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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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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一、死刑适用的现状和问题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死刑又是一种无法补救的刑罚,即使是冤错一件、一人,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的后果,带来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认识到审理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应当慎之又慎,绝对不能容许出任何差错。在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过程中,严把死刑案件的质量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和犯罪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坚决地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经过分析,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此外,有个别案件因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改判的原因比较复杂,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排除或者阻却了死刑的适用:一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一审判决犯罪人死刑。二审严格把握死刑的裁量标准,予以改判。二是犯罪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或者虽然认定,但没有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这里包括从犯、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又积极实施救治被害人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及犯罪人属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是一审判决定罪不当而导致适用死刑不当,而予以改判的。四是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但是,要判处犯罪人死刑,证据尚有缺陷或者说证据存在瑕疵,致使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下不了决心;并且,发回重审也无法补充新的证据,为了慎重,在裁量刑罚时留有余地而予以改判的。 通过对死刑案件改判、发回的原因进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严格适用死刑,就必须明确适用死刑的标准。否则,就谈不上严格适用死刑。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标准的问题。 关于适用死刑的标准,刑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主观动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考察之后作出的判断,通常理解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者的统一。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死刑。为了保证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刑法分则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对于适用死刑的情节都作了明确、严格的限制。如,危害公家安全的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死刑;又如,重大刑事犯罪中,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等等。除了总则和分则对死刑所作的明确、严格的规定之外,刑法在总则中还规定了若干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于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犯罪以及任何的犯罪人。因此,又从另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指犯罪人只要存在这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便应当毫无例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只要存在这种情节,首先就应当排除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另一类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指犯罪人只要具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便应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犯罪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排除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除了刑法明确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影响法官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情节,俗称为“裁判情节”或“酌定处罚的情节”。这主要的有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者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的刑事案件等。案件的起因是复杂的,这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具有可以排除或阻却适用死刑的情节时,对犯罪人就不适用死刑。 二、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第二,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某种联系,正是因为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的联系,才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第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为了从重从快的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人们在“严打”斗争中摸索出“两个基本”的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从分”。“两个基本”的原则的适用,对于排除枝节情节的干扰,快速审理大批刑事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两个基本”的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赞同。 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说到的,死刑是一种无法补救的刑罚,人命关天,容不得丝毫的马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任何一点的疏忽,都可能酿成错案、冤案。因此,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应当树立“铁案”意识,把审理核准的每一件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为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两个基本”的要求,而是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我们就应当认真、严格的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必须认真审阅全部案件的卷宗材料,认真查找案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须提审被告人,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要求,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必须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案件的事实、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必须到发案地,认真核实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必须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质证。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核,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决不放过任何影响案件的蛛丝马迹。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再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准确地评判。如果案件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决不草率下判。 三、常见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适用 (一)故意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严重犯罪,是所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刑法分则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的刑法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排列顺序,一般都是按照由轻刑到重刑排列。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的排序则是由重刑到轻刑排列。即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法定刑是适用死刑,体现刑法对故意杀人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从重打击的方针。犯故意杀人罪只是在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考虑排除适用死刑。因此,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在所有犯罪中一直占第一位。 但是,并非所有的故意杀人案件都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或者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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