要加以转换的内容。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国内许多教科书已作出了列举。不外乎以下几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其中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也是其他研究方法的方法。〔18〕(P25-27)对于这些研究方法的功效和缺陷,笔者不予一一探讨,在此只对为行政法学界奉为“神器”或“法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作些检视。笔者以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分析行政法学研究的宏观问题,它的作用是一种指导性的,而不是分析性的。并且,该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它的自然主义倾向———试图在社会科学领域建立类似于自然科学领域的某种普遍有效的规则。这一点是为诸多哲学家、社会学家所诘难的。马克斯·韦伯就指出,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自然主义倾向在分析社会科学领域时具有三方面的偏见:“第一,人们认为,历史实在的‘根本的’内容和‘本质’必定记录在那种理论的概念图景之中,第二,人们把它们用作历史应当塞入其中的普洛克路斯忒之床,第三,人们假设这种‘观念’是处于现象变幻之后在历史中发生作用的‘真正的’实在和实际的‘力量’。”①〔6〕(P17)这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在分析作为社会科学(包括行政法,特别是理论行政法)时,存在过于简约化的缺陷。它试图在行政法领域内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

  • 下一篇文章:电子政府的推进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 ››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 ››论行政规划
  • ››论公共利益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比较思考
  •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