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所应有的关怀。”[35]而人之所以能享受自由,这是得恩于“平等”的馈赠,在某种意义上,平等是纯粹人的手段;而自由则是纯粹人的目的。只要当人具有该两者品质,方能得以完满“人格”。正如李锡鹤所言:“传统之所以传统,不在于已成过去,而在于制造了等级;现在之所以现在,不在于正在发生,而在于人格平等。”[36]而至于人格,首先体现在政治人格,而享有民事人格,未必享有政治人格。亚氏的这两个定义,揭示了政治人格在全部中的主导地位,从而预示了政治人格将晚于民事人格获得解放的命运,而完全纯粹意义上的民事人格又是以政治人格为前提方能体现的。故而在近现代经过文艺复兴那具有颠覆意义的运动,将政治人格从“彼岸”找了回来,赋予了广大的民众。因此,方让民事人格精神焕发、青春依旧。因此,“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以每个人都具有自主决定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上升为最高的道德命令。”[37]从而,“在身份关系中,不是目的社会结合,而是本质社会结合,每一个人以整个人格,与他人为全面的结合。”[38]
通观以上,监护权该欣慰了,因为它所辖的人啊,是从等级秩序中解救而出的独立、自由、平等的人,是纯粹、严格、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是历史文明进程的必然,是历史文明层层推进的结果。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均是处于同一人格位阶,权利位阶,是对话式的,而不是“阶梯式的”。从而也将赋予监护权应有的活力与朝气。正是基于人格本身独立、自由与平等,我们才会让所有主体均有资格参与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与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一方面缘由“天赋人格”,另一方面是世俗伦理意义人格,即“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因为他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意义上的人。”[39]因此,当某些主体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去实现自己的民事意愿时,我们就不可熟视无睹、置之不顾,而应该想方设法为其创造条件,让每个人均能够得以独立、自由、平等去体现自己的尊严与价值。因此,监护权的设计应运而生,从而为被监护人的民事意愿实现建构了一座通往市民社会的桥梁。让他能“随心所欲”沐浴当代的春风。当然,建构这座桥梁并非随意指定人就可胜任。因为在文明的血缘中潜伏中中世纪的“自私”恶魔。在人们欢呼文明成果的同时,这“恶魔”却乘人不备悄然壮大了,并进一步惑乱着人心。于是,人们自私、欲望越演越烈,人性恶更加凸现其应有的伦理地位。因此,为了让被监护人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民事意愿,作为政府就不可袖手旁观,而应该从制度上进行监督,以防恶人的动机得逞。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英美法不断修正,演变得以证实。[40]
五、 结 语
历史,涛声依旧;当今,春光明媚、花团锦簇。回眸监护权数世纪的风雨兼程,大致可以看出其经历了古代的“家族本位”,近代的“亲本本位”,现代的“子女本位”进程;从等级秩序到平等人格;从单一的人身关注到人身与财产并重;从“权力”至尊到权利回归与谐和——这一切无不是在证实梁公(梁启超)“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未成年人子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家庭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隶属于任何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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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 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版第8-12页。
[②] [意]彼德罗·彭梵得 著 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169页。
[③] 周 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第1994年6月版,第261页。
[④] 史尚宽 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694页。
[⑤] [古罗马]查士丁尼 著《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版,第29页。
[⑥] [美]路易斯·享利·摩尔根 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版参考第6-7页。
[⑦] [英]梅因 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2页。
[⑧] [英]梅因 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2页。
[⑨] [英]梅因 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3页。
[⑩]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 著《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8月版第7页。
[11] [意]彼德·彭梵得 著 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版,第170页。
[12] 江平 米健 著 《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42页。
[13] [德]费希特 著 《自然法权基础》,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52页。
[14] 谷春德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49页。
[15] [法]马克·布洛赫 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版第219页。
[16]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著吴象婴 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327页。
[17] 陈乐民 周弘 著《欧洲文明的进程》,三联书店,2003年5月版第39页。
[18] 蒋承勇 著《西方文学“两希”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4页。
[19] 朱龙华 著 《意大利文艺复兴的起源与模式》,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6页。
[20] [美]G·F·穆尔 著《基督教简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6月版第164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卷第545页。
[22] 彭小瑜 著《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版第11页。
[23] [美]房龙 著秦立彦等译《人类的故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24]谷春德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58页。
[25] [德]海涅 著《论德国》,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8页。
[26] [法]马克·布洛赫 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版第234页。
[27] [美]G·F·穆尔 著《基督教简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6月版第174页。
[28] [美]G·F·穆尔 著《基督教简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6月版第162页。
[29] [美]G·F·穆尔 著《基督教简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6月版第104页。
[30]蒋承勇 著《西方文学“两希”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5页。
[31] [德]文德尔班 著《哲学史教程》(下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10月版,第471页。
[32]蒋承勇 著《西方文学“两希”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34页。
[33]蒋承勇 著《西方文学“两希”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37页。
[34] [英]亚·沃尔夫 著周昌中等译 《十六十七世纪科学技术和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5页。
[35] [法]卢梭 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第2003年修订版第3版,第5页。
[36] 李锡鹤 著《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37] [德]卡尔·拉伦茨 著徐国建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8页。
[38] 姚辉 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39] [德]卡尔·拉伦茨 著徐国建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20页。
[40]史尚宽 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696-703页。
[41] 王丽萍 著《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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