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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字体: 】  
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9:30   点击数:[]    

。的确,报应刑在实行时同样会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但是,正如理论家们早已论述的,这种一般预防只是报应刑的一种附随效果而已,并不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罪刑均衡基础上的一般预防,所以刑罚的谴责因素在表达公众的道德判断时起看一定的作用,但这种道德判断不容贬低为控制犯罪的思想。因此,对危害行为所作的正式反映应该服务于两个不同的目的:(1)对行为和行为人表示非难;(2)防止此类行为。为了服务于这双重目的,刑罚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即施加痛苦与表示谴责:通过严肃地施加这些谴责性的后果,国家代表公民对这些行为表示非难;利用痛苦后果之威吓,希望防止犯罪行为。所以,一种刑罚制度一经确立,便具有某些谴责含义,它把被惩罚者视为犯错误者,在这样一种带有谴责性的制度中,刑罚的严厉性应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这是一种事关公正的问题,而不只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问题;第五,道义责任论有其不及之处:即对于丧失责任能力而又有犯罪可能性(危险性表征)之人,依道义责任无法责难,在此情况下国家应当退而求其次,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以防卫社会。这正是二元论的合理之处,唯因如此,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部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例如:意大利1968年刑法典第八章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第十五章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巴西1971年刑法典第六篇专篇规定了保安措施,此外,法国、墨西哥、韩国等国家也都在刑法典中或单行刑法中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形成了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格局。

  近代以来,在保安处分制度上,新旧两派逐渐走向融合,在当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上,立法上都承认了保安处分这一刑罚制度,他们大多站在二元论的立场上承认保安处分制度,故出现了新旧两派在保安处分制度上的调和。自从1893年保安处分制度被纳入瑞士斯托斯案以来,其影响波及全欧、英美及日本,开二十世纪从教育刑思想这一独特视角修改刑法之先河。以保安处分为核心内容的教育刑思想作为对传统报应刑思想的补充和超越,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不可或缺的指导思想。在这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我国理应顺应历史潮流,吸收外国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为我所用。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刑法典中设专章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及难以改造的累犯、常习犯规定相应的保安处分措施,以作为刑罚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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