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但是,不同于网络策略经济激励制度在管理和被管理者之间保持了一个固定的距离,并且由此而划清了责任的分担。[65]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激励制度的目标和设计的决定要受到法规制定程序的调整和普通程序上的司法审查。通过大量减少政府所做出的决定,经济激励制度会促进政策上的说明义务的履行。[66]例如,在有偿排污或征收污染税制度下,政府决定的目标旨在激励整体环境的改善(如在许可证制度下,整个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而不是去做大量应由企业来做的细节工作。 中间性结论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对美国行政法在未来十年的发展作何预测呢? 1.行政法将继续演进,但在特征上将会保持不变。现存许多形式和救济措 施仍将会被保持,但其适用可能会有所改变,甚至可能会以一个新的形式得以发展和修正。诚如布雷耶(Breyer)法官和其他人所言,总统行政办公室的法规分析和审查机制将得以增强,以囊括科技、经济方面的内容(有更明显的优势功能)以及设计并评估出新管理方法的能力。[67] 2.使集权化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更加经济的做法仍将会被继续推进。 在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管理成本的过大和其它阻碍投资的因素都将会越来越多地被予以关注。一旦联邦管理有需要,经济激励和网络管理方法将会得以长足应用,虽然命令模式仍然还是一个主要的方法。 3.在上述两个新管理方法中,我更倾向于经济激励法。因为这一方法可能 更有效率,而且它划清了政府中的法律与政治责任。但我们也是很需要那些连结各政府单位;连结政府、盈利部门与非盈利部门的新管理安排的。 4.行政法将以新的形式得以发展,从而解决由新的网络和经济激励管理法 提出的特别问题。针对单一性命令模式的管理方法,现存行政法模式已有了很大的发展,而这些截然不同的管理模式的采用将会引起,也会要求行政法以各种新的途径加以发展。基于司法审查制度之上的正式法律程序将致力于保护私权免受管理权的个别适用,虽然这也是侵权法重新勃兴的一个内容。行政法在限定法规制定自由裁量权的固定边界时,将越来越依赖于政体(structures)而不是将其集中于法院,因而这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5.在可能的范围内去确保行政法的新管理模式和形式是促进而非弱化政府 各部门对管理方案及后果去承担责任,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包括利益代表模式及分析管理模式在内的行政法策略最终必须支持且也要得到旨在要求承担责任的选举机制至上性的支持。在一个由民选代表来组成政府的民主制度中,这些策略方法不能从规范本身的角度来证明其合法。 6.更深层次的一个问题在于法律的改变与演进作为一项研究课题是非常重 要的。上面概述的管理技术和行政法模式的沿革路径(pathways)不仅仅是适应剧烈变化的外部经济和政治环境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且也是法律和管理文化内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很多方面,美国与欧盟所遇到的管理问题是相似的,但他们却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技术和截然不同的管理和责任机制来处理这些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其原因在于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法律的特点与作用,而且也可能有助于我们找到最有成效的管理方式,而通过这些方式一个社会就可以应付在管理中日益出现的各种挑战。
三、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视角 美国行政法的未来演进也将会面临管理国际化的问题。在未来十年间,这将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此,我仅对几个关键性的议题及相互之间可能的关系作一评论。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而带来的众多问题(但并非全部)已超出了一国行政管理 之能力范围,比如气候改变和对知识产权的贸易管理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双边地区和全球层面都出现了各种国际管理协定。这些协定主要呈现出两种基本形式:水平式协调和垂直式管理(horizontal and vertical arrangements)。 水平式协调主要是指在诸如反垄断、电讯、化学品管理和交通安全领域中各地区的行政官员以政策协调和协助执行的形式而进行的非正式合作。这种协调有助于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商业和贸易的发展;也有助于解决那些若纯粹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并不能解决的问题。[68]比如,一国行政机关可以承认另一国的产品管理标准并将其作为共有信息来分享,另外还可以针对跨国公司的实际而对反垄断措施进行协调。 垂直管理是指各个国家间的条约式的管理(treaty regimes)。这些条约确立了国际化管理规则,创立了国际化组织,并以此来确保其政策可以通过国内措施得以落实。例如,像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样的贸易组织和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旨在保护臭氧层的协定)及东京议定书(Kyoto protocol)(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协定)这样的环保协定。[69] 当前,其它类型的协定也正在不断出现。为实现国际化管理和发展的目标,在南非约翰内斯堡(Johannesburg)举行的世界发展大会上,在各国政府、跨国企业及环保,消费、劳工、发展中国家和其它非政府组织中间产生了一大批伙伴协议,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伙伴关系也会涉及到国际组织。这些协议与本文在国内部分讨论的网络管理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由东京议定书授权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就是一种将经济激励机制运用于国际范围以解决气候改变问题的很好例子。 在上述各种类型协定的作用下,那些适用于美国和其它国家一国范围的管理政策和规则将通过不直接受制于国内行政法规制的超越国家的程序不断被确立。[70]例如,像国家航空或电讯管理办公室这样的水平网络组织的官员将会以非正式的方式认可公共管理政策(common regulatory policy),而这些政策随后又通过法规的制定或强制执行的方式被美国的行政管理机关加以实施。虽然国内的实施决定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规制和司法审查,但通过超越国家的程序而加以适用的潜在政策却不受此约束。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正式的国内决定就根本不会做出,有的只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比如,由于存在先前达成的有关相互认可的非正式协议,因而就不能针对进口产品做出强制适用美国法律规定的决定。 在国际条约的规制下,国内行政法的错位(displacement)更加严重,因为依此协议,国内的管理方式可能与国际法相悖。一个广为引用的例子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WTO Appellate Body)所作的裁定。该裁定认为美国为保护海豚而禁止进口金枪鱼的规定有背于世界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71] 美国和海外的环境及其它非政府组织对该决定以及由世贸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审判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它国际组织所做出的裁定进行了强烈批评,并且这一批评取代了20世纪60年代拉尔夫纳德对美国联邦管理机关的批评。事实上,纳德的批评仍然存在,对世贸组织的批评与35年前他对联邦贸易局的征讨是相同的。[72]这些批评者明确反对在没有恰当的法律或民主责任(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的前提下,将广泛的行政权委托给假定是客观、公正的专家机构的做法,并且坚持认为,通过一个不透明的内部程序而做出的决定将会在根本上只利于该组织,而损害其它的社会利益。[73] 针对这些新的协议,那如何才能既有可行性又合目的地去发展行政法,以使行政法可以是在整个国内环境中具有消极(权利制约)和积极(权利制约)两大功能呢?我们可以将国内行政法应用到跨国方面的管理,并同时为新的国际行政法开始做些基础性的工作。每一个方法都将可以相互支持和促进。 第一条路径的一个例子是,美国法院在处理国内行政机关执行跨国管理网络组织所通过的政策时,要求行政机关在签订国际协议前应承担公告和给予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