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新兴电信服务市场和租线业务市场,优先开放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第五,在所有电信增值业务市场,提前开放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6、终端设备管制。一般而言,终端设备的管制是指依据电信法、产品质量法、用户权益保护法及电信终端设备管理机构制定的法规,对终端设备的管理机构、检测机构、检测程序、检测标准等进行授权或管理。为保证国内电信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不能听任企业自行选择设备的技术类型和标准,必须对终端设备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制:(1)审批管理机构的授权。目前世界上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审批管理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家认证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如美国FCC对无线发射机的审批等;二是由国家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合格鉴定,如日本就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日本终端设备认证协会(JATE)对终端设备进行审批的;三是由制造商自我批准,即允许制造商自己批准所生产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定,国家认证机构可以(或不必)要求认可的(或主管的)实验室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欧盟对于电磁兼容性(EMC)的鉴定就属于这种方式。笔者建议我国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仍旧采用第一种形式。(2)终端设备的入网审批。对终端设备实行严格的入网审批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未通过指定机构检测的设备不得入网,但同时对于通过指定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其入网,且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设备无需再经过运营商的二次发证。(3)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应由入网审批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设施监督管理,管理形式主要应包括资格认定和授权。入网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在鉴定检测机构实验室检验能力合格的基础上,给予检测机构相应的资格认定和授权。检验机构资格的授予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的技术开发周期,规定相应的有效期,期满后由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经入网审批管理部门依法重新鉴定合格后重新予以授权。(4)终端设备技术标准的制订。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包括电信网络中信息的发送、传输、接收标准以及网路之间设备接口的技术标准等,十分复杂。因此,对终端设备技术标准管制的细节可以不在《电信法》中规定,但应规定一个制定技术标准的程序。鉴于美国、日本、欧盟的标准制定体系都向全社会开放的经验①,建议我国制定技术标准时,首先也应广泛听取电信制造商、服务商以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再由官方权威机构制定,最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并保证其强制性执行。 ①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9页。 ②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9页。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主编:《三网合一——中国电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④陈小洪:《中国电信业:政策、产业组织的变化及若干建立》,《管理世界》1999年第1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主编:《三网合一——中国电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361-364页。 ②云涛:《从美国电信解体过程看我国电信发展》,《中国经营报》2000年1月25日。 ③余永定郑秉文主编:《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产业》,中国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主编:《三网合一——中国电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⑤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信指标》,2000年5月。 ⑥1999年全国邮政电信发展情况,《中国计算机报》,2000年5月16日。 ①1999年全国邮政电信发展情况,《中国计算机报》,2000年5月16日。 ②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彩:《专家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光明日报》2000年10月18日。 ③如:广电网、铁路网、电力网、“网通”以及“联通”等。 ④增值业务主要是指无线寻呼,计算机通讯,数据通讯,图像通讯等业务。这一业务领域的经济规模较低,应实行充分竞争。 ⑤蔡祥:《电信管制的困惑及其思考》,《通信世界》2000年第6期。 ①斯蒂格勒著:《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页。 ②Alchian.A.A.1995.VerticalIntergrationandRegulationintheTeleoneIndustry,ManagerialandDecisionEconomics,Vol.16,Number4:323. ③Armstrong,Mark,SimonCowanandJohnVickers.1998.RegulatoryReform:EconomicAnalysisandBritishExperience.TheMITpress. BeesleyM.E.1997.Privatization,RegulationandDeregulation.Routledge. Ryan,J.Daniel.1997.TheEvolvingTelecommunicationsEnvironmentinJapan,inRyan,J.Daniel.ed.1997.PrivatizationandCompetitioninTelecommunications,PraegerPress. ④Baumol,W.J.,1982,“ContestableMarkets:AnUprisingintheTheoryofIndustryStructure,”AmericanEconomicReview72:PP.1-15.转引自:王俊豪主笔:《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⑤Baumol,W.J.,J.PanzarandR.D.Willig,1982,ContestableMarketsandtheTheoryfoIndustrySttucture,NewYork:HarcourtBraceJovanovich.转引自:王俊豪主笔:《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⑥《电信非对称管制问题研究报告》,http://news.sohu.com/20001228/file/1226_6.htm,2001年5月21日下载。 ①《美国将继续放松电信管制》,http://www.gz2000.com/news/other/2001/0412-6.htm,2001年5月21日下载。 ②CrandallW.RobertandLeonardWaverman.1995.TalkisCheap:ThePromiseofRegulatoryReforminNorthAmericanTelecommunications.TheBrookingsInstitution. BeesleyM.E.1997.Privatization,RegulationandDeregulation.Routledge. Armstrong,Mark,SimonCowanandJohnVickers.1998.RegulatoryReform:EconomicAnalysisandBritishExperience.TheMITpress. ③CrandallW.RobertandLeonardWaverman.1995.TalkisCheap:ThePromiseofRegulatoryReforminNorthAmericanTelecommunications.TheBrookingsInstitution. ④冯兴元:《电讯行业的管制和垄断要不得》,http://www.china-review.com/fwsq/fxy.asp,2000年5月21日下载。 ⑤市场权力意味着企业对市场价格具有影响力,通常由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决定的。在美国,超过70%的市场份额就被看作具有对市场的垄断权力,许多法院甚至采取如下的立场,把占有50%市场份额的公司看作“发现垄断的先决条件”。参见:Cameron,DuncanandMarkGlick.1996.MarketShareandMarketPowerinMergerandMonopolizationCases,ManagerialandDecisionEconomics,Vol.17:193. ①包括错误的、失败的或管理不善的全部投资。 ②Alchian.A.A.1995.VerticalIntergrationandRegulationintheTeleoneIndustry,ManagerialandDecisionEconomics,Vol.16,Number4:323. ③对于1982年美国法院判决原BellSystem解体一案的批评和重新思考,参见Arrow,K.J,D.W.CarltonandH.S.Sider.1995.TheCompetitiveEffectsofLing-of-BusinessRestrictioninTelecommunication,ManagerialandDecisionEconomics,Vol.16,Number4:301-322. Higgins,R.S.1995.TheCostandBenefitsoftheAT&TAntitrustSettlement:AnOverview,ManagerialandDecisionEconomics,Vol.16,Number4:275-282. TeminP.1995.TheMFJ:AnImperfectSulution,ManagerialandDecisionEconomics,Vol.16,Numbe 上一页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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