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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7: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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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刑法,不止一次证明为一种法律道德的获益。 鉴于所谓处罚目的,应首先对处罚这个概念作初步评判。这种评判导致尽管可称为有些苍白的“联合理论”:借助报复的概念,法律处罚的基本结构——这种法律处罚只能在犯罪之后并且因为犯罪而实行——并且同时为处罚标准创立一项原则,即按照犯罪与罪责的严重程度来处罚;但仍然没有充分的规定处罚种类,并且更少有规定执法种类。此处威慑(“预防”)而且首先是矫正(“再社会化”)的观点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它们可以补充报复观念,但肯定不能纠正或者取消它。威慑有利于刑法的总目的,维护法制;而如果违法不能被阻止,则应该采取一切措施,以阻止违法者重犯,并且为他开辟一个社会与职业整合的机遇。 刑事处罚的合法证明必须首先表明,为何某些行为绝对禁止,然后是为何为了执行绝对禁令而需要刑事处罚。此处并非详细展开两个合法证明的步骤,只消指明各自合法证明的核心:第一步证明上述禁令为合法要求的反面。因为每个人都有对人身与生命的权利,应该禁止杀害;为了财产所有权能够存在,应该禁止窃取;等等。对相应的禁令,现在原则上人人都有利益。这些禁令不仅在集体意义上,而且也在分配意义上有利于公益;它们不仅具有一种功利主义地位,而且具有一种公正地位,部分因为它们使行动能力、部分使权能首先成为可能。 然而可能在个别情况中蔑视禁令对一方有利。为了阻止人们要求法制的益处,却并非永远愿意付出可能的代价。尖锐地说,为了抵制把法制作为跳板,国家给蔑视禁令配备了害处,就是处罚。它如此之高,使得它超过益处。说得详细些,预期的损害,即预期的处罚与被捕获和惩处的可能性的产物,必定更高。假定人们蓄意行动,则人们知道,犯罪不值得,以此法制得到保障。异议显而易见,即前提过于频繁地不切实际。事实上,在感情用事中发生了许多应受惩处的行为。这种状况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从轻处罚的根据,有时甚至是一个申辩根据。确实是否有此类根据,属于刑事诉讼最重要的任务。其中刑事处罚也有别于一种报复制度(如“自然处罚”),使得它在宣布可能的处罚之前,首先仔细查明事实情况,使得它提供辩护与免责的机会。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标题的疑问:只要刑法上的罪行可以用普遍可以理解的、说详细点就是用人权论据来说明——而且这普遍适用于许多罪行,还特别适用于宽容的刑法制度,那末,一种跨文化的处罚权限、一种跨文化的刑法,无疑是存在。根据不在于一种法制自以为能制服外来者。它也不在于有意拒绝给予外来者特权,即免除刑法责任。最后它不第一性地在于(肯定合理的)社会的自卫利益,而在于从刑法上看,根本没有非常的外来者;很难找到那些法律文化,原则上如此不同,使得它们根本不了解人权上可以说明的罪行。而如果确实会有这些法律文化,人们可以要求那些去外国者承认它们,因为相应的罪行的确可以在人权上说明。跨文化的刑法以此强调跨文化法律话语的一项铁定法则:我们坚决主张之事,我们在其他文化中也发现,对于我们愤慨之事,其他人也同样愤慨。 「参考文献」 [1]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处罚[M]。莱比锡,1905. [2]贝尔纳。德国刑法教科书[M]。莱比锡,1876. [3]克里斯托夫·布尔特曼。古犹大王国中的外来者[M ]。 格丁根,1992. [4]恩里科·费里。法律与刑事诉讼的新视野[M]。博洛尼亚(波伦亚),1881. [5]盖尤斯。法学总论[M]。J.拉迈尔译。帕德博恩,1929.拉丁文M.戴维编。莱顿,1964. [6]托马什·贾罗。罗马法学史中的外来者[A]。弗根(编者 )。社会中的外来者,历史性与社会科学的调查,为区分平常性与外国风格[C]。法兰克福,1991.39—57. [7]M.赫斯科维茨。人权报告[A]。美国人类学者[J]。1947,(49):539—543. [8]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批判哲学之基础[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9]理性与法律——对跨文化法律话语的贡献[M]。 法兰克福,1996. [10]民主化时代的民主[M]。慕尼黑,1999. [11]存在跨文化的刑法吗?[M]。法兰克福,1999. [12]克里斯蒂安娜·冯·霍滕。以色列法律中的外国人[M]。 设菲尔德,1991. [13]埃德蒙·胡塞尔。 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验现象学——现象学哲学导论[M]。海牙,1962. [14]切萨雷·隆布罗索。(德文)罪犯(3卷)[M]。汉堡,1889.1894. [15]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刑法[Z]。莱比锡,1899. [16]赫尔穆特·奥斯特迈尔。受罚的社会[M]。慕尼黑,1975. [17]萨卢斯特。朱古达战争(拉丁文/德文)[M]。K.比希纳译。斯图加特,1986. [18]托尔斯滕·塞林。文化冲突与犯罪[M]。纽约。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1938. [19]克劳斯·蒂德曼。西班牙新刑法典与欧洲制订法典理念[N]。 法律工作者报,1996—07—05,(51):647—649. [20]齐尔克。陌生的床——论多文化共处的困难[N]。 法兰克福汇报,1996—05—17.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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