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严格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也都是故意犯罪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而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人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三是要正确理解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立法本意。根据刑法的规定,虽然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故意犯罪,刑法规定的最高的刑罚都是死刑。但是,正是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不同,从而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也不同。因此,立法者对这二种犯罪的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大相径庭。表现在刑法规定刑罚的顺序上的不同。故意伤害罪,刑法是从轻刑向重刑的排列顺序规定刑罚的;而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首先考虑死刑,并以从重刑到轻刑的排列顺序规定刑罚。法律规定表明,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适用死刑,从立法的精神看,只有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适用死刑。如赵某故意伤害案,犯罪人赵某酒后好打人骂人,一天,赵某在同村村民沈某家喝了大量白酒后回家。其母亲见其酒喝多了,责怪赵某不该喝酒。赵某恼怒将自己家里的木椅打坏。其母亲便拿着坏椅子找到沈某,指责沈不应该给赵喝酒。赵认为母亲使其没有面子,待其母回到家后,赵不顾他人的劝阻,对母亲拳打脚踢。赵某被人拉开,母亲离去后,又追上前对母亲拳打脚踢,致其母脾脏破裂,因大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二审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是,考虑到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赵某酒后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等情节,对赵某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因而改判赵某死刑缓期执行。 2、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注意的是,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时候,既不能仅仅看犯罪人的行为是否致人重伤,也不能仅仅看其行为是否特别残忍或者仅仅看是否造成严重残疾。而是应当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者三者联系起来,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形时,才能对犯罪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否则,将会扩大打击面,有违立法本意。 关于故意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在一定的时期造成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的不统一。最高法院1999年召开的济南会议上,确定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认定故意伤害是否造成“严重残疾”。“工伤标准”将残疾分为十级。其中的一、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三至六级为严重残疾;七至十级为一般残疾。因此,参照“工伤标准”一至六级伤残为“严重残疾”,主要表现为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分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等。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不是对所有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死刑。根据刑罚234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特别残忍手段是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在刑法学界的学术著作中也不多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用凶器划割他人面部,致人容貌毁损;用浓硫酸、硝镪水泼洒在他人面部,致人容貌毁损;挖掉双眼;砍断双腿;挑断脚筋;持利器刺、割他人数十刀;用钝器打、砸他人,致人多处骨折、损伤等等。当然,具体案件是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具体的特别残忍手段也不可能一一列举。这需要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考察犯罪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手段是否凶狠毒辣以及严重程度加以判断确定。 (三)抢劫犯罪案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同时,也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据某省法院统计,历年抢劫犯罪适用死刑的,仅次于故意杀人罪,占适用死刑总数的第二位,其比例为:2000年29.6%;2001年27.9%;2002年19.4%;2003年17.2%.抢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抢夺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因此,抢劫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抢劫的时候,不仅仅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还同时严重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公民的人身伤亡。因此,抢劫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是,79刑法与97刑法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有所不同。79刑法15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对于79刑法,97刑法第263条具体列举了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即: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的。刑法规定,具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了刑法规定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八种法定情形之外,为了在审判抢劫案件时更加准确的掌握适用刑罚的标准,最高法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持枪抢劫”等法定情形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由于有刑法和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应该时非常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犯罪人具备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也不能一律适用死刑。 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只有对抢劫犯罪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才适用死刑。如:犯罪人何某(1981年12月18日出生)伙同他人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6月期间抢劫作案7起,抢劫现金700余元,手表、传呼机、皮衣等物资折款2100余元,造成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盗窃作案2起,盗窃现金83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何某连续多次抢劫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且在2000年6月13日抢劫作案时,已满18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决认定何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二审发现,犯罪人何某抢劫作案7起,其中前6起作案时未满18周岁。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人在未满18周岁之前实施的6次抢劫行为, 不属于适用死刑评价的对象。同时,由于属未成年人犯罪,依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这6起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何某是否适用死刑,关键要看他参与的第7起抢劫的具体案情,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案情:2000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吴某、周某、何某蒙面持刀踢门闯入李某家的大门,吴用刀拍伤李的额头逼李的妻子下跪劫走现金200元。周、何二人冲进李某的儿子房间,将其手臂、脚的处砍伤,逼其夫妇下跪,劫走现金100元。从具体案情看,何某年满18周岁后的这次实施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具有“入户抢劫”的法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一其性质及其严重的犯罪;何某在年满18周岁之前曾多次实施抢劫的行为,表明何某具有相当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何某这次“入户抢劫”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程度。首先,从抢劫的数额看,只劫取了300元人民币;其次,从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后果看,仅与周某共同造成李某之子的轻伤 .我们认为何某的这起作案,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不具备适用死刑的条件。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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