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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      ★★★ 【字体: 】  
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58:46   点击数:[]    

委员会(PUC),共同管制美国的电信服务业。根据分工,FCC负责管制州际和国际电信服务业务,而PUC处理州内电信服务业务。实践中,在州际和州内问题难以准确界定时,如稀缺资源的管制,遵循“联邦优先”原则,并已使之合法化。美国《1996年电信法》在这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取消了州内PUC限制市场进入的权力,授权FCC管理普遍服务等。⑤此外,加拿大电信管制机构(CRTC)的组织体系与美国也差不多,但不同层次的职能划分不尽相同。⑥
  2、民间管理层。主要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协助政府管理电信服务市场的民间组织。国外这类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委员会、联合会、联盟、论坛等)已有不少,如澳大利亚电信用户申诉委员会(TIO),它成立于1993年,不以营利为目的,起初的服务是处理居民和小企业对电信公司的申诉,由于能独立、公正、迅速地解决电信服务纠纷,得到用户和社会的认可,1997年后所有的电信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成为了它的成员,1998-1999年度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公司被起诉。⑦由此可见,这样的中介机构在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方面,既保护了用户利益,又促进了电信服务质量的提高,使用户与电信公司更为融洽。因此,建议我国也设立这种组织,赋予其为监督电信运营商、维护电信服务业公平竞争、保护电信用户而对成员自律、维护和组织并与相关利益者交涉的职责。
  (二)制定管制基本法
  中国从80年代开始改革电信管制体制,至今还没有颁布规制电信管制的基本法——《电信法》。目前电信业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如部门规章。由于部门立法受部门利益所左右,很难保证所制定法规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同时,现行立法还带有明显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征,使电信管制体制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改革目标,上文所述“中国电信服务业现有体制框架是不同国家改革模式的拼凑”,即是适证。
  现在各方对于《电信法》的出台均寄予厚望,但是必须看到,在电信改革的范围和目标、电信资源的配置和管理、电信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方式等关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草率通过一个部门立法色彩浓厚的《电信法》,不但不利于消除现有电信市场的结构性缺陷,而且可能使既得利益硬化、未来支付更昂贵的调整成本。譬如中国《航空法》通过了许多年,航空市场还是乱像丛生、管制进退失据,并没有出现预期的所谓规范发展的局面。①
  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电信法》的性质、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制内容、体系结构以及制定程序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
  1、电信法的性质。电信法,从广义上说,指国家制定的规范电信行业及电信市场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其中包括制度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两大类。狭义的电信法指的是前一类,其任务是确立电信行业及电信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行为规范。而后者的任务则是就电信行业及电信市场运行中的各种特殊问题,依据制度性规则,提供具体的、技术性的行为规范。②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将两类规则合为一体,也可以将二者分开。从中国的国情看,应以分开为宜。具体说,就是由全国人大制定旨在确立电信服务业及其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行为规范的电信法,并授权国务院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电信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技术性规范。
  2、电信法的立法宗旨。在中国,电信法的制定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电信体制改革和电信服务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公众和各行业对电信服务和信息资源的需求。制定电信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些集团、企业或者个人的既得利益;电信法所体现的应当是包括行政管理机关在内的全社会一体遵行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个别行政管理机关的部门意志。因此,该立法宗旨应当突出分配管理通信资源的效率性、维护市场竞争和用户权益的公平性、保障网络服务与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3、电信法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电信市场的基本秩序要求。为此,电信法应当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将要制定的《反垄断法》相衔接,针对各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保有市场份额,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挤或歧视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2)管理有序原则。维护管理秩序的目的在于合理地规范电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公平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电信服务业发展规划。实现管理秩序的必要条件,一是完善的管理规章,二是管理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三是被管理者知法守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电信管理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电信经营者在遵守管理秩序方面的义务。(3)网路共享原则。为实现电信网路的有效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网路的使用应贯彻有偿共享的原则,即获得市场准入者当然地获得有偿使用所有公共电信网路的许可。国内外的经验证明,规定网路运营者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满足其他电信运营者入网、互联要求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公平、高效的电信市场的关键。(4)保护消费者原则。电信经营者有义务向用户提供价格合理的优质服务;否则,用户有权投诉和请求损害赔偿。电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行业规章确定的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查处。电信经营者必须随时向用户公开其服务收费的标准和办法,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该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经济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行为,可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行政罚款。
  4、电信法的体系结构。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体例③,建议中国《电信法》采用如下体系结构进行编排:
  第一章总则。含电信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含国家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组成、机构、议决程序。
  第三章电信业务运营。含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范围,基本电信业务的质量标准与资费标准,增值性电信业务的申请、审批,经营许可证,业务运营中服务提供方与用户的服务合同关系。
  第四章无线电管制。含无线电管制的目的、原则以及管制的具体方式。
  第五章电信设备。含广播与有线电视、电信基础设施、电信终端设备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的相关标准及业务规定。
  第六章网络互联。含网络接入的申请、登记、审核,接入单位、法人、个人用户应具备的条件,入网审批,接入单位的入网责任,IP地址的申请、分配与管理,域名注册的申请、变更、注销及争议裁定。
  第七章电信设施安全与数据保护。含电信设施的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政府部门,电信运营者的责任,公民的义务;地上、地下、水下、海底通信设施,无线通信电波传输等的保护;其他工程与电信设施的关系。
  第八章普遍服务义务。含普遍服务的目标,电信管理部门普遍服务的职责,公众电信运营者的普遍服务义务。
  第九章用户权利保护。含用户自由使用电信服务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电信资费的标准及监督,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政府保护用户权利的职责。
  第十章电信纠纷处理。含解决纠纷的机构、程序、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诉权。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含违反《电信法》及电信行政法规等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
  此外,为了淡化部门立法色彩,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以及法学、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起草,然后广泛听取电信用户、经营者等利益相关各方的意见,通过论证会、辩论会等形式吸取合理化建议,最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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