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器、语言分析仪等技术手段在侦查中的使用便是例证。这些手段的使用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可以使侦查人员较少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破案,客观上起到了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作用,更加符合诉讼文明的要求。 6、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施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达到犯罪程度的,还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从长远来看,欲改变这种状况应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或者在制度上有突破性改进。目前,检察机关应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充分行使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顶住压力,克服困难,认真查处,不应有所顾虑。 7、公安机关应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侦查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聘请律师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此,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原则规定细化和变得更有操作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认真执行《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能够真正切实地行使。 8、建立、完善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笔者认为,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其一,建立比较科学的讯问制度。例如,明确要求讯问人员讯问前必须熟知案情,拟定讯问提纲和重点等;严禁缺乏讯问素质的办案人员讯问;不允许治安联防队员参加讯问;严禁带警具进讯问室,讯问中不得搞肉刑,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有条件的,可建立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分离的讯问室,并实行录像监控,等等。其二,建立讯问责任制度。例如,规定讯问时两人中有一人为主讯人,主讯人员负主要责任,搞了刑讯逼供,一经查实,按二人的责任大小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探长或有关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承担教育、监督下属警官不得搞刑讯逼供等等。 9、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肃查处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要使侦查人员自觉做到,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又接受本机关中法制部门、纪检和政纪部门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既要接受人大、政协委员的监督,又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既接受律师的监督,也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等等。为此,公安机关应当经常检查接受监督的情况,对已发现刑讯逼供的,及时纠正。对犯有一般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查清后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应依法惩治,不允许任何人消极对抗,更不准设置障碍。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应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应查处纵容、包庇、失职的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以一儆百,惩前毖后。从而减少、遏制、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总之,刑讯逼供问题,从古到今长期得不到解决,今后一定要加强执法监督,完善 立法,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从深层次入手、深化体制改革,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版,第222页。 ②《中国公安百科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647页。
参考资料 1、陈秉志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刑事诉讼法》主编王国枢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2版 3、《证据学》主编 樊崇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4、《刑事侦查学》主编 孟宪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5、《预审学》主编 王怀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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