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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 【字体: 】  
论刑法典分则修订的价值取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9:44   点击数:[]    

罪形式的复杂性,两者可以说是殊途同归,目的都是严密刑事法网,不放纵犯罪。为了实现严密刑事法网、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新刑法典在致力于完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同时,综合运用上述刑事立法方法,对多发性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重点设计。

  1.盗窃犯罪的犯罪构成设计

  古今中外的犯罪统计资料均表明,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形式最多、数量最大的一种犯罪。为了严密盗窃罪的刑事法网,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经验丰富的立法者往往针对盗窃犯罪形式的多样性,采用罪刑系列化的立法方法,规定盗窃犯罪的多种构成要件。例如,《德国刑法典》除普通盗窃罪外,还规定了重盗窃、携带武器盗窃、结伙盗窃、擅用交通工具、盗用电能等八种盗窃罪。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七种盗窃罪。新刑法典首先根据普通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将普通盗窃罪分为界限明确的四个等级(纵向的罪刑系列)。在普通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在保留原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的同时,增设了“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从而弥补了现行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单纯地以赃论罪的缺陷,能够有效地防止那些多次盗窃屡教不改、再犯可能性很大,但累计数额又不够“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分子逃脱刑事法网。在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新刑法典对普通盗窃规定了三级加重的构成要件。除了普通盗窃罪的纵向的罪刑系列外,新刑法典还增设了盗窃电信服务的盗窃罪,大体上组成了盗窃罪的严密的犯罪构成网络。

  2.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设计

  诈骗犯罪是除盗窃罪以外的又一常见、多发的侵犯财产罪,而且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社会,诈骗犯罪似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现代各国刑法典对这种多发性犯罪无不精心设计了多种犯罪构成。例如,《德国刑法典》规定的诈骗、电脑诈骗、诈骗救济金、资本投资诈骗、诈骗保险金、骗取服务、信贷诈骗等多种诈骗犯罪。《法国刑法典》在规定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同时规定了各种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新刑法典一方面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诈骗贷款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发票罪、虚假广告罪、合同欺诈罪等十多种具有特别构成要件的诈骗罪,使经济活动领域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罪刑系列。另一方面又在侵犯财产罪中保留了基本构成的诈骗罪,并为其规定了三个等级有弹性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以发挥其不能适用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的堵漏功能。

  3、玩忽职守犯罪的犯罪构成设计

  玩忽职守犯罪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渎职犯罪。79年刑法典仅在第187条运用“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一个极富弹性的描述界定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因内涵不明确、外延不确定而成为颇有微词的“口袋罪”。为了解决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的这一重大缺陷,新刑法典在系统总结十多年来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玩忽职守犯罪分解为二十几种具有特殊构成要件的玩忽职守,使常见多发的玩忽职守犯罪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罪刑系列。同时,由于上述具体玩忽职守罪基本上是以行业为标准对特定犯罪要件进行列举,列举式的规定难免具有外延上不周延性。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新刑法典又保留了原刑法规定的普通玩忽职守罪,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其基本构成要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仍然是概括性很大的构成要件,足以涵盖上述诸多具有特殊构成要件的玩忽职守罪以外的其它一切形式的玩忽职守犯罪。

  4、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设计

  受贿罪以权换钱,搞权钱交易,侵犯了公务、业务行为的廉洁性,是稳定政权、发展经济的大敌。当今世界文明社会的肌体均面临着以受贿罪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的严重侵蚀。许多国家刑法典对于这种多发性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均规定了多种犯罪构成。例如,《日本刑法典》规定了7种受贿罪。完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直是我国刑事立法追求的目标。79年刑法典第185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受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增设了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又增设了业务受贿罪。新刑法典吸收了上述规定,同时又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重新确定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体系。根据新刑法典,受贿罪包括业务受贿罪和受贿罪(即公务受贿罪)两大类。业务受贿罪包括典型的业务受贿罪和准业务受贿罪两种。关于受贿罪,新刑法典采取主从式的罪刑系列立法方法,首先规定了普通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四种修正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准受贿罪;加重的受贿罪,即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的受贿罪。此外,新刑法典还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的规定,堵截那些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而又不能证明其系贪污受贿所得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的可能。总的说来,新刑法典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设计朝着严密受贿罪的刑事法网前进了一大步。对于加强反腐倡廉、惩治贿赂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新刑法典所设计的受贿罪犯罪构成网络并没有严密到足以包容全部变形的严重的受贿行为。

  根据对上述四种多发性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些多发性犯罪采取了罪刑系列化犯罪构成与堵截犯罪构成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这是我国刑事立法方法的重大进展。恰当地运用这两种刑事立法方法,使之有机结合,能够保证使犯罪构成的条件适应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在这样的刑事立法方法组合中,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的条文和规定普通犯罪构成的条文的竞合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此,新刑法典在规定诈骗罪和玩忽职守罪基本构成要件后都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确认了发生法条竞合时,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应当优先于规定普通犯罪的条文适用的处理原则。

  (三)、现实性和预见性相结合

  囿于“法律是稳定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的传统立法指导思想的束缚,我国刑法在确定调控范围时历来主张“先实践后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在积累了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将危害行为正式予以犯罪化。这种立法指导思想难以避免刑法的被动性、滞后性和不稳定性。新刑法典纠正了这种单纯经验立法的偏向,既严密了已呈相对稳定状态,并且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犯罪的犯罪构成,又充分考虑了未来犯罪变化和发展的趋向,根据对犯罪规律的科学预测,规定了许多已经显现或即将出现的危害行为的新的犯罪构成,从而将刑法反映现实和刑法预见未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主要表现是:

  1、适应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了严密的破坏经济秩序的

  犯罪构成网络。

  新刑法典用1章8节90多个条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了刑法典中的一部完整的“经济刑法典”。这些犯罪,既有79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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