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量应适于行为人反社会的性格,由此,刑罚的对象是行为人而非人的行为。所以,应重视研究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根据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适用刑罚的量,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分配正义。最后,从价值观上看,预防论关注人的社会性,从而完成了由自由价值到秩序价值的转换。报应论主张人本身是目的而非促进善的目的手段,由此首肯人的个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人的自由权利。然而,所谓的自由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总是以否定的方式证明它是自由的,“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其成员有不受人类自制的完全自由。……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顾其他人的利益而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一些人就会征服另一些人,并把自由作为一种压迫其他人的手段。”[14]而报应论则似乎将人的自由要求推向了极端。预防论则不然,不论是贝卡里亚“保护集存利益”的预防论还是费尔巴哈的一般威慑论,抑或是实证学派的特别预防论,都关注人的社会性,由此肯定秩序的价值,有可取之处。 然而,预防论却把报应论矫枉过正,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首先,预防论将刑罚视为促进善的目的手段,以目的正当证明手段的合理,会走向完全以“目的证明手段”的非道德主义,由此,可能导致惩罚无辜,严刑峻罚,从而为了某种社会的利益,神圣的正义不得不退让于不正义。 贝卡里亚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他提出了“刑罚预防犯罪”这样一个充满功利意蕴的口号;同时,他是一个有限的功利论者,他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推导出了刑罚权的渊源。他指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论入古时的混乱之中。“[3](P8 )在贝卡里亚看来,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刑罚。刑罚的作用在于保护集存利益,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不公正的。由此可见,在提倡刑罚的功利性时,贝卡里亚还是有所保留的。难怪我国有学者称之为”温和的预防论“[13]。而且,这一点在贝卡里亚极力反对酷刑的主张里表现得极为明显。他指出:”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野蛮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怵目惊心呢?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使或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返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悚然呢?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是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采用刻意设置的手续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者仅仅因为人们忠实于自己的原则,就把他们指为罪犯,谁能不浑身发抖呢“?[3](P42)由此,贝卡里亚反对残酷而又无益的刑罚从而力主刑罚的人道主义。然而,当刑罚的人道性和功利性发生冲突时,孰者优先呢?在贝卡里亚看来,刑罚的功利性始终要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而人道对功利的制约仅表现在刑罚不得超过制止人们犯罪的程度。由此而来,贝卡里亚并未堵死通向不人道之路,因为所谓的功利,依贝氏之见,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意味着这个原则容许对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者的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为防止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后果,就有必要在刑罚的正当性领域内明确地提出真正道德的基础,而不是仅仅以仁爱和同情来提供弥补。费尔巴哈的法律威吓论也不无矛盾。因为依费尔巴哈之见,国家的目的在于所有市民的相互自由。换言之,各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状态,各人又得到免遭权利侵害之保护的状态[15]。刑罚的目的服务于国家目的,为保证权利侵害的绝对不发生,其最终结果是制定严刑峻法。同时,将一般市民作为威吓的对象,无论如何也潜藏了使民众自由和尊严丧失殆尽的危险。对此,黑格尔不无嘲弄地指出:”法和正义必然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吓所指向的不自由中去寻找它们的根据。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象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象狗一样对待他。威吓固然终于会激发人们,表明他们的自由以对抗威吓,然而威吓毕竟把正义摔在一旁。“[16]由此可见,确如美国学者戈尔丁所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威慑论似乎以威慑之名‘锻炼’无辜者。而且,尽管它可能承认刑法最初就是为了以刑罚相威胁来制止潜在的犯罪人而制定的,然而如果我们全部兴趣只在于威慑的话,为什么还要对它的施用限于实际的犯罪人?如果大多数家长知道威胁性后果会施加于孩子们而不是落到自己头上,他们不就会不去犯罪了吗?根据功利主义威慑论观点,看到野蛮的父亲对于无辜的儿子施加暴虐这种现象,似乎并没有什么错处。“[1](P147)而且, 如果认为”惩罚无辜者有时在实际上可以是正当的——例如有时通过陷害一个无辜者可以避免一场大灾难,“但是,”某种罪恶必须到怎样严重的程度才能允许惩罚无辜者呢?不管怎么说,这个论据都明显地包含着对一项重要的正义原则的牺牲。“[1](P156) 功利主义对人的要求很高,它可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而牺牲自己的权利,可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刑罚能得到社会伦理的支持吗?显然不大容易。”梅尔维尔使无罪的比利·巴德接受了船长维尔判决的死刑,船长知道他是无罪的,但是他畏于刚出现的叛变,可能相信比利必须被处死。船继续航行着,它的绳索和滑车嘎吱作响,但船员们是完全服从了。对个人的正义让位于统治者存在所需的法律和秩序这社会的最高需要。“[12](P99 )所以,”以未来的目标确定刑罚正义性常常伤害了我们的正义感,如果功利主义的目标被接受为确定刑罚的基础,那就等于打开了潘朵拉之盒。“[12]事实上,功利主义往往服从于某种政治目的,为了这种政治目的,犯轻罪的人在一片喊杀声中不得不死。而且,功利与利益相关联常常只能使法律充满了政治的和常常是观念形态的内容;它们在正义的正规而抽象的尺度上增添了灵活性和相对性。”[17]所以如果功利的相对性和灵活性不加以有效的节制,其结果必将导致而不是抑制混乱。 其次,预防论需要大量的计算或测定,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能性,最终会导致同罪的处罚过于悬殊。 贝卡里亚认为,欲使刑罚成为公正的,就不应当超过足以制止人们犯罪的程度。但是,人们不免提出疑问,预防犯罪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目标吗?若非如此,聪明而又有才智的法官面对审判席上的罪犯,怎样才能决定多大的刑罚才足以预防犯罪?看来问题颇难对付,其根源在于预防犯罪并非一个现实的目标。诚如丹麦医生塔格·凯姆普指出的那样:“这个玄而又假的想法将使多少人在监禁中虚度年华,又将使多少人断送本可得救的生命!我相信,如果我们能下决心不再肤浅地观察罪犯,不再在无益的非现实的法律形式主义的术语之间兜圈子,……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一般预防已经不大必要了。”[18]塔格·凯姆普医生是一位矫正论者,他对一般预防的批评未免有点儿夸张,但不乏值得我们深思的东西,毕竟依照一般预防的需要量定刑罚,如果要避免被人指责侵犯人权的话,这样的计算恐怕不太容易。 边沁也没有很好地解决他惯常喜好的苦与乐的计算问题。在边沁看来,所谓的罪刑相对称意味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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