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 【字体: 】  
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9:44   点击数:[]    

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79年刑法典仅用92个条文规定了130多种犯罪,许多条文中同时规定了多种选择式罪名和并列式罪名,甚至将一些不同性质的罪名揉合在同一条文中,在罪状的描述上,79年刑法典对许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当地在46个条文中采用弹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加重构成要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和减轻构成要件(情节较轻)。如此高比例(近50%)的弹性构成要件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实属少见。大量运用弹性构成要件固然有利于不纵犯罪,却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随意性,既不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刑法规定的原则性和广延性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需要的矛盾,司法机关就不得不颁布大量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的弹性规定具体化、细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不是刑法,而是司法解释。其结果又造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司法权能与立法权能相混淆,从而违背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体现保障功能的刑法制约原则。

  新刑法典正式确认了以制约刑罚权、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做到“无法无罪,无法无刑”,而且要求刑法规范,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明确性。不明确即无效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新刑法典改变了79年刑法典“宜粗不宜细”的作法,肯定和发展了近年来制定单行刑法时所遵循的根据立法科学性的要求,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的立法技术原则,正确地处理了罪状的粗疏与细密的关系,完备了绝大多数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使刑法分则在总体上实现了细密、详备、具体、明确。其主要表现是:

  1、取消了投机倒把和流氓两个“口袋罪”,将其分解为若干内容具体、范围明确的犯罪。新刑法典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甄别了计划经济条件下被当作投机倒把处理的各种工商业行为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对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商业行为作了非犯罪化处理,同时,根据需要划分追究刑事责任的投机倒把行为的具体种类,将原投机倒把罪分解为若干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并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设了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犯罪。将流氓罪分解为侮辱、猥袤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

  2、对绝大多数犯罪构成要件使用了叙明罪状,明确、具体地描述了犯罪构成的特征。新刑法典根据刑法明确性的要求,对绝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采用了叙明罪状的立法方法,对内涵和外延确定、形态单一的犯罪的罪状做了简洁、明确的规定(如大多数传统犯罪),对内涵和外延不易确定、形态复杂多样的犯罪则尽可能作了比较详细、具体、严密的规定(如大多数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的还采取列举式的方法逐一列举各种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如大多数多发性犯罪),基本做到了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同时,对少数内涵外延已经约定俗成、毋需刑法描述的传统犯罪使用了简单罪状(如杀人罪、伤害罪),对个别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使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方法,以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应变性(如徇私枉法发放信贷罪)。

  3、对关系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作了明确、具体的立法解释。这些关系具体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主要有“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假药”、“劣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毒品”、“淫秽物品”、“战时”等。准确地界定这些重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进一步使犯罪构成的内容具体化、明确化。

  当然,完善犯罪构成并不意味着罪状越具体越好,以至陷于冗长繁琐。刑事立法方法的科学化要求罪状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因此,犯罪构成具体化、明确化,并不排斥在必要的时候有限制地运用带有一定概括性甚至有限弹性的构成要件。

  (二)法定刑幅度合理化

  法定刑幅度是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罚标准。法定刑幅度应当具有合理的度。幅度太窄不利于实现罪刑相当和刑罚个别化;幅度太大则缺乏可操作性,轻纵犯罪和惩罚过头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因此,法定刑幅度要适中。79年刑法典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定刑幅度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刑法典一方面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的上限和下限作了必要的调整,缩小了上下限的跨度,如将过失致人死亡罪(原过失杀人罪)的法定刑幅度从现行刑法的6个月至15年有期徒刑调整为6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则在绝大多数需要对同种犯罪规定较大跨度法定刑的条文中,调整和设置了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等级和法定量刑档次。其方法一般是在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的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然后根据基本构成的犯罪、加重构成的犯罪、减轻构成的犯罪的危害程序,再设置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幅度。这样就形成了同一犯罪的纵向的罪刑系列,原来适用于一种犯罪的幅度过大的法定刑就被分解为多个轻重不同而又彼此衔接、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档次和幅度。例如,79年刑法典对贪污罪仅用三个量刑档次规定了从拘役到死刑的法定刑幅度。不仅构成要件弹性很大,而且法定刑上限和下限跨度也很大。新刑法典吸收《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在调整犯罪构成的数额起点(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根据贪污的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7个量刑档次。即:(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典使法定刑幅度合理化的努力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对故意杀人罪这种多发性严重暴力犯罪,仅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没有具体区分故意杀人的不同形式、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应地设置多种幅度相对较小的量刑档次,从而使法定刑幅度合理化。

  新刑法典部分地改变了79年刑法典的无限额罚金数额确定的原则,对许多贪利性犯罪规定了比例罚金制和普通罚金制。这是新刑法典确认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罚金刑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也符合法定刑幅度合理化的要求。但是,新刑法典在罚金刑问题上并未能将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到底,而仍然对过失犯罪、非贪利性故意犯罪以及其它贪利性犯罪保留了无限额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实际上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立法的普遍趋势是废除无限额罚金制。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的扩大,我国刑法也必然会面临进一步完善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的任务。

  「注释」

  [①]本罪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罪状分析可参见储槐植:《黑社会性质犯罪应严惩》,载1997年2月20日《法制日报》。

上一页  [1] [2] [3] [4]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刑法调整对象新说

  • 下一篇文章: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