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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及其完善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0:5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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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发挥出保护证人的作用,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却寥寥无几。因而许多证人在怕是非、求安稳的心理支配下,为避免事后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综上所述,法律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没有给予其相应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保护,使得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这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看法 从法律上明确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强制义务,而非可选择义务,并且明确证人拒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后直接采取拘传措施;证人故意藏匿或带至法庭后仍拒不作证的,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可构成藐视法庭罪。同时,在完善证人各项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有正当理由可不到庭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衡会使证人不再将出庭作证视为负担,并通过宣传,逐渐培养公民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是协助法官主持正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之成为督促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动力。 权利、义务、责任三者是相辅相承,互为联系的有机整体,如果只规定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明确证人应享有的权利,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缺乏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应明确规定证人的主要权利:(1)对所询问的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2)有权阅读其本人的证言笔录,对记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3)对因作证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4)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 4、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司机关对依法履行义务的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应当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对证人切实保护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出庭,刑事诉讼能否正常进行,证人出庭制度能否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且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我们应该做到: (1)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不仅体现在侦查、检察、审判的各个环节,而且应当包括事前提供必要的保护和事后对打击报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必须以事前保护为主,做到事前认真保护,事后认真监督,尽力消除证人出庭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2)明确证人的保护范围,受到保护的证人范围应当是一切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不论该证人是属于控方或是属于辩方。 (3)细化保护证人的具体内容,不但要突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而且要将保护的涵盖面扩大到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5、规定证人因作证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 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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