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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权利的法律定位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3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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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以法律规定为限。这实质上是国家依法行使刑罚权,而依法行使刑罚权,与其说是国家的义务倒不如说是国家的权力。因为其核心仍然是国家行使刑罚权,只不过国家行使刑罚权要受到法律规定范围和程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对内容上来说,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刑罚权受着客观规律的制约。“法律不是个别人的恣意,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20] 监狱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是现代行刑权活动的核心。行刑权是刑罚执行机关所享有的专门职权,这种职权的法律性质属于刑事司法权性质,是国家刑罚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受刑人权利的保护取决于行刑权的合理运行,行刑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在刑罚权的运用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实践意义。行刑是监狱行使行刑权,实施生效刑事裁判对受刑人所判处的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其以实现刑罚的内容为根本任务。监狱的行刑权在其执行刑罚活动中得到实现。行刑权的范围受制于刑罚的内容,行刑权应当以实现刑罚的内容为限。就我国监狱的徒刑执行而言,应当包括实现对受刑人的监禁,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教育和改造的相关权力。这是确立行刑权依据的一个方面-实施刑罚本体内容的实体性或活动性行刑权。与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相适应,行刑权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关于前者,理论界和刑事司法部门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对受刑人的狱政管理、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等项活动,是监狱内部对受刑人的教育和事务性行政管理,不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狱执行刑罚及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限于《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除此之外便不属于“监狱执行刑罚”法律监督的范围,而是监狱的“内部行政管理”。笔者认为,《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监狱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因此,《监狱法》中所确定、规范的监狱活动都应当属于刑罚执行活动。比如受刑人的生活、卫生管理等,从监狱工作内部事物性质划分,是典型的监狱内部事务性“行政管理”,但却都是对受刑人监禁范畴内的刑罚执行活动。同时,监狱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作为行刑权活动的瑕疵点无疑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 J.Waldron.权利理论(Theories of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2。 [2] [8]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4.146。 [3]范进学。权利概念论。中国法学[J]2003.(2)。 [4]范进学。权利政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0。 [5]王彬、褚晓琳。财产权的观念基础[J]云南社会科学。2004.(5)。 [6]金鉴:《监狱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7.439。 [7]李伟。试论受刑人权利的来源及其法理学意义 [J]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9] [10] [11]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202. 102.103。 [12]褚晓琳、王彬。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哲学为视角 [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13]齐延平。论普遍人权[J].法学论坛2002.(3)。 [14]林山田。《刑法学》[M]台北。台南五南出版社,1978.64。 [15]樊凤林。刑罚通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6。 [16]邵名正。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35。 [17] [18]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6)。 [19]杨兴培。《论刑事法律关系》[J]法学1998.(2)。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12。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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