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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释义研究      ★★★ 【字体: 】  
担保法释义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9:05   点击数:[]    


[法:79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80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 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解:105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解:106条]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解:97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和留置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4、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三)、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82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7条1款]的规定:
[解:87条1款]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解:107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2、须债权以届清偿期。
[解: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法: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解:109条]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为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解:111条]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法:85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解:112条]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7条2款]、[解:91条]的规定:
[解:87条2款]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解: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64条]的规定:
[解:64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3、请求偿还费用。请求债务人偿还质物的保管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法:83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87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113条]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80条]的规定:
[解: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法:86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解:114条]适用[解:93条]的规定:
[解: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主债权消灭,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三)、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法:88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部分、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二)、特征:1、定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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