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 要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由于受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特别是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民警队伍管理不够规范、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处罚不力,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缺位等原因,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笔者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际,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刑讯逼供 遏制对策 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权,是世界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刑事诉讼领域,转变司法观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因素.基于以上认识,笔者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①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②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条和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有的实际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有的实际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为此,试作如下界定:“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肉体进行摧残或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搞车轮战等;“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现在各国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指“严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被追诉者对犯罪事实的供认。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1、封建社会瘤毒的影响。封建社会公德规定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刑讯采用法定刑具和手段来逼取被告人口供。有些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是受封建时代刑讯逼供传统的瘤毒毒害造成的。例如:按《汉律》规定,对犯罪的被告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而他不服、狡辩的,即可拷打,但应把已予查证清楚的和抵赖的情况在汇报材料中注明。 2、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比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特权思想严重,认为只要能破案就不择手段,况且,侦查是国家的权力,犯罪嫌疑人不过是受讯问的对象而已,施以刑讯是应该的,只要承认犯罪,将案件破获就行,所以侦查人员将破案的希望主要放在逼取口供上,而不是将主要力量放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运用科技手段收集其他证据上,这是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 3、领导对民警队伍的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对民警刑讯逼供现象不去查处,而是轻描谈写,认为如果处理民警就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对民警的逼供现象进行迁就、放纵、制止不力、庇护、开脱,甚至有的领导亲自参与刑讯逼供。 4、有些办案人员的业务不熟,办理案件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证据不全,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间,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当嫌疑人狡辩或否定事实时,认为其不老实,便对其采取肉刑、精神折磨以此来强制取供。 5、对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者处罚不力。在处理这种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处罚不力。例如:对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民警,有的负责人认为是办公事,为了破案,就睁一眼,闭一只眼,对上级派去查处刑讯逼供案件的人员设置障碍阻止查处或想法从轻处罚,这些做法不仅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刑讯逼供的不正之风。 6、办案急功近利,偷工减料思想作怪。有了问题不喜欢去调查,不喜欢去实践,不去发案现场去寻找证据,不向群众请教,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正如有位民警说的“明明是他干的,却死活不承认,给他几下他就会把问题给交代清的,根本不用东奔西跑”。想想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难道会不出现刑讯逼供! 7、《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痛恨犯罪嫌疑人是人们的普遍心理,不打不招是犯罪嫌疑人的普遍做法,只要有一线希望,绝大数的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法律制裁的希望。这样,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抵赖,于是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逼供就这样发生了。理论上,第93条“如实回答”是指在否定刑讯逼供,然而在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察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8、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盛行的另外的原因是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显得非常弱小,力量微薄,关键的相关配套制度跟不上。象没有侦押分离制度,没有录像制度,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等!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是刑讯逼供盛行的原因。 三、刑讯逼供的性质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们认为,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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