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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4: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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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
(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何谓持有型犯罪,理论界的看法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持有的某些特定物品在事实上处于支配或者控制状态,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一类犯罪行为”。○2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即因故意非法持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3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5
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他们从不同角度给持有型犯罪下了定义,但是他们也都存在着不足:其一、他们在给这类罪下定义时,均使用了“持有”二字,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其二,他们都缺少了持有型犯罪自己特有的一个特点,即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
据此,要正确界定持有型犯罪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为违法。即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第二、对象特定。即行为人持有的物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的;第三、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换句话说,无法证明是为其他犯罪而非法持有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持有型犯罪,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犯罪客体。持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具体来说侵犯刑法分则所保护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新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他们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静态犯罪,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持有的对象上,这是因为持有对象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故对持有一般物品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将其列入持有型犯罪的,那么持有哪些物品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呢?” ○6纵观中外刑事立法,持有型犯罪之对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管制物品。主要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刀具。这类物品由于其自身性能特点(即具有很强杀伤力),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的危险。第二种是毒品。为了更好地同毒品犯罪作斗争,各国在刑事立法上对持有毒品的行为均规定了犯罪行为。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尼、日本等国刑法都有规定,不管持有的动机如何,只要实际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均可构成持有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对持有毒品的规定也是如此。但,也有一些国家,如丹麦、韩国、前南斯拉夫等国刑法规定的持有毒品罪,要求有特定目的——为非法交易。○7第三种是伪币。我国新刑法第172条把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种是非法财物。这类持有对象主要见于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公务员犯罪方面的规定。他们设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拥有与申报财产不符的财产,则以非法财产论,从而构成持有非法财产罪。如新加坡1988年《反贪污法案》第4条规定了,“持有非法财产罪”,香港1971年《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规定了“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我国新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某种特定物品或财物。“持有”人作为该类犯罪行为的基础,其核心意思就是,行为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特定物品或财物处在支配、控制状态。持有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复杂,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行为的非法性。持有型犯罪除了在犯罪对象上具有特殊性外,在客观行为上还具有非法性。“非法持有”是认定该类犯罪的关键。所谓“非法”即指持有特定物品违反刑法规定,也就是说持有人不具合法身份、程序及其他条件。故合法持有与非法持有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2)“持有”的含义
“持有”(Possession)一词,在英文的法律语汇中与“占有”同词同义,都含有“支配、控制、保持”的意思。○8在我国关于“持有”含义的诠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持有是“对某特定物事实上的支配。持有与占有虽无根本区别,但也有不同。○9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是指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包括占有、拥有、携带、私藏等词义。○10第三种观点认为,“持有”是指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行为。○11第四种观点认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12第五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持有”与“占有”是两个有一定联系又存在很大区别的不同的法律概念,认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而“占有”则是指行为人对一般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13第六种观点认为,刑法意义上的持有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保管、藏匿、拥有等方式在事实上支配、控制着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的行为。○14第七种观点认为,持有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物的支配能力这样一种状态。” ○15纵观以上各种观点,结合我国新刑法中有关持有型犯罪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首先,持有不能等同于占有,也与所有有别;其次,持有表现为对法律顾问规定的特定物品的一种支配、控制关系;最后,持有经常表现为携带、拥有、私藏、监视、掌握、保管等形式。由此,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物品或财物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状态。
可见,持有体现的是行为人与物之间的一种支配行为人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也就是说,持有行为并不要求将特定物品随时随身携带,处于行为人眼能观手能触的状态下,也不要求行为人将特定物品置于自己的住所。只要物品实际上处于行为人的控制状态即视为持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控制之下。即使物品与行为人的人身或住所分离,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为人所控制,也视为持有。持有即可以是公开持有,为众人知道自己持有特定物品,也可以是秘密持有,为众人所不知。○16持有行为的起始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如拾得、受赠、买卖、祖传等,这种持有也是非法的,法律要求无权支配的特定物品,持有人在取得支配权后,必须交出,否则也构成持有型犯罪;也可以是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贪污、受贿、非法制造、买卖、抢夺、走私等。持有行为的起始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路上拾得枪支弹药,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朋友带至已处的毒品,出于义气,不反对也未同意地持有等。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特定的情况可能各不相同,彼此不一,但从刑法学理上分析,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持有支配关系的成立,都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特定物品具有支配力。判断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是否具有支配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特定物品的性质种类、大小等多种客观情况为标准。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特定物品具有支配意思。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是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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