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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3:21   点击数:[]    

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将修改后的刑法的这一规定,与修改前刑法第136条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相比较,修改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
死亡的行为按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从严惩治刑讯逼供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另外,修改前、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均没有用“情节严重”之类的限制性词语加以限制,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只不过造成伤残、死亡后果的,修改后的刑法更明确地要求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而已。所以,我们决不能把刑讯逼供看成是一般性的工作错误,而应当作为犯罪行为同它进行斗争。
四、刑讯逼供的危害
(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的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的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所以,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
(2)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易导致被讯问者及其亲友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形成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3)容易酿成错案。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4)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间,这往往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使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即使勉强取得一些口供,也会因案中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先供后翻而使案件扑朔迷离,造成长期破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
五、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1、领导重视是解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在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中起着主导、决策的作用,具有组织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也有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规章制度发布指示,执行各项规定的权利,同时有对本单位、本部门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件进行制止、纠正的权利。所以,他们在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刑讯逼供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好的领导,在刑侦工作中,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智慧、经验、技能来突破刑事案件,用艺术化的讯问技巧来讯问嫌疑人;素质较差的领导会以打骂、体罚(即使有时只是含有体罚的趋势)来讯问嫌疑人员。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成了民警同志日常工作中借鉴的样本。禁止刑讯逼供,首先要让领导同志从内心深入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刑讯逼供是与我国目前进行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背道而驰的,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倒退的表现。(2)、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使好人得不到保护,案犯得不到打击,同时也使案侦工作走向误区。(3)、刑讯逼供会影响到社会的平安,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割裂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血肉关系。其次,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对刑讯逼供问题要常抓不懈,对自己、对民警要加强时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全局观念,增加民警同志的政治敏锐力,自觉克服刑讯逼供的陋习,把搞刑讯逼供的事件如数、彻底曝光,同时把这一问题上升到民警政治上是否合格,是否可靠的高度来认识。

2、提高警察队伍素质,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有效途径
(1)政治素质好,就会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用国家
政策和法律加以约束,对工作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好,就能出战斗力,就能够破大案、难案、复杂案件,队伍中产生刑讯逼供的概率就低。就民警个人来说,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熟练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与嫌疑人展开激烈的、机智的斗争,他总会想办法和有办法对案件打开突破口。
(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民警心理素质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要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对民警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民警的政治敏锐力,思想教育是提高民警政治素质的必要手段。其次,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技能。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各种业务培训班次,有计划地对民警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公安战线的老同志介绍经验,搞好传帮带;还可以通过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分析研究讨论,提高民警的办案能力。再次,要加强对干警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调研。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公安民警,每一天,每一刻都要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有时遭到受蒙蔽群众的误解时,他们的心理素质极有可能发生倾斜。正因如此,必须加强对他们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调研,增强干警稳重、沉着的心理素质,做到遇事不慌、处变不惊。
3、深化刑侦体制改革,提高刑侦科学技术向科技要警力是解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问题的重要手段。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起着非常巨大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提高,将大大地缓减警力的严重不足,减少民警的压力和急躁情绪,从而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科学的分析使我们能够准确地找到案侦的突破口;科学的指挥能使我们少走弯路;科学的收集证据,能给我们提供有力的指控依据,彻底打跨嫌疑人的抵抗狡辩和侥幸心理;科学的鉴定识别及先进科技器材是我们公安民警的得力助手。提高刑侦科学技术,首先国家增大公安机关科技教育的投入,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推广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素质和效率。二是要普及刑侦科学技术,要使每一个刑侦人员都能掌握尽可能多的专业技术。三是要加强科学技术硬件设施的建设。
4、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严肃查处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对有此种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督察条例》也规定了督察机构可以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就为公安机关从内部对刑讯行为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定要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要从根本上予以重视,严格执法,一旦发现,主动追究,严肃查办,绝不姑息纵容。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我们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一个警察违法惩戒委员会负责,不为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领导所左右。
5、提高侦查技术,改变破案主要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状况
对犯罪的侦查就是靠获取各种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的事情,这是一项艰难的工作。尤其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以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更使侦查工作变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完成破案任务,侦查人员往往把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一旦其不开口或认为其没讲真话,便施以刑讯,逼取口供。实践表明,尽管这一办法在客观上有一定效果,因为没有几个人能够承受得住刑讯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但由此造成的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因为它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往往冤及无辜,危害社会的长久安定。为了在客观上摆脱主要通过口供破案的现状,我们认为十分有必要在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方面加大投入,使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侦查,从而为获取其他证据方面加大投入,使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侦查,从而为获取其他证据提供手段上的保障。在侦查实践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侦查技术的提高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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