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条。 [10]见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见周祈永等《产品质量法实用解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 [11][12]《德国民法典债务法的修改》,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315页。 [13]见陈安等《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224页。 [14]见苏惠祥等《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9页。 [15]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82、83页。 [16]见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17]见〔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页。 [18]见朱柏松《论不法侵害他人债权之效力(上)》,〔台湾〕《法学丛刊》第53、145页;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台湾大学1991年版,第219页;见王建源《论债权侵害制度》,《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 [19]见朱泉鹰《美国干涉合同法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20]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24页;见高敏《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21]见〔匈〕阿季拉·哈尔玛季《经济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国外法学》1983年第3期。 [22]见高敏《关于违约金制度的探讨》。 [23]见《德国民法典》第343条;见〔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7页。 [24]在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赔偿可得利益并不能使非违约方实现订约目的,还必须通过实际履行的办法使其获得合同标的物。 [25]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页。 [26]见梁慧星《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的研究》,《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见柴振国《合同实际履行原则之我见》,《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27]见《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日本民法》第557条。 [28]见《德国民法典》第336─338条,《瑞士债务法》第158条。 [29]见台湾民法第248、249条,《奥地利民法典》第908条。 [30]见《债法总论》,第492页。 [31]见《日本民法》第5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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