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管制规则 1、普遍服务管制。普遍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①为弥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电信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向大都市倾斜”的结构性缺陷,在管制中必须贯彻“普遍服务”的理念。借鉴国外电信服务管制的经验,可以采取以下做法:(1)许可证中的附加条款。作为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电信运营者必须向农村和偏远地区提供普遍服务;(2)附加额外的网间接续费。新运营者在与原有运营者之间互联互通时,必须支付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的部分或全部用来向农村地区提供普遍服务;(3)普遍服务基金。该基金由电信运营者缴纳、由电信管制部门管理,专用于支持普遍服务。允许电信运营者在交纳普遍服务基金与直接提供普遍服务之间进行选择。(4)普遍服务的委托和指定。当原有运营者不能或不愿向农村或未受服务的区域提供普遍服务时,这种服务应委托给其它运营者,或由电信管制机构指定其它运营者来实施,接受委托或指定的运营者可从普遍服务基金得到补偿。 2、电信资源管制。电信资源一般指号码、无线电频率、Internet域名、卫星轨道及各种管线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其管制应遵循公正性、效率性及公益性原则。管制者应当客观、透明和无歧视地分配和管理电信资源,保证不同电信网和电信业务使用者的平等和简单接入,不偏袒任何一方。目前中国电信资源的分配权主要掌握在经营电信业务、且与其他公司竞争的原中国电信手中,难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并且原中国电信按部门或系统来分配电信资源的做法,也有悖于效率原则,因为许多潜在的更能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如果不能公正、有效地分配资源,社会公益的实现更无从谈起。这也是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不对称寡头竞争”、“替代性产品(服务)竞争”等结构性缺陷的症结所在。 电信资源管制的优化,关键是要体现电信资源的公共性,公正分配电信资源。为此美国设立了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FCC,由其负责电信资源的分配。②在中国应当改变电信资源由具有行政垄断性的中国电信分配的局面,设立不具有企业性质和特殊部门利益的公共机构,来行使电信资源分配权。不仅如此,还应当改变电信资源无偿使用的状况,在优先满足军队、政府机构、广播电视业务需求的同时,像土地等公共资源一样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电信运营商有偿出让,其制度设计中应体现资源性质的差异和保证有效的舆论监督。 3、互联互通管制。电信网路互联互通对维护网路的整体性,充分实现网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决定作用。为克服目前“公网”与“专网”分立、大量网路资源闲置浪费的市场缺陷,必须对网路互联互通实行统一管制,为确立数网竞争的格局提供法律保障。互联互通管制的具体形式应当由《电信法》规定,所有网路运营者都有义务与其它运营者进行互联,且在各个技术可行点实现互联。为此,在互联互通管制中应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统一互联标准。中央电信管理机构制定的网路进入和两网互联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要求入网方应当保证自己的网路、设备和装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质量标准,并且不影响被要求方的网路、设施正常运行。否则,被要求方有权拒绝。(2)按成本定价。即互联费的确定要以成本为基础。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成本标准,有的依据全分配成本,有的依据边际成本,有的依据长期平均增量成本。为培育数网竞争的体制框架,建议近期内政府以成本为基础制订联网价格时,选择边际成本作为主要依据,对新入网企业则不应当要求其承担通信网络的固定投资费用。①(3)无差别对待。即对不同运营者提供互联服务,在收费、技术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当运营者既向互联者又向自己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时,其向互联者提供服务的各种条件不得高于自己的最终用户。(4)扶持市场新进入者。要求原有运营者向新进入者提供设备共享、平等接入和非绑定计价网费等条件。 4、价格管制。电信服务市场的价格可分为:用户消费最终电信服务的价格和普通运营者与主导运营者联网的价格。价格管制应当以防止出现垄断定价,保障运营者公平地运用价格杠杆开展有效竞争为宗旨。为实现此宗旨,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制:(1)价格水平的管制。坚持以成本为基础兼顾运营者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2)价格体系或结构②的管制。应当顺应国际电信服务市场出现的市话与长话费率的差距逐步缩小;初装费日益降低,通话费略有提高;非高峰期相对高峰期的价格折扣逐步加大的趋势③,调整中国的价格体系和结构。(3)价格日常变动的管制。主要是制定价格调整的规范,批准新的价格标准,对异常情况④的处理。(4)调解、仲裁价格纠纷,特别是网络互联费纠纷。 5、市场准入管制。 在现阶段,各国对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手段是实施许可证制度。该制度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许可证数量的选择,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许可证的转让、变更、撤销以及许可证发放后的行政监管等。有关外资进入的管理也涵盖其中。为了实现中国电信服务市场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必须对上述内容加强管制:(1)许可证数量的选择。首先,由于电信服务业不同领域的技术特性和经济规模适宜不同的竞争程度,应分别制定进入条件。公共网经营领域的进入条件应十分严格,但除了涉及企业国籍的条件外,进入条件不应涉及与经营成本、效率和质量无关的方面;网络基本服务领域的进入也应适当控制,其中至少应包括技术能力、资金和管理能力方面的条件;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的进入条件则可以相对放宽。其次,在电信服务业开放竞争的初期,对基本业务的许可证数量都应该加以控制。但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深入和经营范围的扩大,许可证的数量控制应逐渐放松,并且从发展趋势分析,许可证的发放数量最终将不再由政府决定,而由市场和竞争来选择。(2)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应根据电信服务业不同业务领域的产业组织目标和进入条件,采取不同形式。在公共网领域,宜采用定向招标方式;在基本业务领域,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增值业务领域,宜采用一般工商注册、电信管制机构备案的方式。⑤具体发放程序至少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和授予等内容,如在审查时需要检查申请者是否能够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经济、技术能力,是否符合《电信法》和相关法规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应在《电信法》的制定中加以充分体现,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3)对外资进入的管制。对外资进入的管制与电信市场的开放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电信服务业引进外资最重要的前提还是国内市场数网竞争格局的形成。因为离开了竞争性市场框架,无论民族企业还是外资公司,都可能危害电信用户。为此,对外资进入的管制必须与加快形成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竞争结构联系起来通盘考虑。如前文所述,按照中国与美国及欧盟达成的协议,外国电信运营商将沿着“北京上海广州——其他14个省会都市——全国”的梯度逐步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可能加剧电信服务市场固有的不平衡竞争。同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方式选择,也会对民族电信企业参与全球化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政府在坚持开放的原则下,调整外资进入的优先顺序及方式,具体包括:第一,优先开放外资对内地有线电视网络和部门专网改造的投资,前提是完成政企分开、公司化重组;第二,优先开放对“联通”和“网通”的外资参股;第三,在倾斜扶持“联通”、“网通”的前提下,开放外资参股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分业和综合经营;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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