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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强制执行      ★★★ 【字体: 】  
论行政强制执行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01:57   点击数:[]    

态。
  
  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例外情况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就是说,通过《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一般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都取得了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两项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2)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带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
  
  ①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准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如对酒醉者的拘束,救火时拆除毗邻房屋。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定。
  
  ②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常常是有违法的嫌疑,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可能会出现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况,如由于地震、水灾、疫情等灾害的发生,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手段,救灾防病,减少损失。
  
  ③行政强制措施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因无再执行可言,故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依措施的标的,可分为:
  (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海关法》第46条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对财物的强制措施。如“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扣押”,《海关法》第4条: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押。”
  
  “冻结”,或称“暂停支付”,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大致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相似,一般程序也为立案、调查、决定,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常常情况比较紧急。为了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可能在调查前或调查中,就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也可能在调查后,为防止逃匿财产,先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常常内部需要经过首长的批准程序。
  
  5.行政强制措施的补救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这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所执行的是行政处理决定,既然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起诉,就不可能再对执行该决定起诉。除非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错误,才可能是提起新的诉讼。行政强制措施不同。大部分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在行政处理决定前采取的,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即时强制
  1.即时强制的概念
  即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一,采取即时强制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情况的发生,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措施接近。
  第二,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因此,即时强制大多没有即时强制的决定,而是直接见诸于行动。
  第三,即时强制的内容包括人身、财产和行为三大类。
  第四,即时强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2.即时强制的种类
  依即时强制的标的,可将其分为三种:
  (1)对人身的即时强制,如对酒醉者的约束;
  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财物的即时强制,如对非法枪支、刀具的扣留;运输途中对易燃、易爆品的强行保留等。
  (3)对行为的即时强制,如《铁路法》第52
  条规定: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列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制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3.即时强制的程序
  
  即时强制多数是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采取的,因而很难遵循一般的程序,但为了尽量保证即时强制的合法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在可能情况下,应实行事先报批。有些法律对报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也可在即时强制后补办手续;或在紧急情况消除后恢复原状;由于即时强制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予补偿。
  【责任编辑】吴雷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族下加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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