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诉讼时效 1、对抵押权的限制:A:规定抵押权的除斥期间。B:抵押权因除权判决而消灭。 2、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法: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抵押物消灭。 [法: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1、共同抵押定义: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2、共同抵押的实现: 第一,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第二,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解:75条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的定义:最高额抵押是指对于将来发生的债务,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 [法:59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 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适用范围: [法:60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解:81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4、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 [法: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法:62条]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解:82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83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指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 第四部分、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和质押的概念 (一)、质权的概念: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又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2、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或者权利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 1、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规定: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法:65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法:64条1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67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根据[解:96条]的规定适用[解:57条]的规定: [解: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解: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物及其交付。 [法:64条2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解: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解:86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解:87条1款]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 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解:89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解:90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解: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根据[解:96条]的规定适用[解:71条] 、[解:62条]的规定: [解: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解:62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 上一页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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