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行政法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 【字体: 】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17:48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失去其生存的“理”。那么,行政法理论体系应构筑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呢?此即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展开了一场热烈而又宽容、开放的讨论,形成了若干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诸如“管理论”、“公共权力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可以说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正在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人文精神的弘扬”(注: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 )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的讨论和争鸣又存在着“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注: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给人以一种众多纷纭、 杂乱无章的印象。这种“乱局”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及为行政法制实践提供正确指导的。因而,当前的讨论亟待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

  那么,要走出“诸说之争”,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在明确“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本身涵义的前提之下,对“诸说”进行重新整合,并予以合理的理论定位,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功效,从而真正地促进行政法学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地发展,并为行政法制实践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本文拟遵循这一思路展开论述,以期有助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的科学界定

  “不同科学之间的沟通、对话、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范畴进行的。如果没有自己的范畴或者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不能引发共识,各门科学就无法正常地、有效地沟通、对话和合作。”(注: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当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之所以陷入“热而无序”的“乱局”,其原因主要在于论者各方尚缺乏共同的对话基础和规则,有人高谈此“论”、彼“论”,甚至忙于造“论”,却连“理论基础”到底指什么都未弄清。也就是说,大家争来争去,却对相互讨论的主题-“究竟何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在概念上还没有达成清晰、一致的认识,以致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根据对“理论基础”范畴的不同理解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和主张。这就难免造成各有所指,无法沟通、交流和融汇的“乱局”。因此,科学界定“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的涵义,是研究和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这一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无法讨论这一共同话题。笔者以为,科学界定“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可从解决下列问题入手。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这正是目前“诸说之争”陷入“乱局”的症结之所在。

  笔者以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一,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或称“基本理论”。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范畴。因而,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的理论。而且,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以这一“理论基础”为基点和归宿;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也应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本”的理论。所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

  相对于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究竟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最基本的理论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理论深度来看,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归根结底是由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所决定,并建筑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的。同时,任何科学的理论或正确的观念都“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注:〔法〕狄骥:《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科学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同样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 而无法从行政法现象本身或行政法某个一般性理论的角度去寻找其“基础”问题。再次,行政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所决定的。因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第二,从理论的广度上看,它必须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的现象。行政法的现象即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特色,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功能和地位、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基本现象及其他各种具体现象。仅能解释其中某一种现象的理论只能是具体理论。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点,应有广泛的涵盖力和精密的浓缩力,所有的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派生滋长,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终结。不具有这种作用和意义的理论就不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第三,从理论高度来看,它必须在一定高度上具有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进行正确指导的价值。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应该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的研究,尤其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即哪些内容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行政法学不应研究哪些内容,或应重点研究哪些内容都能通过这一理论基础得以合理的说明,从而使行政法学的体系不致过小或过少,也不致过多或过杂。其次,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它应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等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导向,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作一科学的界定: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揭示行政法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以解释各种行政法现象以及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理论。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重新整合

  在明确了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本身涵义的前提之下,就可以此为参考点来对“诸说”进行整合了。据此,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而不能是其他学说。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是:从利益关系分析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 ——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和途径

  • 下一篇文章: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 ››海峡两岸《国家安全法》比较研究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 ››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
  • ››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
  • ››论行政规划
  • ››论公共利益
  • ››对行政法上“假契约”现象的理论思...
  • ››论政府采购的性质
  • ››作为行政诉讼“通道”的功能性概念...
  •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