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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新刑法典实施论《罪刑法定原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09   点击数:[]    

其是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刑法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缓刑制度作了规定。司法人员可依照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三是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是相对确定刑的法定刑规定模式,即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幅度,并确定一个最高和最低限度,供司法人员选择。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契合了世界潮流,选择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一模式。如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给法官提供了一个判断与选择的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时间跨度内,法官可根据案情确定宣告刑。

上述分析表明,罪刑法定是通过罪之法定化和刑之法定化体现,因此,罪刑法定原则首先是一个立法问题。但仅此显然未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罪刑法定原则还意味着对司法权力运作的限制。因此也是一个司法正义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运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且还要求对司法解释权进行限制,即解释(司法、法理、立法)不得超越司法机关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12]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3.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与检讨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贯彻实施的,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马克思曾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活的表现。”[13]这一论述清楚说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统一,刑法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否则,刑法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加强法制,完善立法制度,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还要有健全的执法者和高度负责的执法意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匡扶正义,法治的规则成为社会主流的意识,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去年三月份,一位在广东深圳打工的大学生孙志刚,只因上街未带身份证,就被遣送站的工作人员活活打死,这“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也是法律没有对违反诉讼程度的行为规定有效的制约手段,这是立法上最严重的空白点。[14]云南巧家县孙万刚一桩无头杀人案,多次被判死刑,经受着八年牢狱之苦,人权观念的淡薄,“有罪推定”观念的作祟,提前介入主观定罪状态,认为关的都是罪人,超期羁押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极大漠视。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使石家庄市反腐败英雄郭光允一度两年在看守所度过,这是一件典型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我们呼唤着现代文明法治,法治社会中人权是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屏障,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孙志刚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三个学者的努力,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是公民依照《立法法》,挑战不合理法规的一次成功实践,对最终废除不合理的法规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因为公民的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其局限性,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当主体规定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突显了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这是因为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各种犯罪的形式、手段也随之不断翻新,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永远滞后于犯罪,这就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由于否定类推,便会导致假如法律未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该行为危害社会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尽管司法过程中因立法欠缺由此引起判决无罪案件已逐年增多,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相比之下,仍比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好,利远远大于弊,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的必然代价!诸如:社会关注的热点,手机信息“陷井”,侵犯妇女隐私权的“偷拍行为”,政府拖欠工程款,城市拖欠民工工资1000多亿元,涉及民工9400多万人,职务犯罪增多,司法腐败,等等,当前腐败犯罪的成本过低,突显法律的漏洞。有道是:健全法制和立法制度,制定单行法律,及时更新和弥补刑法典的缺憾。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生命、自由与尊严从来都是人类锲而不舍的追求。从法律角度考察,承认并保障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的制度变迁,透射着一种不断衍进的人本思想,这种思想正日益成为人类现代文明的精髓和标志,出于良心和责任,我们都不应漠视,要让法律不仅仅是一把冰冷的利剑,应当是给每一位公民无限温暖的抵御寒冷的冬衣。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和制裁的功能,它更重要的一项职能在于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性中善的那一部分不被伤害。我国正处于强化“依法治国”观念时期,罪刑法定原则更具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法律是威严的,也是温馨的,在冰冷的外表下面运行的是对人性极大的尊重和关爱。可喜的是,今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符合法治要求,代表着人民的意愿。我们相信,罪刑法定原则这份人类社会共同的思想财产,必将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新刑法实务全书》第52页

[2]《刑法学》(新编本)第26页

[3]《刑法总论》陈立、黄永盛全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28页

[4]同上第28页

[5]《新刑法实务全书》第53页

[6]同上

[7]《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第29页

[8]《刑法学》高铭暄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3年10月第1版第35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人民出版社 1997年3月第5页

[10]《刑法总论》厦门大学出版社第30页

[1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法学空间网下载 扬红守 2004.1.3

[12]《刑法学》新编本 高铭暄 1998年9月第28页

[13]《刑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 2003年12月第31页

[14]《罪与非罪》康为民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3月第1版序1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文件汇编本  1997年3月

2.《刑法学》新编本 高铭暄  赵秉志  1998年9月

3.《刑法学参考资料》高铭暄  赵秉志  1994年10  电大教材

4.《新刑法事务全书》

5.《刑事诉讼法教程》  樊崇义  周士敏  1998年1月第1版

6.《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王敏运  1999年10月第1版

7.《今日说法》第4集  2001年1月第1版

8.《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网上下载  杨红宇  2004.1.3

9.《刑法学》高铭暄  93年10月第1版  电大教材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  1997.3

11.《刑法学》〔补充教材〕赵秉正  黄京平  1997年8月第1版 电大教材

12.《刑法总论》陈立、黄永盛主编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2年9月第2版

13.《刑法关联法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

14.《罪与非罪》康为民主编 高铭暄 199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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